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新華能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長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冀0111執恢107號
判決日期:2019-12-10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欒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石家莊新華能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武穴市長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執行案號(2018)冀0111執126號,經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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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武穴市長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銀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相當價值的財產。
凍結銀行存款期限為一年,對不動產、動產查封的期限分別為三年、二年。
如需申請續行查封、凍結的,申請執行人應在查封、凍結期限屆滿七日前書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查封、凍結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于麗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尹立清
判決日期
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