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7江蘇精工泵業有限公司與開封祥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常松科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322民初3147號
判決日期:2019-12-10
法院: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精工泵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工泵業公司)與被告開封祥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符市政公司)、常松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向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祥符市政公司、常松科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精工泵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340300元,利息損失61254元,(以本金340300元為基礎,按照月利率0.75%,自2017年5月29日計算至2019年5月28日止),合計401554元;2.利息損失以3403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自2019年5月29日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3.本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7年2月25日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供應井用潛水電泵,并對電泵的規格型號,單價、數量、付款方式及總價款等進行了約定。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按合同約定將貨物交付予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條,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給付。
被告祥符市政公司、常松科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祥符市政公司、常松科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對原告提供的產品銷售合同、欠條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2月25日,原告精工泵業公司與被告祥符市政公司簽訂產品銷售合同,約定被告祥符市政公司向原告精工泵業公司購買海燕牌井用潛水電泵,QJ32-26/2-4KW規格的為127套,單價為每套1900元,總金額為241300元。QJ32-30-3KW規格的為66套,單價為每套1500元,總金額為99000元。合計金額為340300元。付款方式為貨到付款90%,余款一年后付清。2017年5月28日,原告精工泵業公司將貨物全部交付完畢。原告精工泵業公司在合同供方處加蓋印章,被告祥符市政公司在合同需方處加蓋印章。
同日,被告祥符市政公司、常松科向原告精工泵業公司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原告精工泵業公司貨款340300元,被告祥符市政公司在欠款公司處加蓋印章,被告常松科在欠款人處簽名。出具欠條后,被告祥符市政公司、常松科未向原告支付貨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開封祥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常松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付原告江蘇精工泵業有限公司貨款340300元及利息損失38794元(已分段計算至2019年5月28日,以后利息損失以340300元為本金,自2019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
二、駁回原告江蘇精工泵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23元,減半收取計3662元,由被告開封祥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常松科負擔3493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由原告江蘇精工泵業有限公司承擔1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輝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花夢莉
書記員郝倩
判決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