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2民終1498號
判決日期:2019-12-06
法院: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宇公司)因與上訴人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皖0222民初3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天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海青,上訴人三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飛、朱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天宇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2019)皖0222民初31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為三立公司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2915926.43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其中工程款387068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工程款2915926.43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均由三立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正確,但法律認定存在錯誤。(一)一審法院錯誤認定涉案工程工期延誤責任在天宇公司,應當予以糾正。1、一審法院查明天宇公司與三立公司在2011年9月26日和2012年5月15日《會議紀要》中均確定工程竣工時間為2011年10月15日。2、2011年10月20日的監理日志、2011年10月24日函件均能證明天宇公司施工范圍內工程已經于2011年10朋15日前完成,三立公司已經于2011年10月20日進行了驗收。3、涉案工程的受電工程是三立公司另行發包的,不在天宇公司施工范圍內,該項工程直到2011年12月31日才向繁昌縣供電局申請報驗,最終的驗收通過時間尚未查實,一審法院也已經認定因受電工程造成工期延誤,其責任不可歸責于天宇公司。4、受電工程驗收合格后,涉案工程的組織驗收責任是三立公司而非天宇公司。一審法院認定天宇公司應在2012年1月20日完成竣工驗收,屬于認定錯誤,對此依法應予糾正。(二)涉案工程合同價差505434.31元,應當納入工程價款中,一審法院認定由于天宇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不應納入工程價款內,系認定錯誤。1、天宇公司與三立公司2011年6月19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約定:承包方保證按2011年6月19日會議確定的施工進度計劃按時完成施工項目,否則本協議第二條的材差不予補償……。2、天宇公司與三立公司約定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為2011年10月15日,天宇公司已經于2011年10月20日與三立公司完成了施工范圍內的工程的預驗收。3、由于三立公司自行發包的受電工程造成工期延誤,責任方是三立公司,并非是天宇公司,因此合同內材差505434.31元應當納入工程價款。4、涉案工程造價應為13489492.12元(13489492.12元+505434.31元),三立公司已經支付了工程款11079000元,尚欠工程款應為2915926.43元。
三立公司辯稱:(一)2009年12月17日,天宇公司中標涉案工程為承包人,三立公司與天宇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書約定涉案工程工期為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135天,合同價款為928萬元;(2)《合同》專用條款23.2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合同價款中包括風險范圍:施工期間各類建材市場風險和國家政策調整風險、現場多余土清運、場地堆土、挖土放坡或支護,土方二次轉運等現場實況因素,天宇公司與三立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二)三立公司與天宇公司明確對賬,確定涉案工程合同范圍內的工程總造價為13037388元,三立公司已經與天宇公司對涉案工程造價達成一致。本案系天宇公司與三立公司建設工程案件,天宇公司卻以方國財申請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鑒定報告》為增加工程量依據,鑒定機構明確列為爭議性,天宇公司以此《鑒定報告》為增加工程量依據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方國財申請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鑒定報告》不予認可。本案中天宇公司沒有申請鑒定,應當對涉案工程總造價13037388元以外的工程造價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方國財申請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鑒定報告是方國財與天宇公司建設工程案件中的訴訟,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方國財與天宇公司之間的結算結果對三立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三)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鑒定報告》將合同內材差問題明確列為爭議項,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初1311號民事判決已經不予采納,天宇公司卻直接以不予采納的鑒定項直接作為鑒定依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根據2011年6月19日天宇公司與三立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天宇公司在保證按施工進度計劃(2011年9月30日)完成涉案工程的前提下,三立公司同意給予該工程三大材(鋼材、水泥、商品砼)予以調整;天宇公司保證按施工進度計劃按時完工,否則材差不予補償,并按3000元/天罰款。