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某與龍山縣工程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3130民初696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湖南省龍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滕某某與被告龍山縣工程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滕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秀忠,被告龍山縣工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隆平、周麗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滕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龍山縣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177天工資42072.9元;2.判令被告龍山縣工程公司支付原告住院期間護理費3450元;3.判令原告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4.判令被告龍山縣工程公司支付原告滕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9658.9元;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10日,原告滕某某到龍山縣工程公司“里耶鎮兔吐村綜合服務平臺”工地工作,同年5月13日上午9點左右,原告在工地施工作業時,不慎從跳架上跌落于地,導致腰部、右腳受傷。后經送至龍山縣字會民族骨科醫院檢查住院,診斷為:1.L2椎體壓縮性骨折;2.右足第3、4趾骨骨折。住院治療共70天。2018年6月20日經湘西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州人社工認字[2018]387號工傷認定書認定為工傷。2018年11月8日經湘西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州勞鑒傷字[2018]331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傷殘九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和《湖南省實施辦法》第26條等規定,被告龍山縣工程公司應向被告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不予支付。因此,特提起訴訟,懇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龍山縣工程公司當庭辯稱:1、原告滕某某主張停工留薪期的工資計算有誤,沒有法律依據,我方與原告滕某某約定工資日結100元一天,因此,我方主張滕某某的工資為每月3000元。其次,原告方主張的以月計薪21.75天的計算也無法律依據。再次,原告滕某某已于2018年8月14日退休,并辦理了退休手續,因此,停工留薪期的計算時間應從2018年5月13日計算至2018年8月31日;2、原告滕某某主張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我方已經向原告方支付完畢;3、我方與原告方并非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不存在解除勞動關系的說法;4、原告方滕某某主張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算有誤,應根據《湖南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九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一年減除20%,但最高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計算為:3000×8×10%=2400元。綜上,我方認為應支付給原告方停工留薪的工資為107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2400元,合計131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證。對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滕某某提供的證據:證據1即被告龍山縣工程有限公司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1份、證據2即原告滕某某居民身份證1份、證據3湘西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州人社工認字[2018]387號工傷認定書1份、證據4即湘西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州勞鑒傷字[2018]331號工傷認定決定書1份、證據5即龍勞人仲字[2019]第3號裁定書1份、證據6即人社部發[2014]103號文件1份、證據7即州人社發[2018]51號文件一份、證據8即龍山縣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局出具的證明、證據9即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證據10即田志秀在滕某某住院期間護理了23天的證明。被告龍山縣工程有限公司對原告滕某某提交的證據5、證據6、證據7、證據8有異議,本院認為證據5、證據6、證據7屬于規范性法律文件,不屬于證據,因此,本院對證據5、證據6、證據7不予確認。對于證據10,因原告滕某某與被告龍山縣工程有限公司另行達成協議,護理費由被告龍山縣工程公司自行向田志秀支付。因此,對于證據10,本院不予采納。因此,本院認為除證據5、6、7、8、10外,其他證據均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能夠證明本案案情事實,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10日,原告滕某某到龍山縣工程公司“里耶鎮兔吐村綜合服務平臺”工地工作,2018年5月13日上午9點左右,原告滕某某在工地施工作業時,不慎從跳架上跌落于地,導致腰部、右腳受傷。后經送至龍山縣字會民族骨科醫院檢查,共住院治療70天,診斷結果為:1.L2椎體壓縮性骨折;2.右足第3、4趾骨骨折。2018年6月20日經湘西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州人社工認字[2018]387號工傷認定書認定為工傷。2018年11月8人經湘西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州勞鑒傷字[2018]331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傷殘九級。被告龍山縣工程有限公司僅向原告滕某某支付鑒定費1200元。因此,原告滕某某向龍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龍山縣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停工留薪期六個月的工資42602元、住院伙食費7000元、護理費345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136元,并且請求解除勞動合同。龍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龍勞人仲案字[2019]第3號仲裁裁決書,龍山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查后認為,被告在原告處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被認定為工傷,且被鑒定為九級傷殘。故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裁決如下:1.由被告龍山縣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滕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23711元;2.由被告龍山縣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滕某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215元;3.原告其他仲裁請求本委不予支持。原告滕某某對仲裁裁決不服,特向龍山縣人民法院起訴。
另查明,被告龍山縣工程有限公司曾為原告滕某某購買工傷保險,滕某某的標準工資為4018.8元。但經本院當庭質證核實查明,該工傷保險是以龍山縣工程有限公司-龍山縣里耶鎮兔吐村項目來投保的,該工資標準的真實性不予核實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滕某某與被告龍山縣工程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
二、被告龍山縣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滕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人民幣31020元,此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龍山縣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滕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人民幣4136元,此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滕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人民幣,由原告滕某某負擔10元人民幣。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庭汝
人民陪審員白菊芬
人民陪審員曾凡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代理書記員田珍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