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何均、楊宏均等與梅州市梅縣區南蓬徑大理石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1403民初1027號
判決日期:2019-12-04
法院: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何均、楊宏均與被告梅州市梅縣區南蓬徑大理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蓬徑公司)、黃開仁、黎昔帶、楊茂生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理過程中,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人民政府以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為由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經本院準許,把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人民政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19年6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何均、楊宏均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廣球、羅秉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南蓬徑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黃開仁、被告黎昔帶、被告楊茂生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人民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鐘銀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何均、楊宏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決被告黃開仁、黎昔帶、楊茂生作為直接侵權人(實際開采人)共同賠償原告評估費、鑒定費共計9744.28元(其中地質項目技術費1744.28元,房屋安全鑒定費、房屋受損情況價格評估費8000元);二、請求判決被告黃開仁、黎昔帶、楊茂生作為直接侵權人(實際開采人)共同賠償原告房屋受損的修復費用18368元;三、請求判決被告南蓬徑公司作為名義侵權人對上述原告的損失承擔連賠償責任;四、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后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請求判決被告黃開仁、黎昔帶、楊茂生作為直接侵權人(實際開采人)共同賠償原告評估費、鑒定費共計8000元。
事實與理由:被告南蓬徑公司是經合法注冊的地下建筑大理石開采的企業,被告黃開仁、黎昔帶至今仍是被告南蓬徑公司的股東,被告楊茂生原是被告南蓬徑公司股東,后于2018年5月30日將其名下的股份轉讓給案外人李繼勝,李繼勝受讓股權后被告南蓬徑公司就沒有再生產。被告黃開仁、黎昔帶、楊茂生作為徑礤村村居受損、地面(房屋)裂縫的直接侵權責任人(實際開采人)。上世紀九十年代,原梅縣松南鎮在徑礤村開辦的集體所有制的梅縣大理石廠,1994年,由被告黃開仁承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同期作為當地村民的被告楊茂生也在該地無證開采地下建筑大理石。1999年被告黎昔帶入股與被告黃開仁共同經營梅縣大理石廠。2004年企業體制改革時,梅縣大理石廠轉制為私營企業,當時由被告黃開仁、黎昔帶共同經營,2005年開始,被告楊茂生正式入股梅縣大理石廠,與被告黃開仁、黎昔帶分三個工作面、三個班組的方式組織地下建筑大理石的開采。被告黃開仁、黎昔帶、楊茂生于2010年8月31日作為股東,共同注冊了被告南蓬徑公司,注冊公司后工作模式仍然是由被告黃開仁、黎昔帶、楊茂生分三個工作面、三個班組的方式組織地下建筑大理石的開采。
在被告南蓬徑公司生產經營期間,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政府及政府相關部門陸續接到當地村民投訴反映房屋受損開裂等情況,當地政府組織被告南蓬徑公司與當地村民進行協商調解,對于零星出現的問題均以協商方式調解解決,政府相關部門也曾對被告南蓬徑公司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危害結果作出行政處罰。但隨著被告南蓬徑公司生產能力的提高及抽排地下水的影響,2017年起梅縣區松口鎮徑礤村被告南蓬徑公司的生產區范圍內及周邊的村民房屋大面積出現不同程度受損、開裂情況。當地村民不斷向各級政府投訴反映,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政府組織被告南蓬徑公司與當地政府多次調解、協商均未果。2018年4月16日,當地村民采取堵路等方式迫使被告南蓬徑公司停止生產,停產后,被告楊茂生于2018年5月30日將其名下的股份變更登記給案外人李繼勝,李繼勝受讓股權后被告南蓬徑公司一直沒有再生產作業。