2012年2月13日涉案工程竣工驗收。2012年5月15日,天宇公司與三立公司達成的《會議紀要》約定:雙方在涉案工程建設期間簽訂的有關合同及補充協議等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嚴格遵守,即雙方于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達成《會議紀要》,一致決定嚴格遵守2011年6月19日的《補充協議》,天宇公司對該《會議紀要》蓋章認可。天宇公司未按照施工進度計劃于2011年9月30日按時完成施工項目,材差將不予補償,天宇公司對此承諾和認可,無法定理由禁止反言。另根據《招標文件》9.5材料價格應按了解的市場價格列入報價,合同期間不做調整;《合同》專用條款23.2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即,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施工期間各類建筑市場風險和國家政策調整風險,合同期間材差應當不予補償。(四)《鑒定報告》中關于3#樓村民阻撓延遲工期造價方案一造價309641.66元,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初1311號民事判決已經不予采納,另根據《監理日志》中只有一次即2010年4月23日,明確記載了3#樓因村民干擾停止施工半天,其余均為阻撓幼兒園道路的記載而非3#樓,3#樓工期延誤是因為村民阻撓導致沒有任何根據。相反根據監理日志和監理例會,人員不到位是3#樓延誤的主要原因。一審法院直接以《鑒定報告》中關于3#樓村民阻撓延遲工期造價方案一309641.66元為訴訟依據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五)案涉工程的合同價款928萬元,三立公司已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11329000元,為天宇公司墊付維修費截至2019年3月4日為3113208元,應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因天宇公司逾期交房支付購房者違約金448239元,合計三立公司已經支付涉案工程款14890447元。天宇公司授權委托人方國財承諾維修費用由三立公司墊付并從結算的工程款中等額扣除。三立公司已經超付工程款及相關費用,天宇公司要求三立公司支付工程款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立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2019)皖0222民初31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從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三立公司2017年向天宇公司支付的250000元和涉案工程質保金404685元,欠付工程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9年1月17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天宇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關于涉案工期的事實認定錯誤。首先,涉案工程于2012年2月22日中國驗收,2012年5月15日,天宇公司與三立公司達成的會議紀要約定雙方在涉案工程建設期間簽訂的有關合同補充協議等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嚴格遵守。根據2011年9月26日的會議紀要,天宇公司保證于2011年10月8日前完成涉案工程的預驗收10月15日前完成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其次,客戶受電工程竣工報驗單沒有原件,三立公司不予認可,也非事實。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天宇公司按約定應在2012年1月20日完成竣工驗收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綜上,涉案工程應當于2011年10月15日竣工,實際竣工驗收時間為2012年2月22日,天宇公司逾期竣工時間為130天。(二)三立公司2017年1月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70萬元,一審法院對其中25萬元工程款不予認定,屬于事實認定錯誤。首先,2016年12月23日,三立公司與天宇公司簽訂的付款協議約定“三立公司再支付天宇公司工程700000元”。2017年1月4日,三立公司支付天宇公司50萬元,備注“工程款”;2017年1月16日,三立公司支付天宇公司20萬元,備注“工程費”,故三立公司2017年1月支付的70萬元都為涉案工程款或工程費。其次,涉案工程尚未進行結算,維修義務應當由施工單位天宇公司承擔,三立公司根據2016年9月8日會議紀要及付款協議支付上述25萬元工程款后,天宇公司一直沒有履行維修義務,三立公司自行墊資組織維修并向實際維修單位支付維修款。故2016年12月23日付款協議約定支付25萬元維修費,并非三立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筆誤,法院應當將該25萬元計算在三立公司已付工程款內。