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百林林場、廣西翔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右江區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6)桂10行初318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百色市百林林場(以下簡稱百林林場)訴被告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右江區政府)、第三人廣西翔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翔路公司)不履行征收林地補償協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向被告右江區政府及第三人翔路公司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2016年10月8日,被告右江區政府以涉案林地存在土地權屬爭議,須進行土地確權為由,向本院申請中止審理。2017年1月4日,本院作出(2016)桂10行初318號行政裁定,中止本案審理。2019年3月29日,被告右江區政府以百色市右江區大楞鄉百樂村第三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百樂村第三小組)、百色市右江區大楞鄉百樂村第四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百樂村第四小組)與本案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為由,申請追加該兩個村民小組參加訴訟,本院予以準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5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百林林場的委托代理人覃明、郭秋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右江區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楊世爵因公務未到庭參加訴訟,其委托代理人盧麗琳、梁麗娟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翔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智創、第三人百樂村第三小組的負責人陸生開、百樂村第四小組的負責人蘇正領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百林林場以被告右江區政府不履行《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用林地補償協議書》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被告履行協議書所約定的義務。
原告百林林場訴稱:因建設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需要征占用原告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平三管護站部分國有林地。2014年9月1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國家發改委的發改基礎(2013)980號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發改委桂發改交通(2014)1521號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桂國土預審(2014)52號文件的精神,原告百林林場與被告右江區政府、第三人翔路公司經協商,就征占地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用林地補償協議書》,其中協議書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項目擬長期占用原告百林林場平三管護站部分國有林地。具體位置見右江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10-2020年)數據內,占用的林地總面積8.7610公頃。最終用地界線以土地部門測量坐標為準(國土征地勘測定界圖)。原、被告及第三人方應根據用地單位制定征地界線現場丈量認定的數量為補償數量依據。”再據協議書中的第四條規定,被告及第三人在取得林地使用手續后,即應辦理相應手續并在20個工作日內共同向原告支付土地補償費2995631元、安置補償費1997087元、青苗補償費122705元,三項合計5238129元。但被告及第三人未履行前述的付款義務。原告為支持被告及第三人的公路建設項目,完全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事實上,在征占林地協議書簽訂前,依被告的要求,原告為該項目的立項過程中已提供起前期的配合義務,尤其在上述協議簽訂之后,原告配合被告及第三人完成公路占地界線、公路占地面積的勘測工作。依第三人的申請,原告配合第三人向林業部門辦理用地許可證的手續。2015年12月6日,國家林業局就該公路的用地申請作出林資許準(2015)366號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批準廣西翔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征占用原告經營管理的國有林地8.7610公頃。自征占用地協議簽訂之日起,原告在公路建設項目占地紅線范圍內停止了生產和經營活動,林地的收益相應停止。同時,依據《森林法》的規定,原告還耗資研制因公路建設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計劃,預計總投資523386元。