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榮復醫院、楊宏英等與湘西自治州鴻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3101民初1775號
判決日期:2019-12-02
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榮復醫院(以下簡稱“榮復醫院”)、原告楊宏英、謝茂廣、彭愛萍、孫春燕、張桂芝、晏小萍、劉精忠、彭美蘭、彭善梅、趙云祥、陳莉、龍文濤、賀紅青、彭夏雨、李貴菊、彭文、陳婧、祝玉娥、向世英、田文軍、高吉、王平、陳連翠、李湘、彭碧山、向才盛、彭玉銀、陳萬玉、賀蓉、賀洪平、魯萬群、彭水艷、吳青蘭、龔永利、闕霄寒、田偉、向爾富、李作法、彭曉春、李萍、楊鳴、王冬花、張華、姚紹富、張雷、賀雙愛、董清春、王小平、顏軍、趙愛紅、向明慧、王莉群、孫健、杜正明、田紹芝、胡新、符蓉、李心紅、吳蘭英、石蘭英、彭艷萍、宛千里、肖化易、謝貴英、田洪衛、伍先紅、梁碧雙、文亞龍、張先文、姚魏、張玲、黃愛君、徐敏、龍鳳、蔣勝菊、張海英、魯幫志(以上77名自然人,以下簡稱“楊宏英等77人”)與被告(反訴原告)湘西自治州鴻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鴻大公司”)、第三人劉本鐵、辰溪縣華盛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盛公司”)、湖南錦鋒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鋒公司”)以及被告(反訴原告)鴻大公司反訴原告(反訴被告)榮復醫院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7)湘3101民初387號民事判決后,被告(反訴原告)鴻大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湘31民終430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本院(2017)湘3101民初387號民事判決,將案件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榮復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文好、原告楊宏英等77人的訴訟代表人魯幫志、姚紹富以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石文好、被告(反訴原告)鴻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超、第三人劉本鐵和第三人華盛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濤、第三人錦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龍晶晶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榮復醫院、楊宏英等77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履行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州榮復醫院定向開發修建職工商住樓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建設期限內完工;2.判令被告支付田淑英等78戶購房戶逾期履行違約金共計554萬元;3.判令第三人劉本鐵退還以個人名義借支田淑英等78戶購房戶的職工商住樓工程預付款共計470萬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和其他必要的費用。2018年4月27日,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三份合同,即:2010年9月10日《州榮復醫院定向開發修建職工商住樓合同》、2011年7月25日《州榮復醫院定向開發修建職工商住樓補充協議》、2011年11月22日《州榮復醫院定向開發職工商住樓合同》;2.判令被告繳納的保證金100萬元歸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賠償損失共計1500萬元;4.判令被告退還以支付土地出讓金借支田淑英等78戶購房戶的職工商住樓工程預付款520萬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給田淑英等78戶購房戶支付借款之日至今的利息共計248.9萬元;5.判令被告已經完成的小高層(A棟)房屋歸原告所有,房屋價格按照2992018元支付給被告,應由被告繳納但實際被告尚未繳納的相關稅費由被告補交;6.判令被告已經完成的電梯房基礎和電梯房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歸原告所有,基礎工程價格由原告按1547913元的價格給被告支付,電梯房的土地出讓金原告按照電梯房實際占受讓土地面積比例由原告退還給被告;7.原告應給被告支付的所有款項從被告應付給原告的賠償中抵扣;8.判令被告補交小高層人防及辦證所需費用;9.