再次,三立公司一直主張為支付工程款,雖然另案列為維修費用,但一審法院也沒有認定。三立公司已經支付該25萬元是確定事實,一審法院沒有認可為維修款項,就應當認定為支付本案的工程款。(三)涉案工程質量保修金404685元應當從工程款中扣除。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后,因嚴重滲漏頻繁遭到業主投訴,三立公司也多次發函通知天宇公司履行維修質保義務。天宇公司在確認維修事實的情況下,卻以責任未劃分為由,拖延推諉,不予維修。三立公司無奈自行組織維修,截至開庭之日已墊付維修款三百余萬元。該質保金應當優先用于支付維修款,一審法院認定不予扣除錯誤。(四)一審法院關于工程款利息的計算期限認定錯誤,涉案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應當為天宇公司起訴之日,即2019年1月17日開始起算。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02民終2231號民事案件與本案系兩個獨立的案件,一審法院以該案的當事人起訴之日作為本案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天宇公司辯稱:1、工程的工期延誤,天宇公司在上訴狀中已經說明,本涉案工程工期延誤的責任,是由于三立公司自行發包的相關受電、道路等工程未能及時竣工驗收,導致工程在2012年2月22日竣工驗收。而天宇公司合同施工范圍的工程早已經在2011年10月15日完成,雙方于10月20日完成預驗收,因此涉案工程的工期延誤責任在于三立公司,而并非天宇公司。2、對2017年1月份三立公司支付的70萬元工程款中,其中45萬元工程款一審法院已經認定,對25萬元維修費,在三立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中已經扣除。在三立公司起訴的質量糾紛案件中,已經將其25萬元作為維修費予以處理,因此一審法院對25萬元的處理是準確的,并沒有錯誤。三立公司不應在兩案中重復計算25萬元的維修費用。3、對涉案工程質量保修金的問題,因天宇公司訴三立公司工程款案件,和三立公司訴天宇公司、方國財工程質量案件,單獨分開,分別審理,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已經說明,對質量保證金的處理,在質量糾紛中予以處理,不宜納入本案中重復處理。因此關于質量保證金一審法院處理正確,三立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4、對天宇公司起訴的利息計算問題,一審法院認定和判決是正確的。本案由于三立公司拖欠工程款,導致實際施工人方國財起訴天宇公司支付工程款,由此給天宇公司造成的利息損失,責任方應當為三立公司,而并非天宇公司。因此一審法院對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時間為方國財起訴時間2017年5月10日,而不應當為三立公司所述的天宇公司起算時間2019年1月17日。綜上,三立公司四項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應當駁回三立公司的上訴請求。
天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三立公司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2915926.43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其中724687.5元自2011年10月21日起算至2017年5月10日止,工程款2915926.43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立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三立公司開發的“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工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包單位,天宇公司中標。雙方于2010年3月1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翠竹灣住宅小區單體建筑及水電安裝;承包范圍為施工圖范圍全部內容【含現場的三通一平建設、圖統審查意見及設計答復、修改通知單(圖)施工圖所引用圖集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范圍】;開工日期為2010年3月,竣工日期為2010年7月,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35天;合同價款為928萬元,采用固定價格合同,風險范圍“施工期間各類建材市場風險和國家政策調整風險,現場多余土清運、場地堆土、挖土放坡或支護、土方二次轉運等現場實況因素”,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設計修改、工程變更經濟簽證等按其商務標采用的相應定額取費,工料機價格及讓利系數調整”,其他調整因素“如工程合格但是質量達不到承包人投標時承諾的標準,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審計后工程總造價5%的違約金”;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按月形象進度付款,在每月20日前提交當月完成的工程量報表后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付當月完成工程量價款的70%,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價款的85%,竣工結算后付至合同價款的97%,余款在保修期內付清”;承包人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總工期每推遲一天承擔3000元的逾期違約金”。