另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管理局、廣西新發展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及被告右江區人民政府簽訂的《百色至泮水公路工程項目建設協議書》(2015年6月16日)規定廣西新發展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為工程項目的業主,應負責落實項目貸款部分的資金、協助和配合地方政府完成用地手續和拆遷工作,并負擔森林植被恢復費及其項目使用林地可研性工作的費用等;協議書還規定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費由廣西新發展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補助和被告右江區人民政府配套解決。2013年9月22日,廣西新發展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下發新發展投發(2013)41號文委托第三人翔路公司建設和管理百色至泮水公路工程項目建設,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轉接至第三人翔路公司承受。原告認為,原、被告及第三人翔路公司簽訂的《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用林地補償協議書》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協議,被告和第三人翔路公司均為協議的當事人,且分別為項目征地工作的責任主體、項目工程的業主,依法應當根據協議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但被告及第三人翔路公司忽視協議和法律的規定,未履行支付征占地補償費的義務即毀林占地開工建設的行為,不僅違反行政協議、國家法律的規定,而且侵犯原告的合法權益。為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及原告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受損,請法院支持原告以下訴訟請求:一、確認原告與被告、第三人翔路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簽訂的《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用林地補償協議書》的行政協議合法、有效;二、責令被告履行《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用林地補償協議書》規定的義務,向原告支付土地補償費2995631元、安置補嘗費1997087元、青苗補償費122705元,合計5238129元及遲延履行金,由第三人翔路公司連帶承擔支付前述款項的義務。(遲延履行金的總額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2倍標準計付,自本案起訴之日起計至本案的生效判決確定之日止);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負擔。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第一組證據:1、原告的組織機構代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人身份證明,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第三人翔路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明第三人翔路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3、發改基礎[2013]980號文件、桂發改交通[2014]1521號文件,證明百色至泮水公路建設的依據、建設用地占用大王嶺等林地。4、桂交行審[2015]59號文件,證明百色至泮水公路建設的走向設計獲區交通廳批準。5、桂國土資預審[2014]52號文件,證明百色至泮水公路建設用地獲區國土資源廳批準。6、桂交規劃函[2013]445號文件、新發展投發[2013]41號文件,證明廣西新發展交通集團授權翔路公司建設和管理百泮公路。7、百色至泮水公路工程項目建設協議書,證明確定廣西發展集團配合政府征地,右江區政府為征地主體及征地標準。8、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占用林地補償協議書(長期用地),證明確定征占林場林地8.76公頃,兩被告支付補償費合計5238129元,三方配合完成征占林地手續等。9、原告被征收占用林地使用類型表,證明被征占面積、林地上的附著物的情況、植被恢復費等情況。10、第三人提交關辦理林地使用手續的申請,證明翔路公司確認征占永林場林地8.761公頃,請求原告為其辦理使用林地的有關手續、確認林地的權屬及經營管理人。11、第三人的使用林地申請表,證明確認征占林場國有林地、防護林、用材林地、經濟林地、其他林地等,附詳圖四份予以確認。12、關于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占林地公示情況,證明公示公路項目征占林地的情況,無人對權屬持異議,原告配合辦理使用林地申請。13、百林林場報[2015]39號文件,證明辦理使用林地申請手續。14、市林業局同意使用林地批復函及報區林業廳批函,證明確認林地權屬為國有及配合業主辦理使用林地申請手續。15、國家林業局林資許準[2015]366號文件,證明經原告配合國家林業局同意使用原告的國有土地8.761公頃用于公路建設。16、百色至泮水一期工程恢復森林植被異地造方案,證明百泮公路征占林地8.761公頃,依法恢復森林植被產生的費用約為523386元。17、照片六張,證明被告及第三人未支付林地征占費即毀林施工的事實。18、百政發[2005]80號文件,證明被征占地的使用權歸屬原告。第二組證據:1、《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專區百色縣國營福祿林場設計任務書》;2、《關于征用達索生產隊那祿土地的合同書》;3、《關于我場在巴平公路23公里新建造林地點要求撥款建職工宿舍報告》;4、《關于平散分場成立四小組的請求報告》,以上證據1-4證明永樂林場平三分場是經過政府批準,形成設計任務書,由政府撥款在國有土地上建立的,并設立了相應的組織機體機構。平三分場的建立,完全是政府行為。5、《關于補發山界林權使用證書的請示》;6、N0.001592《山界林權證》;7、001288號《山界林權證》;8、《永樂林場平三分場與龍和鄉百樂村達索屯山界林權問題的協議書》;9、《永樂林場平三分場與龍和鄉百樂村達索屯山界林權問題的協議書》;10、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成果圖;11、《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上證據5-11證明百色縣永樂林場完善平三分場山界林權的過程(與百樂三、四組有關部分)。