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費用。2019年10月16日,榮復醫院、楊宏英等77人再次變更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解除榮復醫院及楊宏英等購房戶與鴻大公司簽訂的三份合同:即2010年9月10日《榮復醫院定向開發修建職工商住樓合同》、2011年7月25日《榮復醫院定向開發修建職工商住樓補充協議》、2011年11月22日《榮復醫院定向開發職工商住樓合同》;2.判令鴻大公司繳納的保證金100萬元歸榮復醫院及楊宏英等購房戶所有;3.判令鴻大公司賠償損失共計1500萬元;4.判令鴻大公司退還以支付土地出讓金借支楊宏英等購房戶的職工商住樓工程預付款520萬元,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給楊宏英等購房戶支付借款之日至今的利息;5.判令鴻大公司已經完成的電梯房基礎和電梯房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歸榮復醫院及楊宏英等購房戶所有,基礎工程價格由榮復醫院及楊宏英等購房戶按1547913元的價格給鴻大公司支付,電梯房的土地出讓金榮復醫院及楊宏英等購房戶按照電梯房實際占受讓土地面積比例由榮復醫院及楊宏英等購房戶退還給鴻大公司;6.榮復醫院及楊宏英等購房戶應給鴻大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從鴻大公司應付給榮復醫院及楊宏英等購房戶的賠償中抵扣;7.判令鴻大公司補交小高層人防及辦證所需費用;8.判令鴻大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181773元及鑒定費100000元。在庭審過程中,榮復醫院、楊宏英等77人再次變更訴訟請求,放棄第5點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2010年2月,州人民政府召開專題會議,同意榮復醫院依法開發建設職工住房。8月,榮復醫院在醫院內的國有劃撥土地內以招標掛牌方式出讓土地800平方米用于開發職工宿舍。2010年9月10日,由榮復醫院工會負責組織院內78戶職工繳納認購款并以榮復醫院的名義與鴻大公司簽訂了第一份《榮復醫院定向開發修建職工商住樓合同》,約定鴻大公司修建職工商住樓兩棟76套,價格為電梯房1360元/平方米包干、小高層樓為1140元/平方米包干,劉本鐵在簽訂合同后將工程發包給華盛公司承建。2011年5月,劉本鐵對價格提出異議。經協商,于2011年7月25日簽訂《榮復醫院定向開發修建職工商住樓補充協議》,主要約定:一、電梯房由原合同的11+1層更改為18+1層,由榮復醫院負責增加一臺電梯;二、電梯房價格為1650元/平方米,多層樓價格為1430元/平方米;三、榮復醫院無償給鴻大公司提供16套住房作為補償。補充協議簽訂后,鴻大公司以協議變更規劃容積率等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為由,沒有開工建設,并再次對購房價格提出異議,要求榮復醫院及楊宏英等購房戶提高購房價格。2011年11月22日,雙方簽訂了《榮復醫院定向開發職工商住樓合同》,同意將電梯房價格調至1780元/平方米,小高層樓價格調至1430元/平方米。此后,劉本鐵以種種理由遲遲沒有開工,直到2014年才開始開工建設。2015年2月5日,劉本鐵借支310萬元工程款后突然全面停工,再次要求榮復醫院及楊宏英等購房戶提高房價。目前僅完成電梯樓基礎和小高層主體工程。為履行合同,楊宏英等購房戶已繳納購房款518.8萬元,實際支付給劉本鐵470萬元,劉本鐵所交100萬保證金,已經支付50萬元。鴻大公司和劉本鐵沒有誠信,不履行合同義務,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為維護榮復醫院及楊宏英等77人合法權益,特起訴。
鴻大公司辯稱,1.同意并且也要求解除2011年11月22日簽訂的《州榮復醫院定向開發修建職工商住樓合同》,同時解除其他兩份合同;2.榮復醫院、楊宏英等77人先違反合同約定,應該向鴻大公司支付違約金;3.因為榮復醫院、楊宏英等77人違反合同的約定,應該雙倍向鴻大公司返還繳納的保證金;4.鴻大公司已提起了反訴,榮復醫院、楊宏英等77人對鴻大公司造成的損失的具體金額會列舉;5.榮復醫院、楊宏英等77人第5項訴訟請求與鴻大公司無關;6.本案涉及的土地系鴻大公司通過拍賣依法取得,支付了各項稅費,獨立開發,榮復醫院、楊宏英等77人沒有法律依據及事實理由要求土地歸其所有;7.鴻大公司沒有收到榮復醫院、楊宏英等77人款項,不存在抵扣;8.因為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交付房屋及補交各項費用;9.本案的全部費用應當由榮復醫院、楊宏英等77人承擔。
劉本鐵述稱,認可鴻大公司的答辯意見。劉本鐵向榮復醫院的借款屬實,且在借款中明確了是無息退還。劉本鐵與楊宏英等77人沒有買賣合同關系,只有借款關系。
華盛公司述稱,認可鴻大公司的意見。鴻大公司與華盛公司的建安合同依然存在,在有效的法律效力內,在建工程的所有權歸華盛公司。鴻大公司開發的房產目前工程量的估算在八九百萬元間,對榮復醫院單方提出的對工程造價及工程質量鑒定不認可,因為在建工程的資料尚在華盛公司手上,在評估時,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要求華盛公司提供相關建設施工資料用于鑒定。工程未完工,對在建工程的工程質量鑒定沒有法律依據,也與原告方無關。