2019年1月14日,原告與其他房屋受損的村民共同委托梅縣區國土資源局、梅縣區松口鎮人民政府聘請廣東中星檢測鑒定有限公司、廣州市安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及廣東省梅州地質工程勘察院對原告的房屋安全鑒定、受損價格評估及查明當地村民村居受損、地面(房屋)裂縫與開采地下建筑大理石、抽排地下水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后梅縣區國土資源局及松口鎮人民政府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幫原告及其他房屋受損的村民墊付了房屋安全鑒定、評估費用864000元(合計108戶村民,即每戶8000元)、地質項目技術費用566891.53元(合計325戶村民,即每戶1744.28元)。2019年2月27日,廣州市安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關于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徑礤村壩畬隊楊何均、楊宏均房屋的修復費用價格評估結論書》(穗安價(估)字【2019】R302號)價格評估結論:“廣東省梅州市梅縣松口鎮徑礤村壩畬隊楊何均、楊宏均房屋的修復費用為人民幣18368.00元。”2019年3月23日,廣東梅州地質工程勘察院邀請省地質專家經調研后,正式出具了《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徑礤村地質環境調查報告》,將地面(房屋)出現裂縫的原因確定為A、B、C三個區,其中A區村居受損、地面(房)出現裂縫由自然原因、礦山抽排地下水和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形成。以礦山開采為主要原因;B、C區范圍內村居受損,地面(房屋)裂縫由自然原因、礦山抽排地下水和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形成,是礦山開采和自然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根據《地質環境調查報告》顯示,原告的房屋屬于A區范圍內。原告認為,根據《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徑礤村地質環境調查報告》,被告黃開仁、黎昔帶、楊茂生作為造成村居受損,地面(房屋)裂縫的直接侵權責任人(實際開采人),應對原告因其侵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南蓬徑公司作為名義侵權人對上述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南蓬徑公司辯稱,一、賠償責任應由公司承擔,不應由股東個人承擔。1、南蓬徑公司是經合法注冊的企業法人,股東注冊資金足額交付。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由股東承擔。2、本公司以公司名義辦理采礦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炸藥安全購買證,爆破人員持證上崗,生產和銷售均以公司名義進行。從本案因果關系來看,應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3、各股東的生產情況由公司統一安排確定,并不是個人行為,而是企業行為。二、每戶8000元評估鑒定費用不應由南蓬徑公司承擔。1、雖然政府部門在處理過程中有召集我司開會,我司也同意評估、鑒定,但具體委托評估鑒定時未先告知我司,我司也未出具委托手續。2、第三人在支付評估、鑒定費時也沒有征求我司意見。該費用依法應由侵權人或受害人墊付的,第三人單方支付的費用不應由被告方承擔。三、有關損害程度的問題:A區房屋我司責任不超一半。B、C區我司責任也是微乎其微。涉案房屋損害基本上是農村老舊破敗的三合土結構瓦房,我公司開不開采礦山,這種房屋都存在各種安全隱患,很多已經是C、D級危房。我司對于A區房屋的損害賠償問題,責任不應超過50%,B、C區房屋的損害賠償均是責任不應超過20%。請求法院的分配責任時給予充分考慮。
被告黃開仁、被告黎昔帶辯稱,與被告南蓬徑公司意見一致。
被告楊茂生辯稱,一、答辯人的主體不適格,應該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理由:1、《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本案被告南蓬徑公司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被告公司在2010年成立,所以被告公司在2010年就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2、《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被告公司是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應由股東承擔責任,不應列答辯人為被告。綜上,被告公司才是適格的被告,公司股東作為本案被告不適格,應該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二、答辯人不負本案賠償責任,也不應承擔連帶責任。1、《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答辯人已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賠償責任應該由被告公司承擔。答辯人于2018年5月25日將答辯人在被告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李繼勝,已不是被告公司的股東,不應列答辯人為被告和負連帶責任。2、被答辯人沒有法律依據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綜上一、二所述,答辯人的主體不適格,不應負連帶責任,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應該駁回。三、房屋修復費用,依據不足,應該駁回訴訟請求。根據《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徑礤村地質環境調查報告》的內容,村居受損、地面(房屋)裂縫由自然原因、礦山抽排地下水和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形成,是礦山開采和自然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根據《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徑礤村地質環境調查報告》顯示,被答辯人的房屋屬于B區范圍內。被答辯人的房屋受損是由多種原因共同作用形成,并不是由被告公司直接唯一原因造成,賠償被答辯人房屋受損的全部修復費用請求依據不足,應當駁回。