12、N0.0001593號《山界林權證》;13、《永樂林場平三分場與百樂村百樂屯二組山界經營權劃分協議書》;14、N0.0000545號《山界林權證》;15、平三分場與達架屯山界示意圖(1);16、平三分場與達架屯山界示意圖(2);17、《永樂林場與平三屯林權協議書》,以上證據12-17證明百色縣永樂林場完善平三分場山界林權的過程(與百樂二組、達架屯、平三有關部分)。18、《永樂林場森林經營方案》,證明百色縣永樂林場開始完善平三分場山界林權時平三分場場界范圍內的經營狀況。19、《百色市百林林場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報告》,證明案發前平三管護站的經營狀況。20、《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國有林場被侵占的林地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辦函[2018]19號,證明對廣西國有林場被侵占的林地要進行綜合整治是中央精神、是自治區政府的精神、是百色市政府的精神、是右江區政府的精神。21、平三管護站權屬說明,證明對平三管護站權屬作綜合說明。22、《林地經營利用和保護協議書》,證明協議書所述及土地的所有權是國有的,使用權歸百色市百林林場所有。23、關于對《關于百色至泮水公路項目征地涉及林地情況的說明》,證明長期用地小班都在長期用地紅線范圍內,長期紅線范圍內的非林地(包括舊公路)都不在報批范圍之內,長期紅線范圍外的林地也不在報批范圍之內。廣西盛麒科技有限公司的計算結果是正確的,右江區自然資源局的計算結果是錯誤的。24、《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占用林地補償協議書》說明,證明協議所涉及的林地的林地使用權是國有的,林地使用權歸百色市百林林場。右江區國土局的征地補償工作并沒有將協議所涉及的林地的土地補償費以及青苗補償費撥付給百樂三、四組。右江區自然資源局欠付給百色市百林林場的各項補償數目。
被告右江區政府辯稱:一、右江區政府與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簽訂的《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用林地補償協議書》(長期用地),不能作為收回國有林地的補償依據,原告訴請缺乏事實依據。(一)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以下簡稱項目)是自治區發改委批復實施的重點項目,2013年9月22日,廣西新發展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委托廣西翔路建設有限公司組織實施來賓寺山至貴港等7個路網項目建設和管理的通知》(新發展投發[2013]41號),通知明確委托第三人廣西翔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具體實施百色至泮水路網項目建設業主職責。隨后,項目得到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百色至泮水公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桂發改交通[2014]1521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百色至泮水公路項目建設用地預審的批復》(桂國土資預審[2014]52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關于百色至泮水一期工程一階段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的批復》(桂交行審[2015]59號)的批準實施。因項目用地涉及到林地,所以,必須辦理使用林地的相關手續。根據國家林業局《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涉及使用國有林地等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經營的國有林地,提供其所屬主管部門的意見材料及使用單位與其簽訂的使用林地補償協議”的規定,項目使用林地,必須以辦理林地使用手續作為工程審批的前置條件。為此,在項目建設未辦理完使用林地手續和國土部門進行勘測定界的情況下,翔路公司為盡快取得林業部門對項目使用林地的批復,加快項目的推進,根據林業部門提供的《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成果圖》上注明的林木權屬,于2015年9月14日,第三人翔路公司作為甲方,答辯人右江區政府作為乙方與原告(即丙方)簽訂《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用林地補償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這份協議實際上僅是翔路公司用于向上級林業部門辦理項目使用林地的申請材料,不作為收回國有林地,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的依據。(二)協議相關條款約定的事項尚未履行,原告訴請支付補償款無依據,答辯人不存在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上述已闡明三方簽訂的協議,只是由翔路公司用于向上級林業部門辦理項目使用林地的申請材料,不能作為收回國有林地的補償依據。所以,協議約定項目是擬長期占用林地位置和面積林地總面積8.7610公頃,最終用地以土地部門測定坐標為準(國土征地勘測定界圖),三方根據用地單位制定征地界線現場丈量認定的數量為補償數量依據;協議生效后,甲乙方在取得使用林地手續、國土部門丈量數據且簽訂《國家建設收回國有土地補償協議書》完畢,2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款項付清給丙方。由于協議約定是擬長期占用林地位置和面積……林地總面積8.7610公頃,所以至今,三方尚未對用地位置的面積進行現場丈量認定;國土部門也尚未與原告簽訂《國家建設收回國有土地補償協議書》,項目使用到多少國有林地尚未確定。項目使用國有林地的,依法應當由國土部門與林地使用人簽訂《國家建設收回國有土地補償協議書》,按協議約定的事項進行補償。