錦鋒公司述稱,2014年1月13日錦鋒公司在中標案涉工程后,在2014年2月8日與鴻大公司簽訂合同,但在同年8月19日解除了合同。合同解除后,公司沒有施工也沒有領取工程款,對項目進展不清楚。2017年11月18日的結算價單上有錦鋒公司項目部的印章,但是該章不是錦鋒公司加蓋。
鴻大公司對榮復醫院提出反訴,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解除2011年11月22日的《州榮復醫院定向開發修建職工商住樓合同》;2.請求判令榮復醫院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其他損失另案起訴;3.訴訟費由榮復醫院承擔。事實和理由:2011年11月22日,榮復醫院與鴻大公司簽訂《州榮復醫院定向開發修建職工商住樓合同》,合同第二條第十二款第二點第九項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合同簽訂后,鴻大公司按約定進行了開發,但是榮復醫院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構成了根本性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為維護鴻大公司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榮復醫院辯稱,同意解除合同。鴻大公司主張各項賠償及反訴的事實不成立,欠缺事實依據,榮復醫院按約支付了足額甚至超額的進度款,鴻大公司遲遲未動工,以不動工要挾抬高房價,構成根本性違約。除開第一項反訴請求外,其他反訴請求不成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榮復醫院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州榮醫字[2010]3號《關于出讓土地建設職工商住樓的請示》、州榮醫字〔2010〕79號《關于增加出讓土地建設職工宿舍樓的請示》、州政府〔2010〕4號《專題會議紀要》、州國土資[2010]72號《關于州榮復醫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土地處置問題的請示》、州政函〔2012〕148號《關于州榮復醫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有關事項的批復》,擬證明政府同意出讓土地修建榮復醫院職工宿舍樓。
2.州發改投〔2012〕367號《關于湘西州鴻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州榮復醫院開發項目備案通知》、州發改投[2013]504號《關于調整湘西州鴻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州榮復醫院開發項目投資規模的批復》,擬證明商住樓已經進行登記、投資規模改變、鴻大公司已經逾期不履行合同的事實。
3.2010年9月10日《州榮復醫院定向開發修建職工商住樓的合同》、2011年7月25日《州榮復醫院定向開發修建職工商住樓補充協議》、2011年11月22日《州榮復醫院定向開發職工商住樓合同》,擬證明雙方權利義務議定情況。
4.《職工集資建房收支明細》,擬證明職工已經交房屋認購款及開支、劉本鐵借支數額情況。
5.州榮醫字[2010]3號《關于出讓土地建設職工商住樓的請示》,擬證明職工商住樓按照程序進行的事實。
6.《湘西自治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擬證明商住樓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事實。
7.《州榮復醫院原門診樓室內改造裝修工程合同》,擬證明醫院為彌補商住樓價格給予鴻大公司工程項目。
8.《關于州鴻大房地產開發公司再次就定向開發合同進行綜合修改的幾點建議的答復》、州榮醫字〔2011〕46號《關于州鴻大房地產開發公司項目經理劉本鐵提議修改原已于(注:原文如此)我院簽訂定向開發職工商住樓合同的答復》,擬證明榮復醫院督促鴻大公司開工的事實。
9.《州榮復醫院關于定向開發職工商住樓建設復工的通知》(2015年12月9日、2016年4月8日各一份),擬證明榮復醫院要求鴻大公司履約的事實。
10.州信聯辦函〔2017〕20號《湘西自治州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交辦吉首地區房地產領域信訪突出問題專題研究會議相關要求的函》,擬證明榮復醫院商住樓糾紛已列入信訪案件。
11.吉首市大漢城鎮建設有限公司證明,擬證明吉首雅溪社區房屋均價為3600元/平方米的事實。
12.省檢司鑒中心[2017]司鑒字第19號《質量鑒定意見書》、省檢司鑒中心[2017]司鑒字第20號《質量鑒定意見書》,擬證明小高層商住樓質量存在問題、電梯房商住樓基礎需要加固的事實。
13.《榮復醫院B棟基礎植植筋工程造價預算》《湘西自治州榮復醫院職工宿舍A棟修復加固造價估算》,擬證明電梯房、小高層加固所需的費用。
14.《湖南省湘西州2018年吉首市一季度房地產市場統計報表》,擬證明2018年度吉首市房屋均價每平方米4066.34元。
