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壇德勤土木工程儀器廠與安徽省城建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石傳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413民初3567號
判決日期:2019-11-30
法院: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金壇德勤土木工程儀器廠(以下簡稱德勤儀器廠)與被告安徽省城建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公司)、石傳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7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德勤儀器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晶、蔣劍波、被告石傳政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城建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后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19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德勤儀器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晶、蔣劍波、被告城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利民、被告石傳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德勤儀器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城建公司、石傳政支付貨款94662.4元,并承擔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因合肥地鐵施工及周邊基礎設施建設需要,被告石傳政以被告城建公司名義向原告采購監測材料,從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石傳政以電話、短信方式向原告共采購監測材料價值總計94662.4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城建公司及被告石傳政索要貨款,但被告城建公司拒不承認采購了監測材料,認為系被告石傳政個人使用,被告石傳政認為所有材料系被告城建公司使用應由被告城建公司支付所有貨款,多次溝通無效,現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城建公司辯稱,被告并未向原告采購涉案清單上的材料,也未受到該材料。原告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與被告城建公司的買賣交易,例如供貨合同、付款發票等,即使被告石傳政認可采購并接受涉案材料,原告與被告石傳政也無有效證據證明系被告城建公司使用,據了解,被告石傳政個人承接的房建等工程也會用到涉案材料。
被告石傳政辯稱,認可原告訴狀中陳述的買賣事實,但對被告城建公司說材料是我個人使用的事實不予認可。被告城建公司和原告合作是從2012年開始的,我作為工程檢測部的主任在公司對檢測傳感器有需求的時候打電話給原告要求其供貨,由工地現場負責人接受,由我核實,在年終或者第二年年初再和原告補充供貨協議并要求他們開具發票,支付貨款。2014年也依然按照之前的模式,供貨清單上我簽字的是經過我核實的,2014年的時候財務比較緊張,所以年底沒有支付貨款,打算到2015年處理,但是2015年5月我從單位離職了,所以這件事就沒有處理,導致了現在的情況。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2月,原告德勤儀器廠與被告石傳政就2014年由原告供應的各類型監測材料進行核對,并形成2014年監測材料清單一份,該清單主要載明供貨時間、產品名稱、單位、單價、數量、金額及備注等信息并標注使用單位為被告城建公司,經核算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5年1月13日,原告德勤儀器廠共供應各類檢測材料合計價值94662.4元,被告石傳政在材料清單上訂貨人處簽字確認。
另查明,被告石傳政自2004年7月1日至被告城建公司工作,并任中層干部,2015年4月29日,被告石傳政申請離職并辦理離職手續。
被告城建公司未能支付上述清單載明的貨款,故原告德勤儀器廠訴至本院處理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省城建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原告常州金壇德勤土木工程儀器廠貨款94662.4元,并承擔以94662.4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損失。
二、駁回原告常州金壇德勤土木工程儀器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167元,由被告安徽省城建設計研究總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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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
人民陪審員
人民陪審員
楊亞坤
王莉
岳錫林
二○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呂俊杰
書記員
王于吉
判決日期
20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