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兆江、天津市靜海區靜海鎮二街村民委員會等與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津0118民初1836號
判決日期:2019-12-06
法院: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曾兆江、天津市靜海區靜海鎮二街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二街村委會)與被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分公司(以下簡稱石化天津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兆江及其與二街村委會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世洪,被告石化天津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廣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曾兆江、二街村委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05年5月13日簽訂的《加油站租賃合同》,由被告將全部租賃物交還原告;2.對于加油站罩棚及站房屋面排水系統的恢復以及加油站站房、墻體、地面的維修方案及費用進行鑒定,由被告按照鑒定結論賠償原告損失;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328000元;4.判令被告將原靜海縣忠發加油站經營手續變更到原告指定的公司名下;5.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中,曾兆江、二街村委會申請撤回第二項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靜海縣忠發加油站(以下簡稱忠發加油站)原為二街村委會興辦的集體企業。2003年8月28日,二街村委會與曾兆江簽訂《靜海縣忠發加油站聯營協議書》,約定由曾兆江出資對忠發加油站進行更新改造,改造后曾兆江享有該加油站股份的80%,二街村委會享有該加油站股份的20%。2005年5月13日,曾兆江、二街村委會與石化天津分公司協商,約定將忠發加油站出租給石化天津分公司繼續從事加油站經營,為此忠發加油站與石化天津分公司簽訂《加油站租賃合同》,約定忠發加油站將加油站的全部固定資產及附屬設施租賃給石化天津分公司,期限為20年,即自2005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租金分段計取,2005年5月16日至2009年5月15日為每年320000元,2009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15日為每年330000元。租賃期間承租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對加油站進行改造、擴建和設備更新,但改造方案須經出租方出面同意后方可實施。本合同生效后,出租方須將加油站的經營手續變更至承租方名下,合同期滿后,承租方須將經營手續予以恢復,所需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守約方支付合同租金總額30%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2013年5月,經過協商,雙方對租金標準進行調整,即從2013年起的剩余年限的租金每年為430000元。
合同簽訂后,曾兆江按照合同約定將加油站的經營手續變更至石化天津分公司名下,將忠發加油站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將加油站全部資產交付石化天津分公司使用。2017年10月,經檢查曾兆江發現石化天津分公司對罩棚外檐進行了裝飾改造,在未征得曾兆江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罩棚及站房屋面排水系統拆除,致使雨水直接從屋頂落下沖刷和淹泡房屋基礎,導致加油站建筑墻體及地面遭到嚴重破壞,出現地基下沉、墻體開裂、地面破損等情況,對于建筑安全和場所經營安全產生重大影響。后曾兆江多次以口頭和書面形式向石化天津分公司提出整改要求,但石化天津分公司均無理拒絕。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依法提起訴訟。
石化天津分公司辯稱,請求駁回曾兆江、二街村委會的全部訴訟請求,其主張的所謂違約情況和損害情況都不存在。石化天津分公司進行的改繕都是為了加油站的安全需要所必須的,中石化的加油站都遵循的非常高的安全標準,沒有不當的改繕措施和方案,也不存在曾兆江、二街村委會所說的損害事實,加油站現在已經有近15年之久,一切都是正常的狀態。按照合同約定,中石化進行的改繕是不需要出租方同意的。曾兆江、二街村委會主張解除租賃合同的真實意圖是把加油站賣掉,其在2017年9月就向石化天津分公司提出了書面的申請。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靜海縣忠發加油站(以下簡稱忠發加油站)原為二街村委會興辦的集體企業。2003年8月28日,二街村委會與曾兆江簽訂《靜海縣忠發加油站聯營協議書》,約定由曾兆江出資對忠發加油站進行更新改造,改造后曾兆江享有該加油站股份的80%,二街村委會享有該加油站股份的20%。2005年5月13日,曾兆江、二街村委會與石化天津分公司協商,約定將忠發加油站出租給石化天津分公司繼續從事加油站經營,為此忠發加油站與石化天津分公司簽訂《加油站租賃合同》,約定忠發加油站將加油站的全部固定資產及附屬設施租賃給石化天津分公司,期限為20年,即自2005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租金分段計取,2005年5月16日至2009年5月15日為每年320000元,2009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15日為每年330000元。租賃期間承租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對加油站進行改造、擴建和設備更新,但改造方案須經出租方出面同意后方可實施。本合同生效后,出租方須將加油站的經營手續變更至承租方名下,合同期滿后,承租方須將經營手續予以恢復,所需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守約方支付合同租金總額30%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合同簽訂后,曾兆江按照合同約定將加油站的經營手續變更至石化天津分公司名下,將忠發加油站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將加油站全部資產交付石化天津分公司使用。2013年5月,經過協商,雙方對租金標準進行調整,即從2013年起的剩余年限的租金每年為430000元。2017年9月19日曾兆江單方書面向石化天津分公司提出解除租賃,未果。石化天津分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對加油站罩棚及站房房屋面排水系統進行改繕,未向曾兆江、二街村委會提交方案,未經曾兆江、二街村委會書面同意。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提交的《靜海縣忠發加油站聯營協議書》、《加油站租賃合同》、中發加油站交接明細表、補充協議、書面申請、照片、光盤、靜海公證處公證書、律師函等,本院勘查筆錄、照片及本院開庭筆錄為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曾兆江、天津市靜海區靜海鎮二街村民委員會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424元,由原告曾兆江、天津市靜海區靜海鎮二街村民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紀俊生
審判員劉凱
人民陪審員鄭永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高倩
判決日期
2019-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