15.湘西錦興鑒字[2018]156號《關于對湘西州榮復醫院、魯幫志、田淑英等78戶購房戶訴湘西鴻大房地產開發公司、劉本鐵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一案工程造價鑒定的意見書》,擬證明小高層(A)棟未完成的工程量為636413.51元、電梯房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價款為1597830.49元。
鴻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2011年11月22日《州榮復醫院定向開發職工商住樓合同》,擬證明榮復醫院違反合同約定,沒有按時支付工程款,構成根本性違約。
2.《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擬證明案涉土地系鴻大公司通過拍賣方式取得。
3.吉建規〔建〕字第201310040號《湖南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州發改投〔2012〕367號《關于湘西州鴻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州榮復醫院開發項目備案的通知》《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項目開發配套環衛基礎設施建設協議》,擬證明案涉土地及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是鴻大公司。
4.2012年5月24日發票1張(55600元)、2013年10月23日發票1張(3200元),擬證明項目建設稅費等均由鴻大公司繳納。
5.《中標通知書》,擬證明案涉項目由鴻大公司發包給華盛公司施工,鴻大公司系發包人,與榮復醫院無關。
6.《劉本鐵自述支付》、國有土地使用證兩份、《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款通知書、委托書,擬證明鴻大公司依法取得案涉土地。
7.《州榮復醫院住宅樓項目分段結算協議書》、《湘西州榮復醫院住宅樓AB棟施工承包合同專用條款補充內容談判會議紀要》《湘西州榮復醫院住宅樓A棟工程結算價(11238386.3元)》,擬證明案涉項目已完工部分的結算情況。
8.《基礎部分工程質量驗收申請審批表》《基礎工程質量驗收會議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13頁)》《分部分項工程和單價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24頁)》《單位工程招標控制價匯總表(3頁)》,擬證明案涉工程的驗收情況。
9.2015年2月6日借據,擬證明劉本鐵向榮復醫院借款,借據上注明了是免息歸還,歸還期限是商住樓首付款收到后。
10.施工日記單5頁(2014年8月8日、8月9日、12月26日、12月27日、2015年2月6日),擬證明榮復醫院未按施工進度付款,構成嚴重違約,A棟主體已經完工,應該支付89萬元,即使算上支付給劉本鐵的款項,也達不到應該付款的標準,構成了違約。
錦鋒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中標通知書》《湖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1月16日)、《吉首地區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備案表》,擬證明錦鋒公司與鴻大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申請解除的報告》《解除合同協議書》,擬證明2014年8月19日,錦鋒公司和鴻大公司解除合同。
3.《申請取消備案的報告》及備案信息,擬證明2014年8月25日湘西州住建局取消榮復醫院工程配備人員備案信息。
4.錦鋒公司《情況說明》,擬證明錦鋒公司與鴻大公司已經解除合同,錦鋒公司未進場施工,也沒有收取任何款項。
本院在原審時,依照職權調取了與案涉項目工程相鄰的樓盤房價材料,即2018年7月5日從吉首市房地產檔案館調取的吉盟天下二期商品房成交價格,吉盟天下樓盤共開發11棟,總房屋面積61207.58平方米,總住宅面積61207.58平方米,住宅房屋均價從每平方米1340元到3702元不等,住宅房屋均價為每平方米3298.79元;大漢新城B區商品房網簽成交價格,大漢新城開發共7棟,總房屋面積32694.76平方米,總住宅面積為30650.58平方米,住宅房屋均價從每平方米3164.68元到3855.55元不等,住宅房屋均價為每平方米3683.58元。榮復醫院質證對該份證據沒有異議。鴻大公司認為不應由法院調取,屬于榮復醫院舉證責任,不符合法院調取證據規定;且證據與案件無關,位置、地段沒有可比性,調取的材料沒有體現成交時間。劉本鐵和華盛公司贊同鴻大公司的意見。錦鋒公司不發表意見,由法院裁決。
