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路鐵道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庫爾勒采石場與阿克陶縣銀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阿克陶贛發鐵路道渣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新7102執5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路鐵道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庫爾勒采石場與被執行人阿克陶縣銀峰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阿克陶贛發鐵路道渣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新7102民初4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路鐵道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庫爾勒采石場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受理立案后,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依法向被執行人公告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和執行裁定書,責令其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給付義務。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車輛、不動產及網絡資金等信息,未查實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車輛、有價證券、不動產等可供執行的財產。2019年7月23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因被執行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2019年10月30日,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嚴偉
審判員吾吉·肉孜
審判員周麗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春
書記員程春輝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