2010年6月12日,方國財與天宇公司簽訂《項目工程內部承包合同》一份,天宇公司以內部承包方式將其承包的“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工程轉包給方國財,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土建及水電安裝;承包合同價款為928萬元;方國財按本合同完成工期和質量的前提下,按工程總價2%上交給天宇公司管理費,其稅金、隨征所得稅及合同管理費用等由天宇公司代扣代交。
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3#樓在施工過程中,于2010年春節后遭到項目工地附近村民阻攔,造成延遲施工。三立公司、天宇公司于2011年6月19日簽訂《補充協議》一份,協議約定:1、合同外附屬工程的工程量的確認必須按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圖紙及現場簽證執行,使用安徽省2000綜合定額,以三類工程取費并總價下浮5%結算;2、因施工期間主要材料上漲,發包方同意在承包方保證按施工進度計劃按時完成本工程的前提下,給予該工程三大材(鋼材、水泥、商品砼)按當月信息價減2009年12月信息價的差價(承包方承擔鋼材5%、水泥及商品砼10%)予以調整(變更部分除外);3、承包方保證按2011年6月19日會議確定的施工進度計劃按時完成施工項目,否則本協議第2條的材差不予補償,并按3000元/天罰款。當事人簽訂補充協議時附有工程進度計劃表,圖例表明綜合驗收時間為2011年9月20日。
2011年9月26日,三立公司、天宇公司召開關于如何解決工程進度問題會議,達成協議:1、天宇公司保證在2011年10月8日前完成翠竹灣小區的工程預驗收,10月15日前完成整個工程竣工驗收;2、天宇公司如不能按照上述第一條確定的時間節點完成工程存在問題的整改、預驗收、整個工程竣工驗收,每延遲一天向三立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元;3、天宇公司盡快上報2011年8月工程進度款及鋼結構進度款,三立公司負責審核付款。上述參會人員有二公司相關人員及方國財施工。客戶受電工程竣工報驗單中表明受電工程于2011年12月31日竣工,“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工程項目于2012年2月22日通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
2012年5月15日,當事人之間形成會議紀要,內容如下:1、“繁昌縣翠竹灣小區”項目已完工,天宇公司保證按照三立公司要求及時提供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表有關項目竣工驗收資料,積極配合三立公司辦理竣工備案等有關手續;2、雙方在工程建設期間簽訂的有關合同及補充協議等,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嚴格遵守,并作為雙方工程結算的依據。工期以2011年9月26日會議紀要為準;3、三立公司對雙方無書面文字記載的工程量,查證核實后按合同規定雙方協商解決;4、工程結算時,簽證部分有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內容,經雙方及監理單位共同核實確認后,按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結算標準予以考慮。
2016年11月30日,當事人在《關于繁昌翠竹灣工程決算的專題會議紀要》中達成:三立公司同意先按1303.7388萬元暫扣除延期違約154萬元及已支付款后,剩余工程款在本周五前給予答復,至于工期、爭議及財務費用雙方協商或協商不成,雙方通過司法訴訟解決。
三立公司于2010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間,32次共通過轉賬方式共付款11329000元給天宇公司,從三立公司提供賬目反映,付款內容為工程進度款、措施費、工程款、貨款、安裝費及材料試驗費用等。2016年12月23日,三立公司作為甲方與天宇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付款協議》一份,協議約定:一、根據2016年9月8日會議紀要,甲方支付乙方250000元房屋維修款,另依據雙方確認的結算結果及2016年11月30日會議紀要,甲方再支付乙方工程款450000元。綜上所述,甲方再支付乙方700000元,乙方及乙方實際承包人方國財保證在房屋維修徹底解決及工程結算最終定案之前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到甲方及其股東處催討工程款;二、鑒于目前繁昌翠竹灣房屋維修效果不佳,小區業主集體拒絕讓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再進行維修,乙方同意業主要求通過一次性支付價款的方式處理后續房屋維修及維保義務的處置方案,乙方及實際承包人方國財參與談判,認同談判結果并承擔相應責任,若談判不成,繼續按2016年9月8日會議紀要執行。三立公司、天宇公司在協議上蓋章,謝天舒作為甲方代表簽字署名,方國財作為乙方代表簽字署名。三立公司于2017年1月二次付款共計700000元,為上述協議付款內容。該款中250000元三立公司在另案中列為墊付維修費,予以主張權利。
方國財在主張工程款的訴訟過程中,對工程價款爭議部分申請鑒定,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爭議的工程款,鑒定為:1、大于2.2m部分的腳手架及垂直運輸機械費造價為55961.31元;2、合同內材差造價為505434.31元,該項列為爭議項;3、合同外材差造價為28193.15元;4、保管費造價為5085.94元;5、二次搬運費造價為2222.06元;6、補償機械租賃費造價為40500元,補償款材料費和值班費造價為10500元;7、3#樓村民阻撓延遲工期方案一,按2000定額三類取費計取造價為309641.66元,方案二,按2009年12月投標時應參照的2009年11月信息價與施工期主體結構材料價格按2011年元月到7月信息價的平均價,砌體、粉刷材料價格按2011年5月到9月信息價的平均價差,確定造價為203439.82元。