本院綜合審核認定:榮復醫院提交的第1至第10組證據、第12至第15組證據均系書證,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采信,第11組證據不具有形式合法性,不予采信。鴻大公司提交的第1至第5組、第7至第9組證據均系書證,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采信;第6組證據中的劉本鐵的自述材料不具有合法性,不予采信,其他的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采信;第10組證據材料系鴻大公司單方制作,不具有合法性,不予采信。錦鋒公司提交的證據均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采信。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材料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為解決職工宿舍緊缺狀況,榮復醫院于2009年12月28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政府”)請示,請求同意出讓醫院內土地800平方米左右,用于建設兩棟職工宿舍供醫院職工購買。2010年2月20日,州政府作出〔2010〕4號專題會議紀要,同意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支持榮復醫院的職工住房開發建設。2010年11月29日,榮復醫院再次請示州政府,請求在州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10〕4號文件審批基礎上,增加出讓醫院內土地400平方米,共計1200平方米建設職工宿舍。2012年3月28日,鴻大公司分兩次競得榮復醫院院內土地共計918.01平方米(553.56平方米+364.45平方米),成交價款共計133萬元。2012年6月29日,鴻大公司取得上述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號分別為:州國用(2012)第000452號和州國用(2012)第000453號。2012年9月12日,州政府下發《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關于州榮復醫院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有關事項的批復》(州政函〔2012〕148號),同意在州政函〔2010〕115號批復文件基礎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再出讓土地118.01平方米,由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程序依法組織公開出讓。
鴻大公司在辦理土地競拍等手續的同時辦理了工程立項、規劃及施工手續。2012年9月19日,州發改委下發《關于湘西州鴻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州榮復醫院開發項目備案的通知》(州發改投〔2012〕367號),對案涉項目工程準予備案。2013年12月26日州發改委下發《湘西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湘西州鴻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州榮復醫院開發項目投資規模的批復》(州發改投[2013]504號),同意鴻大公司項目估算總投資由1664萬元調整為2188.5萬元,資金來源為公司自籌,并督促鴻大公司加快項目建設進度。2013年10月25日,吉首市規劃局給鴻大公司頒發吉建規〔建〕字第201310040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名稱醫院A棟住宅樓,建設位置,雅溪榮復醫院院內,建設規模2504.14平方米地上6+1層。是否辦理B棟規劃許可雙方沒有提交證據。2013年11月27日,鴻大公司與湖南正茂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案涉項目工程設計單位為湘西自治州一品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0日,榮復醫院、榮復醫院工會委員會、職工代表魯幫志等6人與鴻大公司簽訂《州榮復醫院定向開發修建職工商住樓的合同》約定,由鴻大公司定向開發修建商住樓,滿足76套,供榮復醫院職工購買,鴻大公司交納保證金100萬元,榮復醫院按工程進度退還,榮復醫院職工購買電梯房價格為1360元/平方米包干,多層樓房價格為1140元/平方米包干等等。合同簽訂后,鴻大公司拒絕施工,提出價格過低,要求重新協商定價。
2011年7月25日,榮復醫院、榮復醫院工會委員會、職工代表田偉等7人與鴻大公司簽訂《州榮復醫院定向開發修建職工商住樓補充協議》約定,在2010年9月10日合同的基礎上,電梯房層數由11+1層更改為18+1層,增加一臺核載13人的電梯,電梯房價格定為1650元/平方米,多層樓房價格定為1430元/平方米,榮復醫院方提供16套住房給鴻大公司,建安成本由鴻大公司承擔等等。隨后,鴻大公司對協議再次提出修改要求,要求提高房屋價格,榮復醫院較長時間內沒有同意修改要求,鴻大公司一直停止施工。