四、應當由被答辯人承擔訴訟費用。本案由于被答辯人起訴的主體不適格,所以應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第三人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人民政府述稱,法院受理楊何均、楊宏均與被告南蓬徑公司、黃開仁、黎昔帶、楊茂生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原告訴請四被告評估費、鑒定費、房屋受損修復費用是由第三人先行墊付,因此該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的規定。提出請求:一、判決原告訴請四被告評估費、鑒定費人民幣8000元支付給第三人;二、判決原告訴請四被告房屋受損的修復費用18368元支付給第三人。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楊何均、楊宏均系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徑礤村村民,其在該村現居住房屋為一幢混合結構二層樓房,該房建于2003年,建筑面積為368.78㎡。被告南蓬徑公司登記成立于2010年8月31日,注冊資本50萬元,經營范圍為礦產資源開采,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位于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徑礤村,法定代表人為被告黃開仁,公司成立時股東有被告黃開仁、黎昔帶、楊茂生,三股東注資比例分別為33%、34%、33%,后于2018年5月變更股東為李繼勝、被告黃開仁、黎昔帶。
在被告南蓬徑公司生產經營期間,政府相關部門陸續接到當地村民投訴反映房屋受損開裂等情況,對于零星出現的問題被告南蓬徑公司與村民均以協商方式調解解決,政府相關部門也曾對被告南蓬徑公司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危害結果作出行政處罰。近年來,隨著被告南蓬徑公司生產能力的提高及抽排地下水的影響,梅縣區松口鎮徑礤村被告南蓬徑公司的生產區范圍內及周邊的村民房屋大面積出現不同程度受損、開裂情況。當地村民不斷向政府相關部門投訴反映。2018年4月16日,當地村民采取堵路等方式迫使被告南蓬徑公司停止生產。停產后,被告楊茂生于2018年5月30日將其名下的股份變更登記給李繼勝,李繼勝受讓股權后被告南蓬徑公司一直沒有再生產作業。
第三人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政府組織被告南蓬徑公司與村民多次調解、協商均未果。2018年5月10日、2019年1月14日,原告與其他房屋受損的村民共同委托梅縣區松口鎮人民政府、梅縣區國土資源局聘請廣東中星檢測鑒定有限公司、廣州市安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及廣東梅州地質工程勘察院對原告的房屋安全鑒定、受損價格評估及查明當地村民村居受損、地面(房屋)裂縫與開采地下建筑大理石、抽排地下水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2018年5月24日,廣東中星檢測鑒定有限公司出具中星鑒字[2018]M168號《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結論為:依照《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城住[84]第678號),評定梅州市梅縣松口鎮徑礤村壩畬隊楊何均、楊宏均房屋為“基本完好房”,按現狀可正常使用,但對房屋有損壞的部位應作修繕處理。2019年2月27日,廣州市安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關于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徑礤村壩畬隊楊何均、楊宏均房屋的修復費用價格評估結論書》{穗安價(估)字[2019]R302號},結論為:“廣東省梅州市梅縣松口鎮徑礤村壩畬隊楊何均、楊宏均房屋的修復費用為人民幣18368.00元。”2019年3月23日,廣東梅州地質工程勘察院邀請省地質專家經調研后,正式出具了《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徑礤村地質環境調查報告》,報告中對地面(房屋)裂縫原因初步分析,其中(一)可溶巖區A區內村居受損、地面(房屋)裂縫由自然原因,礦山抽排地下水和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形成,以礦山開采為主要原因;(二)南部東南部非可溶巖區B區內村居受損、地面(房屋)裂縫由自然原因、礦山抽排地下水和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形成,是礦山開采和自然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三)北部非可溶巖局部可溶巖區C區內村居受損、地面(房屋)裂縫由自然原因、礦山抽排地下水和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形成,是礦山開采和自然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庭審中原、被告及第三人根據《地質環境調查報告》顯示,均確認原告房屋位置屬于B區范圍。
第三人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政府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墊付了原告及其他房屋受損的村民房屋安全鑒定、評估費用864000元(先期鑒定的108戶村民,即每戶8000元)及地質環境調查評估項目前期技術費用200000元(該款由被告南蓬徑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支付給第三人),梅縣區國土資源局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了地質環境調查評估項目后期技術費用566891.53元(合計325戶村民,即每戶1744.28元)。庭審中第三人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人民政府述稱,對于地質項目技術費用,不在本案處理。
