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立山與哈爾濱市宏大建筑工程公司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0110民初7267號
判決日期:2019-12-09
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立山與被告哈爾濱市宏大建筑工程公司糾紛一案,本院于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立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曦,被告哈爾濱市宏大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劍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請:1.確認位于哈爾濱市香坊區××號城東新居小區××區××商××、哈爾濱市××號城東新居小區××區××商××、哈爾濱市××城東新居小區××區××號商服為原告所有;2.被告配合原告辦理上述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05年5月16日,被告與黑龍江興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達公司”)達成協議,由被告承建“木材小區C區5號樓”項目工程。2005年5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該項目工程。后因興達公司拖欠被告該項目的工程款,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5)黑林法執字第3-2號執行裁定書確認,興達公司將其所有的三處案涉房產交付被告,抵償拖欠款項。因原告代被告償還了因該項目工程產生的所有對外債務,故被告同意將三處案涉房產交付給原告指定的債權人以折抵欠款。現三處案涉房產登記于被告名下,原告要求被告配合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被告拒絕,原告無奈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屬實,同意協助原告辦理更名過戶手續,但是相應費用應由原告自己承擔。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林法執字第3-2號執行裁定書一份。證明:城東新居木材小區C區5#樓已經完成施工,案外人興達公司、國營香坊木材綜合加工廠欠付被告工程款項,經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案涉三處房產以第三拍流拍價432.30萬元交付被告折抵二案外人所欠部分款項,折抵案外人所欠432.30萬元,即案涉三處房產價值為432.30萬元。
證據二、確認書一份。證明:被告同意以案涉三處房產折抵所欠原告的城東新居木材小區C區5#樓承包款及其他費用,合計432.30萬元。即哈爾濱市××××號商服(產權證號:黑2018哈爾濱市不動產權第0331317號)價格為1871266.99元,香坊區互助街6-2號11號商服(產權證號:黑2018哈爾濱市不動產權第0331325)價格為1217688.98元,香坊區互助街10-2號7號商服(產權證號:黑2018哈爾濱市不動產權第0331321)價格為1234043.72元。
證據三、不動產權證書三份、補充說明一份。證明三處案涉房產現登記在被告名下。
證據四、哈爾濱市宏大建筑工程公司內部承包合同一份。證明:原告從被告處承包了木材小區C區5號樓工程。
經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05年5月16日,被告與黑龍江興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達公司”)達成協議,由被告承建“木材小區C區5號樓”工程。2005年5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該項目工程,以被告名義對該工程進行施工,原告按照工程總造價1%的標準向被告交納承包管理費。因興達公司拖欠被告該項目的工程款,黑龍江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5)黑林法執字第3-2號執行裁定書確認,興達公司將其所有的坐落于哈爾濱市××××號商服(產權證號:黑2018哈爾濱市不動產權第0331317號)、哈爾濱市香坊區互助街6-2號11號商服(產權證號:黑2018哈爾濱市不動產權第0331325)、哈爾濱市香坊區互助街10-2號7號商服(產權證號:黑2018哈爾濱市不動產權第0331321)房產交付被告,抵償拖欠款項,并辦理了產權手續,現案涉三處房產已登記在被告名下。2019年5月20日,被告為原告出具確認書,確認原告系被告公司退休職工,原、被告簽訂了關于城東新居木材小區C區5#樓工程的內部承包合同,約定由原告承擔該工程的產生的權利義務。被告同意將坐落于哈爾濱市××××號商服(產權證號:黑2018哈爾濱市不動產權第0331317號)價格為1871266.99元,哈爾濱市香坊區互助街6-2號11號商服(產權證號:黑2018哈爾濱市不動產權第0331325)價格為1217688.98元,哈爾濱市香坊區互助街10-2號7號商服(產權證號:黑2018哈爾濱市不動產權第0331321)價格為1234043.72元抵給原告作為承包款及費用,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更名過戶手續,由原告承擔更名過戶的費用
判決結果
一、坐落于哈爾濱市香坊區互助街4號13號商服(產權證號:黑2018哈爾濱市不動產權第0331317號,價格為1871266.99元)、哈爾濱市香坊區互助街6-2號11號商服(產權證號:黑2018哈爾濱市不動產權第0331325,價格為1217688.98元)、哈爾濱市香坊區互助街10-2號7號商服(產權證號:黑2018哈爾濱市不動產權第0331321,價格為1234043.72元)歸原告張立山所有;
二、被告哈爾濱市宏大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協助原告張立山辦理上述房產的更名過戶手續。
案件受理費1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哈爾濱市宏大建筑工程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張立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宋志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楚萱
書記員張倩倩
判決日期
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