2011年11月22日,榮復醫院、榮復醫院工會委員會、職工代表田偉等5人與鴻大公司簽訂《州榮復醫院定向開發職工商住樓合同》約定:榮復醫院經批準,協商以榮復醫院出讓土地,榮復醫院職工出資,鴻大公司定向開發方式修建職工商住樓,供榮復醫院職工團購。1.項目概括:建設地位于榮復醫院院內,用地以實際掛牌出讓辦理的土地證為準,建筑層數,A棟小高層電梯全框架結構18+1層,B棟多層樓為磚混結構6+1層;工期,24個月,即以基礎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套數,滿足80套,單價,電梯房1780元/平方米(以第九層為均價樓層),多層樓1430元/平方米。2.其他約定:(1)鴻大公司交100萬元保證金并出具書面保證作為公司項目經理劉本鐵承攬工程的擔保,合同才生效。(2)土地出讓費,鴻大公司墊資160萬元用于土地出讓費用,從土地掛牌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進場施工,進入施工詳勘一個星期內,榮復醫院出借給鴻大公司土地出讓費160萬元,從撥付給鴻大公司工程款的40%(即榮復醫院首付款)中分批扣回。(3)稅費承擔,開發所涉的報批、地質勘探、地質資料、圖紙設計等費用均由鴻大公司負責,包含在總成交價內。(4)鴻大公司按團購房成交單價在高層樓13-17層中隨機抽取三層即12套房,再在高層樓12層以下隨機抽取一層即4套房,總計16套對外銷售,所得歸鴻大公司所有,以補電梯增加費用。(5)價格調差:如遇材料上漲,可調差,主材、工資上限值為鋼筋5400元/噸,水泥500元/噸,人工工資180元/噸。(6)工程款付款時間安排,工程款(購房款)分為首付款和按揭款組成,首付款由榮復醫院收集,用于購買土地,辦理開發相關手續和工程進度款。電梯房款支付時間:①基礎完工付工程總造價20%(包括借支給鴻大公司交土地出讓款的40萬元);②完成7樓樓面時付總造價10%(含鴻大公司借支的土地出讓金60萬元);③完成14樓樓面付總造價的10%(含鴻大公司借支的土地出讓金60萬元)④主體完工后,工程款由銀行按揭付款,從工程款雙控賬戶中支付總造價的25%……多層樓梯房款支付時間:①基礎完成支付總造價的20%(基礎超深部分另算并和基礎款一同全額支付);②完成4樓樓面時支付總造價的10%;③主體封頂時支付總造價的10%;④主體完工后,通過銀行按揭付款,從工程款雙控賬戶中支付工程總造價的25%;⑤竣工驗收合格,從工程款雙控賬戶中支付工程總造價的23%;⑥辦好房產證、土地使用證過程中,從工程款雙控賬戶中支付工程總造價的10%(即已經支付總造價的98%);⑦榮復醫院留工程總造價的2%作為房屋質量保證金,竣工滿三年后(以房產證發放日期為準),無質量問題,一次性退還(主體工程質保五年、水電質保三年)。(7)違約責任:工期為24個月,即從簽合同后,基礎驗收合格之日計算工期,未能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每逾期30天,從鴻大公司交納的100萬元保證金中按工程總造價的1%扣除;工期超半年仍未驗收合格,則視為鴻大公司無力履行合同,放棄執行合同;施工當中無故停工超過一個月,榮復醫院有權解除合同,所引發的一切后果均由鴻大公司負責;一方違約,一切損失由違約方負責,鴻大公司違約或放棄履行本合同,榮復醫院除不退還100萬元保證金外,保留追究鴻大公司的擔保責任;工程開發中由榮復醫院委派建房領導小組代表為駐工地代表……合同尾頁,有榮復醫院、榮復醫院工會、鴻大公司蓋章,鴻大公司項目經理劉本鐵、榮復醫院職工代表彭曉春等5人簽字。簽訂合同當日,鴻大公司向榮復醫院出具《合同擔保證明》,為劉本鐵承攬工程提供擔保,并向榮復醫院交納了100萬元保證金。
2014年1月13日,錦鋒公司中標案涉A、B棟工程施工,于2014年2月8日與鴻大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于2014年8月19日解除合同。2014年11月16日,華盛公司與鴻大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華盛公司施工案涉工程,按圖紙設計范圍內土建、水電安裝及其他附屬工程,其中A棟2504平方米(6+1層),B棟10443平方米(18+1層),A棟地下室毛石條基礎除外;工期從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8日共360天,價款為15059429元;建筑面積A棟2504.14平方米、B棟10443.3平方米,共12947.44平方米;項目經理為楊華。華盛公司進行了實際施工。案涉工程自2015年2月停工至今,僅完成A棟主體及B棟基礎、部分承臺工程。
“A棟”多層磚混結構6+1層樓隱蔽工程驗收情況:2014年7月23日,地梁驗收,參加驗收單位有錦鋒公司(施工單位)、湘西自治州一品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單位)、湖南正茂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監理單位)、鴻大公司(建設單位)、湖南省湘西工程勘察院(勘察單位);2014年11月21日,一層柱、二層梁板梯驗收;2014年12月7日,二層柱、三層梁板梯;2014年12月17日,三層柱、四層梁板梯;2014年12月26日,四層柱、五層梁板梯;2015年1月5日,五層柱、六層梁板梯;2015年1月14日,六層柱、6+1層梁板梯;2015年1月26日,6+1層柱、屋面梁板梯。從一層柱至屋面梁板梯的七次驗收單位有華盛公司(施工單位)、湘西自治州一品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單位)、湖南正茂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監理單位)、鴻大公司(建設單位)。
