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區德源通信電桿廠與云南智廣美通網絡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0112民初9866號
判決日期:2019-12-08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玉溪市江川區德源通信電桿廠(以下簡稱:德源電桿廠)與被告云南智廣美通網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廣美通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趙建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汪夢黎、被告法定代表人江德根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德源電桿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貨款328622.5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8980元(以欠款金額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75%的1.5倍計息,從2018年2月14日暫計至2019年7月13日,剩余計至實際付款完畢之日);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系10多年的業務合作關系,被告長期向原告購買水泥電桿。2015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多次向原告購買水泥電桿,雙方沒有簽訂買賣合同。原告按約向被告供應了水泥電桿,并開具了相應發票。2018年1月25日,經原被告對賬結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江川電桿廠與智廣美通公司對賬明細》,被告確認共欠原告貨款428622.5元。之后被告支付了貨款100000元,剩余328622.5元一直未支付。原告明確違約金是被告逾期付款給原告造成的利息損失。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智廣美通公司辯稱,被告認可與原告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對原告訴請的事實及貨款本金無異議,違約金部分需要和公司其他股東商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江川電桿廠與智廣美通公司對賬明細》、《中國農業銀行客戶收付款入賬通知》、《公司名稱變更證明》、《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案佐證。
經審理,本院確認下列事實:2017年6月6日,原告名稱由“云南省江川縣通達通信電桿廠”變更為“玉溪市江川區德源通信電桿廠”。2015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多次向原告購買水泥電桿。2018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江川電桿廠與智廣美通公司對賬明細》,明確被告尚欠原告款項428622.5元。2018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00000元。另,原告為本案支出保全費2308元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云南智廣美通網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玉溪市江川區德源通信電桿廠貨款328622.5元及該款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付清款項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計算的損失;
二、駁回原告玉溪市江川區德源通信電桿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原告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64元、保全費2308元,合計897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云南智廣美通網絡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以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二年
合議庭
審判長徐靜
人民陪審員賀加敏
人民陪審員朱躍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劉俊毅
判決日期
201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