所以,原告訴請支付補償款是缺乏依據的,答辯人不存在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二、協議擬長期占用林地8.7610公頃,目前存在林地所有權權屬糾紛。2016年9月23日,右江區大楞鄉百樂村第三村民小組和第四村民小組以百泮公路18至27公里處山地權屬存在爭議為由,以原告作為被申請人,分別向百色市右江區林業局(以下簡稱林業局)提交山地權屬糾紛調處申請,要求確認250畝山地歸上述兩個村民小組所有。林業局經審查,兩村民小組申請調處的250畝爭議地,涵蓋協議書約定的占用林地8.7610公頃所在的位置。所以,林業局受理該權屬糾紛調處申請,并將立案受理通知書和提出答辯通知書,送達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即原告),目前,此糾紛案件,林業部門還在調處之中。綜上所述,原告訴請和訴稱缺乏事實依據,請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右江區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第一組證據:1、廣西新發展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委托廣西翔路建設有限公司組織實施來賓寺山至貴港等7個路網項目建設和管理的通知》(新發展投發[2013]41號),證明第三人廣西翔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具體實施百色至泮水路網項目建設業主職責。2、《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百色至泮水公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桂發改交通[2014]1521號),證明百色至泮水公路項目建設得到了自治區發改委同意建設的批復。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百色至泮水公路項目建設用地預審的批復》(桂國土資預審[2014]52號),證明百色至泮水公路項目建設得到了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同意用地批復。4、《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關于百色至泮水一期工程一階段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的批復》(桂交行審[2015]59號),證明百色至泮水公路項目建設得到了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有關建設規模、技術標準、投資預算的批復。5、百色市右江區大楞鄉百樂村第四村民小組山地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書、百色市右江區林業局山林權屬糾紛案件立案登記表、權屬糾紛調處申請立案受理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答辯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明《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用林地補償協議書》擬長期占用林地8.7610公頃,目前存在林地所有權權屬糾紛,林業部門已受理。7、《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證明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必須以辦理林地使用手續作為工程審批的前置條件,協議書實際上僅是第三人用于向上級林業部門辦理項目使用林地的申請材料,不作為收回國有林地,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的依據。第二組證據:1、《研究百林林場與大楞鄉百樂村達索屯及百樂三組林地權屬糾紛問題的紀要》(右政閱[2016]28號)、百泮公路擴建征地涉及百林林場與大楞鄉百樂村達索屯及百樂三組林地權屬糾紛綜合示意圖,證明:(1)因百色至泮水公路征地,百林林場與達索屯及百樂三組發生林地權屬糾紛。2016年5月20日,右江區政府召開相關部門會議,專題研究該糾紛。經與會人員討論,決定:百泮公路征地A(K18+960)至B(K20+600)、D(K24+400)至E(25+920)段地界內,涉及到2009年4月24日、2007年10月30日百林林場與達索屯、百樂三組簽訂的《百林林場林地經營利用和保護協議書》的范圍,按協議約定,青苗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百林林場,土地補償費、安置費歸達索屯及百樂三組;B(K20+600)至C(K23+520)地段界屬達索屯所有;C(K23+520)至D(K24+400)段地界涉及百林林場與達索屯、百樂三組的三方糾紛,調解工作延后處理。(2)綜合示意圖注明上述公路用地的地段在《協議書》所在的位置等。2、《研究百林林場與大楞鄉百樂村達索屯及百樂三組林地權屬糾紛問題的紀要》(右政閱[2016]37號)、百泮公路擴建征地涉及百林林場與大楞鄉百樂村達索屯及百樂三組林地權屬糾紛綜合示意圖,證明:(1)對于百林林場與達索屯及百樂三組發生林地權屬糾紛涉及地塊是C(K23+520)至D(K24+400)段。2016年7月22日,右江區政府召開相關部門會議,專題研究該糾紛。經與會人員討論,認為C(K23+520)至D(K24+400)段地的征地范圍內,有百樂三組、四組農玉標等村民種植的杉木、八角等經濟林,且農玉標持有大楞鄉政府1987年頒發的權屬證。決定該路段的補償費屬四組集體,由區國土局與百樂四組簽訂征地協議。(2)綜合示意圖注明上述公路用地的地段在《協議書》的位置及糾紛所在的位置等。3、關于百色至泮水公路項涉及百林林場征地情況說明、附《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3份編號為右江區大楞鄉2016001號、2016004號、2016027號及圖紙2張,證明:(1)百色市右江區自然資源局2019年4月29日給右江區政府的說明,在廣西翔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右江區人民政府與百色市百林林場于2015年9月14日簽訂的《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占用林地補償協議書》,需征占用林地面積8.761公頃(131.415畝),作為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項目建設用地。