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世全與被告江蘇省郵政機械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06民初7844號
判決日期:2019-12-02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世全與被告江蘇省郵政機械廠(以下簡稱郵政機械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世全、被告江蘇省郵政機械廠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建托、劉永和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世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補發2007年-2012年期間原告應得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9萬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補發2012年-2019年原告退休養老金少得部分6萬元;3、如養老金不能補發或調整的情況下,被告應每月補貼原告1000元。事實及理由:原告1970年12月進入江蘇省郵政機械廠工作,從事技術工作,工作期間無遲到早退,從無病假、曠工,加班加點,曾獲得過技術改革獎勵,當時獎金是不計入工資的,計入工資總額(進入社保基數統籌)的就是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所有員工都在南京社保基數申報職工收入臺賬表上簽字,所有職工的工資收入都公開透明。2007年-2012年期間,被告就沒有讓原告在南京社保基數申報職工收入臺賬表上簽過字了,原告認為這種行為損害了原告的權利。2012年退休后原告與單位同事聊天,發現自己的退休養老金比其他員工少,納悶許久,于是到單位向現任廠長反映原告的退休養老金比一起工作的胡榮慶、宗祥祿少,但工作期間原告的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比此二人高些或差不多,現在的退休金不符合同工同酬。被告負責人滿口答應幫原告查清楚,但是一直拖到2018年10月31日只拿出印有原告一人數據的工資材料,沒有其他人的數據相比較,原告的問題也沒有解決。
被告郵政機械廠辯稱:被告是1958年成立的國有企業,建廠以來,一直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切實維護和關心每一名員工的正當權益,嚴格執行上級部門的工資薪酬各項政策和發放規定;2018年10月起,原告向我廠反映其退休金偏少的問題,盡管原告2012年9月就已經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但我廠對其反映的情況仍然高度重視,不厭其煩地查閱其歷史資料和原始檔案,逐一核查,負責任地予以回復。經核查,原告歷年工資核定和調整符合規定,無任何差錯,月度薪酬和年終績效均按我廠規定予以發放,每年的年度工資臺賬明細和匯總均有其本人簽字認可,我廠上報社保部門的數據也是真實的、實事求是的,由社保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計算得出的職工退休后養老金的發放數。原告對于我廠以上核查和答復不予接受,固執己見。對于原告剛才提到的南京社保基數申報職工收入臺賬表,代理人從1992年入廠以來就沒有聽說過;原告在訴狀中陳述的比他退休金高的胡榮慶現在的退休工資(2019年7月調整后)為5299.9元(連續工齡41年10個月,退休前崗位為車間調度員),宗祥祿現在的退休工資是5656.1元(連續工齡43年11個月,退休前崗位為車間工人),原告目前退休工資為5308.7元(連續工齡41年9個月,退休前崗位為車間工藝員),宗祥祿的退休工資比原告高347.4元,胡榮慶的退休工資比他低8.8元。綜上,被告認為原告僅憑道聽途說和自我猜測就對我廠提供的事實依據不予認可和接受,實屬無理起訴,請求法院駁回原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世全原系被告郵政機械廠職工,1971年1月參加工作,2012年9月辦理退休手續,連續工齡41年9個月,目前原告每月退休養老金5308.7元。2019年6月4日,張世全向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裁決被申請人江蘇省郵政機械廠出示2007年-2012年正式上報社保中心的養老金基數原件,補回申請人應得的工資、獎金及退休養老金。仲裁委以張世全的請求仲裁事項不屬于勞動人事仲裁處理范圍為由,向張世全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同年6月14日,原告向本院起訴。
庭審中,原告張世全陳述:自己的退休養老金低于原單位同事胡榮慶、宗祥祿,這是由于單位每年上報社保的繳費基數存在問題所導致,但原告未就其主張提交任何材料。被告針對原告的主張,提交了2007年-2012年江蘇省機械廠職工繳費性工資統計臺賬月報表、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蓋章確認的退休待遇計算核定材料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江蘇省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出具的《證明》,證明每一年度的工資臺賬明細和匯總均有原告本人簽字認可,社保部門根據單位上報的相關數據按照規定計算得出的原告退休養老金發放數額。
本院經向社保部門了解:2012年,原告的社保繳費基數為40578元,宗祥祿為46753元,胡榮慶為55728元。宗祥祿已于2012年11月退休,目前的退休養老金為每月5656.1元;胡榮慶已于于2015年1月退休,目前的退休養老金為每月5299.9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仲裁申請書、不予受理通知書;被告郵政機械廠公司提交的2007年-2012年江蘇省機械廠職工繳費性工資統計臺賬月報表、退休待遇計算核定材料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為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張世全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方再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書記員趙晨
判決日期
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