方國財為主張工程款,于2017年5月11日起訴至繁昌縣人民法院。繁昌縣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初13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天宇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方國財工程款2304290.28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工程款296797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工程款2304290.28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二、三立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304290.28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工程款296797元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工程款2304290.28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范圍內對方國財承擔責任;三、駁回方國財的其他訴訟請求。方國財、天宇公司及三立公司均提起上訴,其中方國財上訴要求在一審確定的工程款2304290.28元,增加合同內材差造價505434.31元,及3#樓村民阻撓延遲工期造價應按2000定額三類取費計取造價為309641.66元,而一審法院確定按市場信息價取價為203439.82元,要求增加兩種計價差額106201.84元,上訴要求給付工程款為2915926.43元。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及天宇公司對方國財主張工程款自認行為,作出(2018)皖02民終2231號民事判決書,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判決內容確定為:一、天宇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方國財工程款2915926.43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其中724687.5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工程款2915926.43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三立公司在欠付天宇公司工程價款范圍內對方國財承擔給付責任;三、駁回方國財其他訴訟請求及其他上訴請求;四、駁回天宇公司上訴請求;五、駁回三立公司其他上訴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認定;2、欠付工程款如何確定。
一、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認定。三立公司將其開發的“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工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包單位,天宇公司參與案涉工程競標,中標后與三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二、欠付工程款如何確定。(一)工期認定:天宇公司、三立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工期天數為135天。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3#樓在施工過程中,于2010年春節后遭到項目工地附近村民阻攔,造成延遲施工,延遲施工責任不可歸責于天宇公司及實際施工人方國財。三立公司、天宇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時附有工程總進度計劃表,說明雙方重新確定綜合驗收時間確定為2011年9月20日。2011年9月26日,當事人在會議紀要中確定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為2011年10月15日。2012年5月15日,當事人在會議紀要中載明工期以2011年9月26日會議紀要為準。上述合同、協議及會議紀要,說明案涉當事人對工期進行重新約定,且最終約定竣工驗收時間為2011年10月15日。涉案工程受電工程于2011年12月31日竣工,說明三立公司要求竣工驗收條件自2012年1月1日才具備,因受電工程造成工期延誤責任,不可歸責于天宇公司,關于天宇公司為竣工驗收所需的工作時間,根據雙方2011年9月26日約定竣工驗收時間為2011年10月15日,本著公平合理原則,該時間段即為19天,可作為天宇公司竣工驗收所需工作時間,天宇公司按約定應在2012年1月20日完成竣工驗收,實際竣工驗收時間為2012年2月22日,上述事實證明涉案工程存在工期延誤的事實。(二)工程價款認定:該案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存在變更調整導致工程價款變動,該情形在補充協議及當事人對工程款結算相關會議紀要中有所體現。三立公司認為案涉工程為固定價格合同,工程價款應以雙方結算無爭議價為準,一審法院認為工程存在變更調整導致工程價款變動,對爭議工程款進行鑒定并無不當,三立公司主張違背雙方2016年11月30日會議紀要中“至于工期、爭議及財務費用雙方協商或協商不成,雙方通過司法訴訟解決”,對三立公司該項辯論意見,不予采納。案涉工程價款當事人無爭議數額為13037388元。