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新華能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長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冀0111執恢107號之三
判決日期:2019-12-10
法院:石家莊市欒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石家莊新華能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武穴市長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車輛、不動產、公積金等進行了查詢,經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又提供不出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同意該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現依法對其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又提供不出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且同意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于麗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尹立清
判決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