經上圖核實,坐標內面積合計125.494畝,與協議書的131.415畝相差5.921畝,在125.494畝中,有8.841畝無需征地,實際征地面積為116.653畝。其中:征收平三屯2.814畝、百樂屯62.001畝、達索屯51.838畝。(2)116.653畝征地中,在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施工樁號K18+960至K25至920內面積共計111.582畝,另有4.801畝不在上述樁號范圍內。(3)原右江區國土局與涉及的平三屯、百樂屯、達索屯分別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編號為:右江區大楞鄉2016001、2016004、2016027,并按協議支付給各屯土地補償款。第三組證據:青苗補償協議書,證明原告已經取得青苗補償費。第四組證據:《關于百色至泮水公路項目征地情況的補充說明》。
第三人翔路公司述稱:一、翔路公司沒有向原告直接支付征地補償款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和第三款“……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等相關法律規定,地方政府為本案百色至泮水公路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的主體。百色至泮水公路工程項目建設中,廣西新發展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為項目業主,業主已授權翔路公司履行項目法人職責。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管理局、廣西新發展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和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政府簽訂的《百色至泮水公路工程項目建設協議書》,業主方(我方)對于征地拆遷工作的職權僅限于“協助、配合地方政府完成用地辦理與拆遷工作,核定征地拆遷補助總費用、對征地拆遷補助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整個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中,翔路公司負責的征地拆遷補助費用都將直接支付給政府方,而非直接對被征拆人進行支付。因此,翔路公司沒有向原告直接支付征地補償款的義務。二、翔路公司已經向百色至泮水公路征地拆遷協調指揮部實際拔付了征拆補償款。為協助、配合地方政府完成用地辦理與拆遷工作,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翔路公司一直按照項目征拆工作進度要求,向百色至泮水公路征地拆遷協調指揮部拔付征拆補償款。根據征地拆遷協調指揮部函件,翔路公司一共撥付了六筆征地拆遷補償款,有建設辦與指揮部現金往來結算單可以證明。因此,翔路公司已經實際履行了自己在百泮公路項目中征拆補償費的支付義務,不需要再向被征拆人另行支付。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人民政府為本案征地拆遷的主體,翔路公司沒有向原告直接支付征地補償費的義務,并且翔路公司已經履行了項目建設征拆補償工作中的向指揮部撥付征拆補償款的義務。原告訴求翔路公司對征地補償費用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且要求翔路公司支付本案訴訟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子以駁回。
第三人翔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明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2、桂交規劃[2013]445號、新發展投發[2013]41號文件,證明廣西新發展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授權第三人建設管理百泮公路。3、百色至泮水公路工程項目建設協議書,證明第三人沒有向原告直接支付征地補償款的義務。4、關于預撥百泮路六筆征地拆遷補償款的函及附件預付款申請表和征拆工作進度表、建設辦向指揮部撥付征拆補償款的資金往來結算單,證明第三人按照征拆工作進度已實際撥付征拆補償款給征拆指揮部。
第三人百樂村第三小組述稱:2007年10月30日,百樂村第三小組與原告百林林場簽訂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如果國家征收涉案土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百樂第三小組所有,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
第三人百樂村第三小組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林地經營利用和保護協議書》,證明2007年10月30日,百樂村第三小組與百林林場簽訂林地協議書,該協議第五條明確規定,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補償費歸第三小組所有。在協議期限內,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青苗補償、地面附著物補償歸百林林場所有。故涉案土地為百樂村第三小組所有。2、《山林權屬協議書》,證明百樂村第三小組與第二小組簽訂山林權屬協議書,協議約定從起點面向終點,界線右手邊屬百樂第三小組,而這方向正好是百泮公路。