有爭議價款,經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鑒定為:1、大于2.2m部分的腳手架及垂直運輸機械費造價為55961.31元;2、合同內材差造價為505434.31元,該項列為爭議項;3、合同外材差造價為28193.15元;4、保管費造價為5085.94元;5、二次搬運費造價為2222.06元;6、補償機械租賃費造價為40500元,補償款材料費和值班費造價為10500元;7、3#樓村民阻撓延遲工期方案一,按2000定額三類取費計取造價為309641.66元,方案二,按2009年12月投標時應參照的2009年11月信息價與施工期主體結構材料價格按2011年元月到7月信息價的平均價,砌體、粉刷材料價格按2011年5月到9月信息價的平均價差,確定造價為203439.82元。其中第1、3、4、5、6項的造價款,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為工程價款。關于鑒定報告第2項內容,為合同內材差造價,一審法院認為,三立公司、天宇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對工程三大材(鋼材、水泥、商品砼)調整系附加條件的,即按施工進度計劃按時完成施工項目,而案涉工程工期延誤,影響綜合驗收,故對該項造價,不應納入天宇公司主張工程價款內。鑒定報告第7項內容,為3#樓延期與投標價差價,3#樓因村民阻撓造成延遲工期,三立公司、天宇公司于2011年6月19日簽訂《補充協議》中約定“合同外附屬工程的工程量的確認必須按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圖紙及現場簽證執行,使用安徽省2000綜合定額”,且二審法院亦判決確定天宇公司給付方國財工程款中涉及該部分內容,按2000定額三類取費計價標準,同一工程中不同當事人之間工程款計價標準應統一,故一審法院采信方案一造價為309641.66元,納入天宇公司工程款范圍內。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三立公司與天宇公司間爭議價款為452104.12元,該款屬于天宇公司工程價款范疇,故案涉工程價款為13489492.12元。
從三立公司提供相關賬目憑證反映,三立公司共支付給天宇公司工程款為11329000元,其中2017年1月付款二次共計700000元,作為付款依據為2016年12月23日付款協議,該協議中約定250000元為房屋維修款,且該款三立公司在另案中已列為墊付維修款內容,450000元為工程款。一審法院認定三立公司共支付工程款為11079000元,尚欠工程款為2410492.12元。三立公司、天宇公司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竣工結算后付至合同價款的97%,余款在修期內付清”,說明案涉工程質保金為404685元(13489492.12元*3%)。三立公司認為該質保金應從工程款中扣除,優先支付質量維修款,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工程質量維修相關事宜,三立公司已另行起訴主張,為明晰案件裁判,本案中不宜將質保金從工程款中扣除。(三)逾期付款利息認定:利息屬于法定孳息,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價款時就應當向債權人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本案中,三立公司、天宇公司在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工程款支付約定“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價款的85%,竣工結算后付至合同價款的97%,余款在修期內付清”,當事人就案涉工程未就竣工結算達成一致意見,利息標準沒有約定,三立公司于竣工驗收合格即2012年2月22日后應支付工程款為13489492.12元*85%=11466068元,三立公司實際支付工程款為11079000元。關于天宇公司利息訴求應按下列計算為宜:11466068元-11079000元=387068元,三立公司應承擔利息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工程款387068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分期算至實際施工人方國財起訴日前一日即2017年5月10日;工程款2005807.12元(所欠工程款應扣除質保金部分,即2410492.12元-404685元),自實際施工人方國財起訴日即2017年5月11日至款付清日止。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三立公司應給付天宇公司工程款2410492.12元及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一審法院判決:一、三立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天宇公司工程款2410492.12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其中工程款387068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工程款2005807.12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二、駁回天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4286元,天宇公司負擔6286元,三立公司負擔28000元。
二審中,當事人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另查明:三立公司與天宇公司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內容為翠竹灣住宅小區單體建筑及水電安裝。在施工過程中,三立公司將涉案小區的受電工程發包給案外人公司施工。對受電工程的竣工驗收時間,一審判決認定案外人于2011年12月31日申請竣工報驗,三立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但其未能在二審要求的期限內提交涉案受電工程竣工時間的證據。2018年6月6日,三立公司以天宇公司、方國財為被告,向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天宇公司、方國財連帶承擔支付涉案工程延期竣工違約金及工程維修費。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并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了一審判決。
