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春輝儀表線纜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沃德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1122執1076號
判決日期:2019-12-06
法院: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安徽春輝儀表線纜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山東沃德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的(2018)魯1122民初393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標的:1174000元)。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限其七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限其將財產情況向本院提交書面報告,被執行人未向本院報告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有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
在執行期間,經財產查控反饋信息、車籍登記等相關領域都進行了系統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數額較小,無執行必要、無工商登記。后經傳統查控查明被執行人山東沃德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莒國用(2015)第87號房產已另案查封。現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被執行人暫無能力履行義務,且本院窮盡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對申請執行人進行終本約談,申請執行人同意該案先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具備執行條件時再恢復執行。
綜上,本案目前無法執行,本案應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下落或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毛建德
審判員公方紅
審判員董克華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陳飛
判決日期
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