第三人百樂村第四小組述稱:一、百樂村第四小組有原百色縣人民政府頒發的N0.0003040《山界林權證》,證明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用林地范圍屬于百樂村第四小組所有。二、2009年百樂村第四小組與原告簽訂了《百林林場林地經營利用和保護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協議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甲方(原告方)有獲得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的權利,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費歸乙方(百樂村第四小組)所有。”在征用林地補償費發下來時原告已經獲得了青苗補償費。因此,原告提出請求右江區人民政府向其支付土地補償費3995631元、安置補償費1997087元、青苗補償費122705元,合計5238129元及遲延履行金,由翔路公司連帶承擔支付前述款項的義務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由原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第三人百樂村第四小組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山界林權證》,證明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用林地范圍權屬歸百樂村第四小組所有。2、《百林林場林地經營利用和保護協議書》,證明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百樂村第四小組所有。
經庭審質證,原告百林林場對被告右江區政府所舉第一組證據的證據1、2、3、4、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沒有異議;對證據5、6有異議,認為該證據是在本案原告起訴后百樂村第三、第四小組才申請土地確權,不能作為本案的依據。對第二組證據的證據1有異議,認為該證據是原告沒有參與,是政府內部會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證據2、3有異議,認為該證據超過舉證期限,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補償款已支付給百林林場,因無匯款憑證印證,且該證據已經超過了舉證期限。對第四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第三人翔路公司、百樂村第三小組、第四小組對被告右江區政府所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沒有異議。
被告右江區政府對原告百林林場所舉的第一組證據的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合法性有異議,認為原告起訴時該組織機構代碼不年審,已失效,法定代表人身份應附有政府部門任命書;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該文件沒有證明建設用地占用大王嶺等林地;對證據4、5、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證據7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協議不是確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管理局配合右江區人民政府征地,而是明確約定甲方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管理局、乙方廣西新發展交通集團有限公司、丙方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政府在百色至泮水公路工程項目建設中的三方各自的職責、建設項目用地折遷費用由乙方按補償標準計算費用的85%補助給丙方右江區政府等內容;對證據8的證明內容及目的有異議,認為該協議書是為了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項目盡快辦理得用地手續而簽訂的,而不是真正意義上占用林業補償協議,協議約定的補償條款尚未生效;對證據9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該表所列的內容均是原告自行制作,沒有百色至泮水公路項目建設投資建設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管理局、廣西新發展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政府的確認;對證據10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涉案的8.761公頃為原告所有;對證據11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證據是上報使用林地手續所需材料之一,另外原告附的四份圖,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均是原告行自制作,現場查驗意見的查驗人沒有誰簽字,是不合法的;對證據12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公示用地須由使用林地的單位公示,而且要將公示內容分別在被用地單位所在本屯進行公示張貼,而該公示沒有顯示,只有原告自行寫上公示沒異議并蓋章,但不代表其他單位及村、組無異議。對林地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該證明是原告自行作出的證明,沒有權屬憑證相印證;對證據13的真實性無異議,該請示是為了辦理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使用林地手續所需的材料之一;對證據14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該批復函及請示是辦理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使用林地手續所需的材料之一,不能確認林地權屬為國有;對證據15無異議,證明辦理得8.761畝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使用林地許可;對證據16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17,因原告未提供照片無法質證;對證據18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證明被征占地的使用權屬原告。