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億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許昌縣福泉水源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1003民初1517號
判決日期:2019-12-02
法院: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億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許昌縣福泉水源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億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支付原告工程款6721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2月27日,原、被告通過招投標方式簽署《許昌縣福泉水源工程施工第十四標段合同協議書》,約定原告作為施工總承包,承建許昌縣福泉水源工程施工第十四標段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原告變更了施工方案,并出具新的施工圖紙,結合現場簽證單,原告按照新的施工方案完成了施工,工程項目也已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經核算工程款共計1422100元,被告支付了750000元,下余672100元。剩余工程款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拒付。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判決結果
駁回河南億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521元,退回原告河南億瑞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勝利
審判員董愛巧
人民陪審員張憲德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李琳
判決日期
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