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75江蘇雙潔環保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錢小江、石河子市龍騰泵業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1282民初3575號
判決日期:2019-12-04
法院: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江蘇雙潔環保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稱雙潔環保公司)與被告錢小江、石河子市龍騰泵業有限公司(下稱龍騰泵業公司)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郭若愚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聞其初,被告暨龍騰泵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錢小江及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沈建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雙潔環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錢小江歸還原告借款282794元、承擔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42340元;被告龍騰泵業公司對利息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15年4月被告錢小江開始擔任原告銷售員職務,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放現金工資,試用期后辦理了社會保險。2015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間,被告錢小江以做生意為名,向原告法定代表人郭若愚借款282794元,并出具借條41份。2017年9月后,郭若愚多次催要,被告錢小江借故拒付。2018年2月5日,郭若愚起訴被告錢小江,庭審中被告錢小江以自己是雙潔環保公司職工為名,提出仲裁前置程序,法院裁定駁回郭若愚的起訴。訴訟過程中,原告發現被告錢小江在2015年7月7日已經成立龍騰泵業公司,經營范圍與原告雷同。原告總共報銷13筆給他,其中有一筆2017年1月26日報支沖減2016年的工資6000元,其余票據鞠會計沒有拿到。2018年5月15日,原告申請勞動仲裁。2018年6月5日,靖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告知不予受理。原告認為,1、被告錢小江以聯系公司業務為名,實際上向原告借款后在新疆辦泵業公司,且經營與原告雷同的業務;2、銷售政策約定如果原告指示被告去聯系業務,產生費用由被告自行承擔。兩筆合同原件在原告處,不是被告經辦的,實際上在磋商階段,均沒有成立生效更沒有履行,且合同要求是現款,支付36萬元承兌匯票不符合約定,所以原告沒有接受,沒有履行合同,結算業務費條件未具備;3、被告錢小江在原告處工作期間,成立了龍騰泵業公司,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所以龍騰泵業公司要對利息等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錢小江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015年3月15日被告到原告處擔任銷售員,2016年7、8月份辦理了社會保險,2017年8、9月份原告停了被告的社會保險,然后被告離開了公司終止了勞動合同,其他情況對的。被告確實出具了41張借條,金額準確,拿錢為原告去聯系業務,也有部分是原告指定被告出差聯系指定的業務單位,包括2015年5月31日903214號2000元安排去福州、6月16日903276號1000元安排去南京、8月14日903307號1000元去廣州、12月14日903452號3000元去北京,6月27日1000元去南京出差支出的交通、住宿費用。另外被告已經交給鞠會計2萬元多車票、住宿票和餐飲費發票尚未報銷,都是借條中的款項。被告對外簽訂了兩份銷售合同,新疆合盛電力離子交換商務合同和新疆潞安能源化工離子交換買賣合同,標的328萬,合盛電廠于2016年11月24日向原告預付36萬元預付款。被告認為,1、原告總賬記賬只記了抵扣2016年的工資,而2015年工資沒有發,所以從總借款中減掉9600元(800*12個月)。12張借條上載明受原告指令出差,合計12600元也應該從總額中扣除;2、兩份銷售合同簽訂后購買方都預付了10%的預付貨款給原告,原告認可收到合盛電廠電子承兌匯票36萬元,但2016年12月21日網銀退回,是原告故意違約致使該銷售合同無法履行,合同第五條中有匯票,包括承兌匯票,由于原告故意不履行使得合同流產,責任應該由原告承擔,所以原告應當按照公司內部政策結算業務費、支付工資給被告,結算應得業務費遠遠超過借款數額,所以不需要再歸還。
被告龍騰泵業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同被告錢小江意見。被告認為,錢小江經營龍騰泵業公司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給原告造成損失,反而為原告銷售產品帶來了許多好處。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3月15日,被告錢小江到原告處擔任銷售員工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辦理了社會保險。2015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5日,被告錢小江出具借條41份,借到原告現金288937元,其中2015年10月9日編號為0903365中借條10000元實際拿到5000元。雙方勞動合同于2017年7、8月份終止。2015年度原告制定有銷售政策,被告錢小江未簽名。2015年10月被告錢小江代表原告簽訂《新疆潞安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潞安準東電廠工程鍋爐補給水離子交換買賣合同》一份。2016年8月4日被告錢小江代表原告簽訂《合盛電業有限公司熱電聯產工程離子交換除鹽系統設備商務合同》一份。2016年11月24日合盛電業(鄯善)有限公司開具電子銀行承兌匯票金額360000元給原告,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退回。
原告財務賬目顯示,報銷11筆金額計10193元扣減被告錢小江往來款。2018年2月5日,郭若愚起訴被告錢小江,違反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被本院駁回起訴。2018年5月15日,原告申請勞動仲裁。2018年6月5日靖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不服通知,提起訴訟。
另查明,2015年7月7日被告錢小江設立石河子市龍騰泵業有限公司,經營范圍水泵、閥門、普通電力設備、水處理設備等的銷售,被告錢小江系股東,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1、12筆借款是否用于原告業務,其余29筆借款用途;2、被告錢小江有無將借款直接產生的票據交給原告;3、被告錢小江設立龍騰泵業公司有無對原告造成損失及損失如何確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錢小江歸還原告江蘇雙潔環保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282794元,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江蘇雙潔環保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錢小江負擔(被告錢小江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直接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元
合議庭
審判長徐勁松
人民陪審員周富和
人民陪審員張志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陳天
判決日期
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