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中區東山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劉金明、竇可芹等民間借貸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0506執5076號
判決日期:2019-12-05
法院: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蘇州市吳中區東山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蘇州金葉架業租賃安裝有限公司、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蘇州金日暉建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劉金明、竇可芹、南陽金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蘇0506民初3339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蘇州金葉架業租賃安裝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蘇州市吳中區東山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萬元、支付截止2016年1月13日結欠的利息16000元、其中300萬元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其中100萬元自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8日按年利率18%計算的利息、其中100萬元自2016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蘇州金日暉建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劉金明、竇可芹、南陽金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39328元,公告費300元,合計39628元,由蘇州金葉架業租賃安裝有限公司、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蘇州金日暉建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劉金明、竇可芹、南陽金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權利人蘇州市吳中區東山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蘇州金葉架業租賃安裝有限公司、江蘇博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蘇州金日暉建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劉金明、竇可芹、南陽金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履行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上列義務人支付4055628元及相應利息。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執行標的4055628元及相應利息,執行費42956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申請執行人以愿與對方自行協商解決為由,申請撤銷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申請,不再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判決結果
本案終結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長棟
審判員王偉
審判員韓亞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奇
判決日期
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