“B棟”小高層電梯全框架結構18+1層樓隱蔽工程驗收情況:2014年11月28日,1#、2#、3#、4#、5#、6#、7#、8#、9#樁驗收,參加驗收單位有華盛公司(施工單位)、湘西自治州一品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設計單位)、湖南正茂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監理單位)、鴻大公司(建設單位)、湖南省湘西工程勘察院(勘察單位)。
在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劉本鐵向榮復醫院借款4筆,共計520萬元:①2010年12月20日,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借20萬元,打入其本人賬戶;②2011年7月26日,交納土地出讓金,借30萬元,打入其本人賬戶;③2012年4月26日,交納土地交易款,借160萬元,打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非稅收入管理局;④2015年2月6日,收商住樓首付款,借310萬元打入其本人賬戶,該筆款項的借款用途說明欄注明“暫借款,期限:到貴院商住樓首付款收到后免息歸還”。
榮復醫院職工按三種情況交納了部分購房款,分別是:①購買120平方米檔房屋的26人,每人交款6.5萬元,共計168.5萬元;②購買140平方米檔房屋的28人,每人交款7.5萬元,共計210萬元;③購買90平方米檔房屋的24人(其中王莉群同時購買了140平方米檔和90平方米檔的房屋),其中20人每人交款5萬元,其中4人每人交款10萬元,共計140萬元。交納購房款的人數為77人,對應的房屋套數為78套。
榮復醫院和楊宏英等77人于2017年4月20日申請對A棟和B棟已施工工程質量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后,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司法鑒定所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省檢司鑒中心[2017]司鑒字第19號《湘西自治州榮復醫院院內職工住宅樓A棟已完工程質量鑒定意見書》和省檢司鑒中心[2017]司鑒字第20號《湘西自治州榮復醫院院內職工住宅樓B棟已完工程質量鑒定意見書》,認為:A棟(6+1層磚混結構)工程局部存在樓板底露筋、樓板開裂、墻體開裂現象,E軸4處構造柱截偏小,達不到合格驗收條件,其他符合設計及施工驗收規范要求。應對樓板底露筋、樓板開裂、墻體開裂、E軸4處構造柱截面偏小進行修復。B棟(高層住宅框剪結構)已施工部分,樁基及部分承臺,質量控制資料齊全,基樁及材料檢測均為合格;結構平面布置與設計相符,樁主筋、剪力墻柱預留插筋、箍筋及水平向鋼筋與設計相符,該工程已施工部分施工質量符合設計及施工驗收規范要求。但因停工2年,基坑內外露鋼筋出現銹蝕,鋼筋截面面積減小,影響主體結構安全,應采取措施。建議①外露鋼筋中的柱箍筋、墻水平向鋼筋更換。②外露樁主筋、柱豎筋、剪力墻豎筋銹蝕,根部銹蝕較嚴重,建議采用植筋加固,植筋數量:直徑14mm及以下的植筋不少于原鋼筋40%,直徑16mm及以上的植筋不少于原鋼筋30%,且應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及施工。榮復醫院花費了鑒定費50000元。
2017年6月25日,榮復醫院和楊宏英等77人申請對案涉A、B棟房屋進行造價評估。本院依法委托后,湘西自治州錦興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湘西錦興鑒字[2018]156號《工程造價鑒定的意見書》:A棟合同總價為3662058.40元,未完成的工程量為636413.51元,未完工程價款計算內容僅為施工費,不包括合同約定的開發過程中所涉及的歸屬于鴻大公司的各項費用。B棟已經完成的工程價款為1597830.49元。榮復醫院花費了評估費50000元。
另查明,案涉《州榮復醫院定向開發職工商住樓合同》約定的“A棟”是指小高層電梯全框架結構18+1層樓,“B棟”是指多層磚混結構6+1層樓,但在后續的材料填報及表述中,當事人都將“A棟”表述為多層磚混結構6+1層樓,“B棟”表述為小高層電梯全框架結構18+1層樓。
又查明,2018年10月26日,榮復醫院和楊宏英等77人向本院提出損失鑒定申請,但因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房價不能確定等原因,經本院多方工作,未能找到能夠作出該鑒定意見的機構,故未能對榮復醫院和楊宏英等77人的損失作出司法鑒定。本院原審過程中,依職權于2018年7月5日前往吉首市房地產管理局對鄰近案涉項目工程的“吉盟天下”樓盤價格和“大漢新城”樓盤價格進行了調查:“吉盟天下”共開發11棟,總房屋面積61207.58平方米,總住宅面積61207.58平方米,住宅房屋價從1340元到3702元不等,均價為3298.79元;“大漢新城”共開發7棟,總房屋面積32694.76平方米,總住宅面積30650.58平方米,住宅房屋價從3164.68元到3855.55元不等,均價為3683.58元。