被告右江區政府對原告所舉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1-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證據5的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6、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8、9有異議,認為該協議書已被2009年4月24日百林林場與大楞鄉達索4組簽訂的《林地經營利用和保護協議書》取代;對證據10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1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平三分場取得的12.22畝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在涉案的8.7610公頃的范圍內;對證據12-1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該協議書是與百樂村二組簽訂,與本案無關;對證據14-17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1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19、20的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21、22、2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該說明僅為百林林場一方之詞;對證據2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綜上,百林林場提供的第二組證據材料,均不能證明涉案的8.7610公頃的林地屬國家所有,使用權依法歸百林林場使用。且該組證據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才提供,不是新證據,人民法院應不予采納。第三人翔路公司、百樂村第三小組、第四小組對原告所舉證據的質證意見與被告右江區政府的質證意見一致。
原告對第三人翔路公司所舉的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證據4的關聯性有異議。被告右江區政府、第三人百樂村第三小組、第四小組對第三人翔路公司所舉的證據無異議。
原告對第三人百樂村第三小組所舉的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證據不是權屬劃分,保護協議范圍不在本案的爭議地內;對證據2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本案協議涉及林地權屬為原告所有。被告右江區政府、第三人翔路公司、百樂村第四小組對第三人百樂村第三小組所舉的證據無異議。
原告對第三人百樂村第四小組所舉的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法律規定荒山屬于國有,雖然政府頒發林權證給第四小組,但土地性質是國有的;對證據2無異議,認為該協議約定涉案林地屬原告所有。被告右江區政府、第三人翔路公司、百樂村第三小組對百樂村第四小組所舉的證據無異議。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被告右江區政府所舉第一組證據的證據1、2、3、4、7,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第一組證據的證據5、6系百樂村第三、第四小組因涉案土地權屬存在爭議,向右江區政府申請確權,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被告所舉第二組證據的證據1、2系右江區政府就百泮公路征地糾紛問題作出的會議紀要,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參考證據;第二組證據的證據3系右江區自然資源局出具的說明及相關的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具有真實性,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參考證據。被告所舉的第三組證據,原告否認該補償協議涉及本案征收土地,原告無其他證據相印證,對該證據本院不予以認定。被告所舉的第四組證據,因該證據系舉證據期限屆滿之后提出,本院不予以認定。
原告百林林場所舉的第一組證據的證據1、2證明原告的主體身份,本院予以確認;證據3、4、5、6具有真實性,證據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證據7、8各方當事人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9為原告制作的被征收占用林地使用類型表,由于被告不予以認可,本院不予認定;證據10、11、13、14、15各方當事人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確認其真實性;證據12為原告配合辦理林地使用手續進行的公示,不能證明林地權屬;證據16、18與本案補償協議無關聯,本院不予認定;證據17因原告未提供證據材料,視為其放棄該項舉證權利。原告百林林場所舉的第二組證據,因該組證據系原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被告對此提出異議,本院不予以認定。
第三人翔路公司所舉的證據1、2、3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4為百色至泮水公路建設辦公室支付相關的征地拆遷補償款,對該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第三人百樂村第三小組所舉的證據1為百林林場與第三小組簽訂的協議,本院確認其真實性;證據2系百樂屯二組與三組簽訂的協議,由于原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認定。
