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長安建筑開發集團公司與陜西鵬豪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16民初13927號
判決日期:2019-11-30
法院: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西安市長安建筑開發集團公司訴被告陜西鵬豪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西安市長安建筑開發集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花,被告陜西鵬豪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勝利、尹小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2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1395675.99元(按照年利率4.35%計算),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款項全部付清之日止;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分別于2005年和2006年與原陜西鵬豪大觀園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簽訂了職工宿舍和辦公樓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為被告在位于西安市長安區灤鎮灃峪口內二道橋處建設職工宿舍和辦公樓。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但工程竣工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工程款,被告均以資金緊張為由,不予結算支付,2018年4月22日,經催要原陜西鵬豪大觀園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鵬簽字并加蓋被告公司印章,確認上述兩份合同結算總金額為3193400元,減去已支付的款項后,承諾剩余欠款由被告公司支付,計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不低于500000元,剩余款項在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時支付,被告同意以未支付的工程款為基數,從2007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項付清。但被告至今未按上述還款協議還款,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現公司認可下欠原告工程款2502800元未支付,亦同意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但認為現其公司無力支付該工程款及利息
判決結果
被告陜西鵬豪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西安市長安建筑開發集團公司支付工程款2502800元,并以25028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款項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7988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18994元,由被告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后,連同上述款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安彥榮
判決日期
2019-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