樊桂鳳、田淑霞、丁嵐與牡丹江鑫北方石油鉆具有限責任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黑1003民初1005號
判決日期:2019-12-10
法院: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暫無數據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樊桂鳳、田淑霞、丁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165732.07元;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樊桂鳳、田淑霞、丁嵐分別系丁尚春之母、之妻、之女。丁尚春從2010年起在被告單位工作,2011年11月3日丁尚春在工作中受傷,經診斷為右股骨脛骨骨折,并于2015年3月23日進行二次手術。2015年5月28日丁尚春在家中因心衰死亡。2016年1月7日原告向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與被告的勞動爭議之訴,因未經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2016年3月31日被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后原告向牡丹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超出仲裁時效被不予受理,故于2016年11月11日又向我院提起了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之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樊桂鳳、田淑霞、丁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范曉丹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馬龍君
判決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