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大達化學有限公司、中交上海三航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津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0211民初3017號
判決日期:2019-12-03
法院: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寧波大達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達公司)與被告中交上海三航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航公司)、上海津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津滬公司)、周國然、趙文革、陸旭峰、王蔚清算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寧波大達化學有限公司訴稱,2016年2月18日,原告與上海申航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航公司)簽訂《供貨合同》1份,約定原告向申航公司供應油漆。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申航公司。2018年8月3日,原告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向申航公司寄發《企業詢證函》對賬,申航公司確認欠油漆款724?538元,但一直未支付剩余油漆款。申航公司由被告三航公司和被告津滬公司于1992年共同出資成立,被告三航公司占申航公司80%的股份,被告津滬公司占申航公司20%的股份。申航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經股東大會決定辦理工商注銷,該公司清算組(被告周國然為清算組負責人,被告趙文革、陸旭峰、王蔚為清算組成員)和兩股東(被告三航公司和被告津滬公司)一直未通知原告。原告在催討貨款過程中于2018年12月再次通過另一家會計師事務所與申航公司對賬,結果又一次收到申航公司加蓋公章的對賬單。此時申航公司已注銷,被告三航公司、被告津滬公司和申航公司清算組仍用申航公司的公章與原告對賬。直至原告2019年2月委托律師發函追討貨款時,才知道申航公司已注銷,其遺留的債務由中交上海港灣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灣公司)承擔,并將內部情況說明通過微信發給原告工作人員。原告多次催討不成的前提下曾于2019年5月向鎮海法院起訴,要求港灣公司依照《情況說明》承擔貨款清償責任。但港灣公司開庭時否認《情況說明》的真實性,要求原告提供《情況說明》原件,并且不確認申航公司與原告之間的供貨和欠款事實,為此原告撤回該案起訴。綜上,原告依據合同法、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和申航公司的注銷清算報告,再次起訴要求被告三航公司和津滬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要求部分清算組成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供貨合同》對法院管轄做了明確規定,原告特向鎮海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三航公司和津滬公司對所欠貨款724538元承擔連帶付款責任,判令被告三航公司和津滬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42732.6元(按年利率4.75%計算,暫計算至2019年9月12日,最終計算至實際付款日止),判令被告周國然、趙文革、陸旭峰、王蔚對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三航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1.原告提供的《供貨合同》相對方為申航公司,該公司經公司清算后注銷,其法人主體資格已消滅,其買賣合同主體資格亦消滅,故買賣合同關系已消滅。被告是申航公司股東之一,與原告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不適用《供貨合同》關于管轄的約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即便要起訴被告,也應根據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申航公司大股東)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管轄;2.原告在買賣合同案由下追究被告清算責任,起訴至鎮海法院,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清算責任本質為侵權責任,由于清算活動是在申航公司進行的一系列行為,故其侵權地應在申航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告所在地和侵權行為地(申航公司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均在上海市徐匯區,故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有管轄權;3.原告以未盡清算義務為由,要求被告作為申航公司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公司清算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四條“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申航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匯區,故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4.清算責任糾紛歸屬于“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從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實的角度,此類案件應當由公司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即應由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管轄。綜上,被告認為本案的管轄法院是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請求將該案移送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被告中交上海三航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謝朝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李瓊
判決日期
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