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京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皖0102民初7261號
判決日期:2019-12-04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中京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京公司”)訴被告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欣公司”)、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簡稱“恒欣安徽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靜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志君,被告恒欣公司及恒欣安徽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宗發、方磊,恒欣安徽公司的負責人周立冬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京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恒欣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設計費7901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9010元(依據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4%的標準暫計算至2016年9月28日的數額,其后以該利率計算至本金清償完畢時止);恒欣安徽公司在其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兩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被告恒欣安徽公司2014年9月1日簽訂《設計協議書》,恒欣公司在合同上蓋章確認。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承接的合肥市新站區2014年度裝飾設計(含裝飾設計方案、施工圖)提供設計方案、施工圖,被告按每個項目收費的85%向原告支付設計費用。合同簽訂后,原告累計為被告承接的北崗花園一期社區綜合樓內裝飾、北崗花園一期幼兒園裝飾改造工程(含北崗小學階梯教室)、新站區建設管理局室內裝飾改造設計、勤居苑室內工程改造(一次)、勤居苑室內工程改造(二次)、新站區公租房21#樓室內裝飾設計、新站區公安局新辦公樓改造裝飾設計等共計七個項目提供設計方案、施工圖。但被告尚欠原告設計費未支付。恒欣安徽公司系恒欣公司在安徽設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被告恒欣公司辯稱,原告訴請設計費及逾期付款利息無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不合理訴請。原、被告未簽訂設計協議書,對分包費用未做明確約定;原告實際分包的項目并非訴狀中的七個項目,其中,第5個項目是被告自己所做,第6、7項目因原告的原因導致被告至今未能與業主簽訂書面合同;本案原告實際分包的設計項目存在缺陷,未能按時履行相關義務,導致被告被新站重點局處罰,造成第6、7項目合同至今未能簽訂,造成巨大損失,被告保留要求原告對此賠償的權利。
被告恒欣安徽公司答辯意見同被告恒欣公司答辯意見一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委托中京公司提供設計方案、施工圖,原、被告均認可的項目包括:1、北崗花園一期社區綜合樓內裝飾;2、北崗花園一期幼兒園裝飾改造工程(含北崗小學階梯教室);3、新站區建設管理局室內裝飾改造設計;4、勤居苑室內工程改造(一次);5、新站區公租房21#樓室內裝飾設計;6、新站區公安局新辦公樓改造裝飾設計。
原告主張除上述6個項目外,被告委托原告設計的項目還包括:勤居苑室內工程改造(二次)。恒欣安徽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原告提供設計協議書彩印件,主張原告與恒欣公司已簽訂書面協議書,約定總費用按每個項目實際收費金額的85%,恒欣公司與業主單位簽訂的合同(合同編號:2014-AHHX-140)5.2條款的付款方式支付。被告不予認可,主張原、被告未簽訂正式的協議或合同,但按行業慣例,原、被告的合同總價是被告與業主約定的總設計費用的20%-30%,付款時間按2014-AHHX-140合同5.2條款支付。原、被告均認可的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與恒欣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編號:2014-AHHX-140)約定:5.1設計費為按照招標中心清單控制價基數以及國家有關收費標準計價格【2012】10號收費標準*38.1%收取。5.2付費方式:按照所設計的每個單項工程的設計費進行支付。第一次付款,取得審圖合格后支付該項目設計費用的70%;第二次付款,余款在工程通過決算審計后3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無息付清。
原、被告認可的設計費:北崗花園一期社區綜合樓內裝飾,業主單位與被告約定設計費為15.14萬元;北崗花園一期幼兒園裝飾改造工程(含北崗小學階梯教室),業主單位與被告約定設計費為21.97萬元;新站區建設管理局室內裝飾改造設計,業主單位與被告約定設計費為0.514萬元;勤居苑室內工程改造(一次)原、被告認可原告所做項目的設計費為14.2898萬元。被告主張因工程未通過決算審計,業主單位按合同僅支付70%費用,余款30%未支付。
原、被告有爭議的設計費:原告主張勤居苑室內工程改造(二次)設計費為2.6231萬元,新站區公租房21#樓室內裝飾設計費為13.804萬元;新站區公安局新辦公樓改造裝飾設計費為21.7845萬元。被告主張勤居苑室內工程改造(二次)原告未進行設計,被告不應支付原告費用;新站區公租房21#樓室內裝飾設計有缺陷驗收未通過,業主單位未支付被告費用;新站區公安局新辦公樓改造裝飾設計方案未被采用,業主單位未支付設計費。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提交的證據等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安徽中京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設計費28.56萬元及利息(利息以28.56萬元為基數,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半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安徽中京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990元,減半收取5995元,由原告安徽中京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200元,被告浙江恒欣建筑設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7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石慶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李倩倩
判決日期
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