為查明案件情況,本院向上述鑒定機構發出征詢及收到相關復函,分別為:一、于2019年6月21日向廣東梅州地質工程勘察院發出《征詢函》,征詢:“在調查報告中雖然明確各區區內村居受損、地面(房屋)裂縫系多種原因共同作用形成,但未明確各種原因的參與度比例。請明確調查報告中ABC區區內村居受損、地面(房屋)裂縫各種作用原因的參與度比例,特別是與梅州市梅縣區南蓬徑大理石有限公司施工行為之間因果關系(參與度)比例。”2019年6月25日,廣東梅州地質工程勘察院復函如下:“經綜合分析,1、A區內礦山開采作用原因的參與度大概為70%—80%,自然因素作用原因的參與度大概為20%—30%;2、B區內礦山開采作用原因的參與度大概為50%,自然因素作用原因的參與度大概為50%;3、C區內礦山開采作用原因的參與度大概為50%,自然因素作用原因的參與度大概50%。”二、于2019年7月8日向廣東中星檢測鑒定有限公司發出《征詢函》,征詢:“關于你公司對原告等16戶房屋鑒定費用的收費依據是什么?收費標準是否合理?”2019年7月12日,廣東中星檢測鑒定有限公司復函如下:“1、自2015年以后,房屋安全鑒定收費已不進行政府定價和指導價目錄,實行市場調節價和參照行業的指導價;我國房屋司法鑒定尚無收費標準,房屋司法鑒定收費應高于其他類別的房屋鑒定的收費。2、我司對該案件的收費是參照協會行業的指導價,并充分考慮到該項目的工作難度、地域成本、人工成本、時間成本等綜合測算出來的收費。我司認為此次的司法鑒定收費合理。”三、于2019年7月8日向廣州市安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發出《征詢函》,征詢:“關于你公司對原告等16戶房屋鑒定費用的收費依據是什么?收費標準是否合理?”2019年7月10日,廣州市安衡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復函如下:“1、本次房屋維修價格評估費參照廣東省物價局(粵價函14號)及廣州市物價局(穗價39號)文件的收費標準執行。(注:所簽訂合同內已有表述。)2、關于評估費用收費標準問題,原則上參照國家發改委(發改價格[2014]2755號)的通知,已經開放實行定價管理的服務價格。”對上述復函內容,原告、第三人表示無異議,被告南蓬徑公司、黃開仁、黎昔帶、楊茂生表示公司開采對房屋有影響,但沒有那么大,堅持開庭時的意見,對A區的影響度為50%,B、C區的影響度為20%,對于評估價格按每戶8000元收費有異議。
另向被告詢問時,四被告陳述:上世紀八十年代,原梅縣松南鎮在徑礤村開辦的集體所有制的梅縣大理石廠,1994年由被告黃開仁承包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同期作為當地村民的被告楊茂生也在該地無證開采地下建筑大理石。1999年被告黎昔帶入股與被告黃開仁共同經營梅縣大理石廠。2003年企業體制改革時,梅縣大理石廠轉制為私營企業,2004年辦理采礦許可證時,被告黃開仁、黎昔帶、楊茂生各自開采的井合并辦理一個采礦許可證,三方約定三條井的生產由各人自負盈虧,產品各自對外銷售。2010年8月31日,被告黃開仁、黎昔帶、楊茂生作為股東,共同注冊了被告南蓬徑公司,注冊公司后仍然按之前的三方約定,每月所有公共開支由三股東平均分攤,各自開采范圍和工班由各股東負責,自負盈虧,各自雇請的工人由股東自行發放工資。
第三人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人民政府為先行解決村民的房屋居住問題,與原告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根據上述鑒定并根據原告的選擇(自行維修房屋),第三人墊付了維修費用18368元給原告,原告則配合第三人對責任企業進行追索工作。庭審中,原、被告對第三人墊付了鑒定費、維修費用的事實無異議,雙方均同意賠償金額直接支付給第三人。第三人則出具了一份《證明》,內容為:有關我鎮代為墊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用、價格評估費用(每戶合計8000元)及損失賠償款,如果法院判決按因果關系責任承擔,經研究同意對于判決由農戶承擔的房屋安全鑒定費、價格評估費及損失賠償的部分,我鎮自愿承擔,不再向農戶追索。
以上事實,有居民身份證、企業登記機讀信息、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人口信息查詢資料、房屋安全鑒定合同書、建(構)筑物安全(檢測)鑒定報告、地質環境調查報告、價格評估結論書、技術服務合同、交易回單、協議書、房屋損害維修意向書、承諾書、發票、征詢函、回復函、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梅州市梅縣區南蓬徑大理石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因原告楊何均、楊宏均房屋受損產生的房屋安全鑒定費、房屋受損情況價格評估費4000元,該款直接支付給第三人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人民政府。
二、被告梅州市梅縣區南蓬徑大理石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因原告楊何均、楊宏均房屋受損產生的修復費用9184元,該款直接支付給第三人梅州市梅縣區松口鎮人民政府。
三、被告黃開仁、黎昔帶、楊茂生對上述第一、二判項中的賠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楊何均、楊宏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2元,按規定減半收取為251元,由被告梅州市梅縣區南蓬徑大理石有限公司、黃開仁、黎昔帶、楊茂生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宋海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楊紅
判決日期
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