第三人百樂村第四小組所舉的證據1、2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出桂發改交通[2014]1521號《關于百色至泮水公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同意建設百色至泮水公路。路線走向和建設規模為:百色至泮水公路起于百色市東環大道與城東大道交叉口,向西南經右江區那懷村,大楞鄉平慢村、龍和村,泮水鄉水楞村、泮水鄉,終于右江區泮水鄉那眉村六香屯附近,接國道G323云南省富寧段,路線全長約97公里。2014年8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作出桂國土資預審[2014]52號《關于百色至泮水公路項目建設用地預審的批復》,原則同意通過用地預審。廣西新發展交通集團有限公司為百色至泮水公路工程項目的業主,后授權廣西翔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履行項目法人職責,負責實施項目建設工作。2015年9月14日,由于百色至泮水公路項目建設未辦理完使用林地手續,為配合項目盡快取得合法用地手續,廣西翔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甲方,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政府作為乙方,百色市百林林場作為丙方,三方共同簽訂了《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占用林地補償協議書》,該協議約定:“一、項目擬長期占用林地位置和面積。項目占用百林林場平三管護站部分國有林地。具體位置:百林大楞3林班2經營班1.1、1.2、1.3、2.2、2.3小班……林地總面積8.7610公頃。最終用地界線以土地部門測定坐標為準(國土征地勘測定界圖)。甲乙丙三方根據用地單位制定征地界線現場丈量認定的數量為補償數量依據。二、補償標準、計算方法及金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勘測設計認定結果,甲乙應支付給丙方補償費用,具體計算方法、標準及金額如下:(一)土地補償費:8.7610公頃×341928元/公頃=2995631.00元;(二)安置補助費:8.7610公頃×227952元/公頃=1997087.00元;(三)青苗補償費:小計122705.00元(詳見下表)……四、本協議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后,甲乙方在取得使用林地手續、國土部門丈量數據且簽訂《國家建設收回國有土地補償協議書》完畢,20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款項付清給丙方。丙方亦需在征遷補償款到償還后10個工作日內,對原作物、附著物和各種構筑物遷移或拆遷完畢。否則,一切損失由丙方自負,甲乙方不再支付任何費用。……”2015年9月17日,百林林場將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長期使用8.7610公頃林地報批材料呈百色市林業局審核,再由百色市林業局向上級部門層層報批。2015年12月6日,國家林業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同意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項目使用百林林場國有林地8.761公頃。至今,協議三方均沒有按照協議的約定,由土地部門勘測最終用地界線。由于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收林地補償問題,百林林場與百樂村第三小組、第四小組發生林地權屬糾紛。基于上述糾紛,右江區政府于2016年5月20日、2016年7月20日分別作出右政閱[2016]28號《研究百林林場與大楞鄉百樂村達索屯及百樂三組林地權屬糾紛問題的紀要》、右政閱[2016]37號《研究百林林場與大楞鄉百樂村三組、四組有關百泮公路征地糾紛問題的紀要》。隨后百色市右江區國土資源局按照會議紀要的決定,分別與百樂村第三小組和第四小組簽訂了《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2016年9月18日,百林林場因未獲得協議約定的補償,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右江區政府、翔路公司履行三方共同簽訂的《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占用林地補償協議書》,支付百林林場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遲延履行金。2016年9月23日,百樂村第三、第四小組申請右江區政府對百泮公路處的林地權屬進行確權。2016年10月8日,右江區政府以兩村民小組申請調處的林地涵蓋百林林場所訴被征占林地為由,申請本案中止審理。2019年4月29日,百色市右江區自然資源局作出《關于百色至泮水公路項目征地涉及林地情況說明》,說明的主要內容為:根據翔路公司、右江區政府和百林林場簽訂的《百色至泮水公路一期工程征占用林地補償協議書》,按右江區林業局提供的《協議書》面積的坐標圖上核實,坐標內面積合計125.494畝,與協議書的131.415畝(8.761公頃)相差5.921畝。而125.494畝中,有8.841畝因位于舊公路線內和新建百泮公路一期工程紅線范圍外無需征地,實際征地面積為116.653畝。
另查明,百樂村第三小組、第四小組申請右江區政府確權的林地范圍,涉及本案被征收的林地。至今,該爭議仍在調處當中,仍未作出確權決定
判決結果
被告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政府繼續履行協議,即由被告百色市右江人民政府組織原告百色市百林林場、第三人廣西翔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用地單位制定征地界線現場丈量,以丈量數據為依據簽訂《國家建設收回國有土地補償協議書》,支付征收林地補償費給原告。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百色市右江區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50元(開戶名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萬象支行;帳號:20-017301040003777)。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羅敏
審判員許彩樂
人民陪審員黃永忠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勞珍
書記員黃惠岸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