還查明,湖南省湘西州2018年吉首市一季度房地產市場統計報表顯示,2018年度吉首市房屋均價4066.34元/平方米
判決結果
一、解除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榮復醫院、楊宏英、謝茂廣、彭愛萍、孫春燕、張桂芝、晏小萍、劉精忠、彭美蘭、彭善梅、趙云祥、陳莉、龍文濤、賀紅青、彭夏雨、李貴菊、彭文、陳婧、祝玉娥、向世英、田文軍、高吉、王平、陳連翠、李湘、彭碧山、向才盛、彭玉銀、陳萬玉、賀蓉、賀洪平、魯萬群、彭水艷、吳青蘭、龔永利、闕霄寒、田偉、向爾富、李作法、彭曉春、李萍、楊鳴、王冬花、張華、姚紹富、張雷、賀雙愛、董清春、王小平、顏軍、趙愛紅、向明慧、王莉群、孫健、杜正明、田紹芝、胡新、符蓉、李心紅、吳蘭英、石蘭英、彭艷萍、宛千里、肖化易、謝貴英、田洪衛、伍先紅、梁碧雙、文亞龍、張先文、姚魏、張玲、黃愛君、徐敏、龍鳳、蔣勝菊、張海英、魯幫志與湘西自治州鴻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訂立的《州榮復醫院定向開發職工商住樓合同》;
二、湘西自治州鴻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所交納的100萬元保證金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榮復醫院、楊宏英、謝茂廣、彭愛萍、孫春燕、張桂芝、晏小萍、劉精忠、彭美蘭、彭善梅、趙云祥、陳莉、龍文濤、賀紅青、彭夏雨、李貴菊、彭文、陳婧、祝玉娥、向世英、田文軍、高吉、王平、陳連翠、李湘、彭碧山、向才盛、彭玉銀、陳萬玉、賀蓉、賀洪平、魯萬群、彭水艷、吳青蘭、龔永利、闕霄寒、田偉、向爾富、李作法、彭曉春、李萍、楊鳴、王冬花、張華、姚紹富、張雷、賀雙愛、董清春、王小平、顏軍、趙愛紅、向明慧、王莉群、孫健、杜正明、田紹芝、胡新、符蓉、李心紅、吳蘭英、石蘭英、彭艷萍、宛千里、肖化易、謝貴英、田洪衛、伍先紅、梁碧雙、文亞龍、張先文、姚魏、張玲、黃愛君、徐敏、龍鳳、蔣勝菊、張海英、魯幫志所有;
三、湘西自治州鴻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榮復醫院、楊宏英、謝茂廣、彭愛萍、孫春燕、張桂芝、晏小萍、劉精忠、彭美蘭、彭善梅、趙云祥、陳莉、龍文濤、賀紅青、彭夏雨、李貴菊、彭文、陳婧、祝玉娥、向世英、田文軍、高吉、王平、陳連翠、李湘、彭碧山、向才盛、彭玉銀、陳萬玉、賀蓉、賀洪平、魯萬群、彭水艷、吳青蘭、龔永利、闕霄寒、田偉、向爾富、李作法、彭曉春、李萍、楊鳴、王冬花、張華、姚紹富、張雷、賀雙愛、董清春、王小平、顏軍、趙愛紅、向明慧、王莉群、孫健、杜正明、田紹芝、胡新、符蓉、李心紅、吳蘭英、石蘭英、彭艷萍、宛千里、肖化易、謝貴英、田洪衛、伍先紅、梁碧雙、文亞龍、張先文、姚魏、張玲、黃愛君、徐敏、龍鳳、蔣勝菊、張海英、魯幫志退還520萬元;
四、湘西自治州鴻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楊宏英、謝茂廣、彭愛萍、孫春燕、張桂芝、晏小萍、劉精忠、彭美蘭、彭善梅、趙云祥、陳莉、龍文濤、賀紅青、彭夏雨、李貴菊、彭文、陳婧、祝玉娥、向世英、田文軍、高吉、王平、陳連翠、李湘、彭碧山、向才盛、彭玉銀、陳萬玉、賀蓉、賀洪平、魯萬群、彭水艷、吳青蘭、龔永利、闕霄寒、田偉、向爾富、李作法、彭曉春、李萍、楊鳴、王冬花、張華、姚紹富、張雷、賀雙愛、董清春、王小平、顏軍、趙愛紅、向明慧、王莉群、孫健、杜正明、田紹芝、胡新、符蓉、李心紅、吳蘭英、石蘭英、彭艷萍、宛千里、肖化易、謝貴英、田洪衛、伍先紅、梁碧雙、文亞龍、張先文、姚魏、張玲、黃愛君、徐敏、龍鳳、蔣勝菊、張海英、魯幫志賠償損失1500萬元;
五、駁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榮復醫院、楊宏英、謝茂廣、彭愛萍、孫春燕、張桂芝、晏小萍、劉精忠、彭美蘭、彭善梅、趙云祥、陳莉、龍文濤、賀紅青、彭夏雨、李貴菊、彭文、陳婧、祝玉娥、向世英、田文軍、高吉、王平、陳連翠、李湘、彭碧山、向才盛、彭玉銀、陳萬玉、賀蓉、賀洪平、魯萬群、彭水艷、吳青蘭、龔永利、闕霄寒、田偉、向爾富、李作法、彭曉春、李萍、楊鳴、王冬花、張華、姚紹富、張雷、賀雙愛、董清春、王小平、顏軍、趙愛紅、向明慧、王莉群、孫健、杜正明、田紹芝、胡新、符蓉、李心紅、吳蘭英、石蘭英、彭艷萍、宛千里、肖化易、謝貴英、田洪衛、伍先紅、梁碧雙、文亞龍、張先文、姚魏、張玲、黃愛君、徐敏、龍鳳、蔣勝菊、張海英、魯幫志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湘西自治州鴻大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反訴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181773元、反訴案件受理費6900元,共計188673元,由鴻大公司負擔180000元、榮復醫院、楊宏英等77人負擔867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靜
人民陪審員唐弈輝
人民陪審員唐承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藝馨
判決日期
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