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進峰、李利萍等與鄭州市鄭東新區金光路辦事處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0122民初3445號
判決日期:2019-12-03
法院:河南省中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徐進峰、李利萍與被告鄭州市鄭東新區金光路辦事處(以下簡稱金光路辦事處)、鄭州國家干線公路物流港建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港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進峰及其與原告李利萍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希上、被告金光路辦事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童、被告物流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蘆丹丹到庭參加訴訟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進峰、李利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金光路辦事處、物流港公司賠償其樹木款1155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23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雇傭大型工程機械,將二告種植多年的桃樹,用土掩埋,給原告的財產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毀,原告妻子李利萍發現后,向鄭州市森林公安第一派出所報案,上述事實有鄭州市森林公安第一派出所詢問筆錄為證。經核算受損桃樹有231余棵,桃樹正處于盛果期,每棵桃樹價值500元,原告損失估算為115500元,被告將原告樹木損毀后至今未向原告賠償。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金光路辦事處辯稱,1.原告訴稱的財產損害沒有事實依據;2.其未實施任何對原告合法財產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被告物流港公司辯稱,1.根據鄭東會紀[2018]61號文件內容安排,金山(三角公園)所在地的拆遷清表工作由金光路辦事處完成,項目位于京港澳輔道以西,惠民四路以東,鄭汴物流通道以南,東風渠北側;物流港公司在拆遷工作完成之后于2018年8月13日進場進行現場堆土管理工作,因此原告請求其承擔賠償樹木款115500元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2.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其的全部訴訟請求;3.原告起訴其屬于濫用訴權,給其造成很大影響,其將保留追究原告相關責任的權利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徐進峰、李利萍的起訴。
原告徐進峰、李利萍預交案件受理費26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二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將訴訟費繳費憑證交至本院查驗
合議庭
審判長冉秀珍
人民陪審員朱永安
人民陪審員周小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世豪
判決日期
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