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金宏、安徽省樅陽縣第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查斌等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皖0803民撤1號
判決日期:2019-12-09
法院: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舒金宏與被告安徽省樅陽縣第五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樅陽縣第五建司)、第三人查斌、查勇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舒金宏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撤銷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2018)皖0803民初1647號民事判決書;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09年元月24日樅陽縣第五建司與查聲穩簽訂了工程承包協議書,約定將安徽省黃梅戲校新校區的工程承包給查聲穩,現該工程已經竣工,工程決算總金額為4721875.68元。截至2018年3月份,業主單位已付樅陽縣第五建司4424620元,樅陽縣第五建司累計支付查聲穩442460元,未結工程款297255.68元。該未結工程款業主單位在被告起訴前已經支付給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現已被原告保全查封。2018年7月5日,樅陽縣第五建司向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起訴第三人(查聲穩已于2016年10月22日因病去世,第三人為其法定繼承人),要求第三人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支付其墊資款及墊付的利息等其他各項費用。經(2018)皖0803民初1647號民事判決書查明,查聲穩欠樅陽縣第五建司各項費用為641946.61元。但法院在判決時直接就查聲穩未結的工程款297255.68元與上述641946.61元相抵,判決第三人在繼承查聲穩遺產范圍內返還樅陽縣建司多支付的344690.93元。2016年12月13日原告向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起訴第三人,要求其在繼承查聲穩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60萬元及利息,經(2016)皖0803民初2204號民事調解書,第三人查斌、查勇在繼承被繼承人查聲穩的遺產范圍內償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已于2017年4月份申請了強制執行。原告與被告均是查聲穩的債權人,對查聲穩的遺產應當享有平等受償的權利,黃梅戲校已經支付給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的工程款297255.68元屬于查聲穩的未結工程款,屬于其遺產范圍。查聲穩生前有眾多的債權人,現都在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在申請執行。但(2018)皖0803民初1647號民事判決書直接將工程款297255.68元與查聲穩欠樅陽縣第五建司各項費用641946.61元相抵,明顯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以及其他債權人的權利。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望法院判如所請。
樅陽縣第五建司辯稱,1.根據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1688號民事判決,以及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皖08民終734號民事判決,黃梅戲校所欠的297255.68元為樅陽縣第五建司所有。2.樅陽縣第五建司與查聲穩于2009年1月21日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書》系無效協議,查聲穩僅享有請求支付所做工程價款的權利。因查聲穩資金短缺,故樅陽縣第五建司與查聲穩簽訂協議時,約定由樅陽縣第五建司墊資(承包協議書第三條第1款),查聲穩所欠樅陽縣第五建司的783602.87元,系樅陽縣第五建司為建設黃梅戲校工程墊付的資金,并非其它債權債務。故該欠款應當在查聲穩應得工程價款中扣除。3.工程結算時,應當就該工程所發生的所有賬目進行結算,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2018)皖0803民初1647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的783602.87元均系為建設黃梅戲校工程所發生的款項,判決第三人返還樅陽縣第五建司的344690.93元也系樅陽縣第五建司就該工程多付的工程款。查聲穩應得的建設黃梅戲校工程款樅陽縣第五建司已全部結清。綜上,原告起訴要求撤銷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2018)皖0803民初1647號民事判決書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查斌、查勇未作陳述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舒金宏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朱學燕
人民陪審員朱劉根
人民陪審員宣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江夢宇
判決日期
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