圍繞當事人雙方的訴辯主張,本院歸納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天宇公司對涉案工程于2012年2月22日竣工驗收是否應承擔逾期違約責任。(二)天宇公司主張合同內價差應作為工程款予以認定,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三)三立公司于2017年1月支付天宇公司70萬元是維修費用還是工程款。(四)涉案工程質保金是否應在涉案工程應付款當中直接予以扣除。(五)涉案工程未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時間如何確定。對此,分析如下:
(一)關于逾期竣工驗收違約責任的認定。根據2011年9月26日的《會議紀要》約定,涉案工程應于2011年10月15日完成整個工程的竣工驗收。現當事人雙方對涉案工程于2012年2月22日通過竣工驗收均無異議,故涉案工程存在逾期竣工驗收的事實。因由三立公司直接發包、案外人施工的涉案受電工程直至2011年12月31日才申請竣工報驗,一審判決據此認定“因受電工程造成工期延誤,不可歸責于天宇公司”正確;同時,三立公司作為建設方,負有組織竣工驗收的責任,在無證據證明天宇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完工時間遲于2011年12月31日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天宇公司應對2012年1月20日至2012年2月22日的工期延誤承擔違約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應予糾正。
(二)關于合同內價款的認定。在2011年6月19日的《補充協議》中,當事人雙方雖同意對涉案工程鋼材、水泥、商品砼按當月信息價減2009年12月信息價的差價予以調整,但同時也約定了調整的前提,即承包方保證按2011年6月19日會議確定的施工進度計劃按時完成施工項目,否則本協議的材差不予補償。涉案2011年9月26日的《會議紀要》以及天宇公司2011年10月24日《關于要求支付繁昌翠竹灣住宅小區工程款的函》等證據表明,天宇公司所施工項目并未按2011年6月19日會議確定的施工進度計劃完成,故《補充協議》所約定的價款調整條件不成就,天宇公司的該部分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三)關于三立公司于2017年1月支付天宇公司70萬元款項的性質認定。在2016年12月23日的《付款協議》中,明確約定三立公司支付天宇公司25萬元的房屋維修費外,另支付天宇公司45萬元工程款;協議簽訂后,三立公司分別于2017年1月4日和16日向天宇公司支付了70萬元;三立公司在另案中,已將其中的25萬元作為涉案工程維修費用予以主張,故一審法院只將上述70萬元中的45萬元作為涉案工程已付工程款予以認定與事實相符,三立公司關于該70萬元均系支付涉案工程款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四)關于涉案應付工程款能否直接扣除工程質保金的認定。根據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涉案工程質保期限至2017年2月22日已全部屆滿,故天宇公司有權向三立公司要求支付該部分工程款;同時,在另案中,三立公司就涉案工程質量維修費已提起了給付之訴,故一審判決對三立公司關于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質保金,用以支付質量維修費的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三立公司的該部分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五)關于涉案未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時間的認定。利息屬于法定孳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開始計付。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價款的85%,竣工結算后付至合同價款的97%,余款在(保)修期內付清”的約定,涉案工程于2012年2月22日竣工驗收,一審判決對85%涉案工程款未支付的部分387068元自2012年2月23日開始起算利息正確;本案當事人雙方對涉案工程并未進行竣工結算,故97%工程款的付款期限視為未約定,鑒于涉案工程已經交付,且交付時間早于2017年5月11日,該部分未付工程款的利息應自工程交付之日起計付,一審判決認定該部分工程款自2017年5月11日起計算利息并不損害三立公司的利益,天宇公司對一審判決利息起算時間亦未提起上訴,故對三立公司主張自2019年1月17日起計算利息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474元,由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0347元,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負擔3012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朱訓明
審判員錢晨
審判員楊東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喜萍
書記員季學婷
判決日期
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