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55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與李剛、駱國慶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282民初4755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浦公司)與被告李剛、駱國慶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6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談國鋒,被告李剛、駱國慶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黃浦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李剛支付貨款1768493.72元,并承擔該款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倍計算的利息;2.請求李剛支付其公司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費30000元;3.駱國慶為上述第1項、第2項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4訴訟費用由李剛、駱國慶承擔。事實與理由:駱國慶為其公司受托銷售方,2012年至2013年期間駱國慶為其公司向李剛銷售電線,其公司按約向李剛交付電線,2018年4月1日駱國慶與其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駱國慶對其客戶與其公司直接對賬確認的欠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貨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2018年7月18日其公司與李剛達成還款協議書,明確截止2017年12月31日,李剛仍結欠其公司貨款1768493.72元,并約定了還款方式,嗣后李剛未按約履行,欠款經其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李剛辯稱,欠款是事實,對律師費沒有異議。但該筆欠款與駱國慶無關,應由其歸還,第三人拖欠其貨款,導致其無力歸還貨款,希望黃浦公司寬限期限,給予其分期付款。
被告駱國慶辯稱,對承擔擔保責任、律師費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駱國慶經銷黃浦公司電線電纜,2018年黃浦公司與駱國慶簽訂保證合同一份,雙方約定:1.駱國慶對黃浦公司與駱國慶客戶直接對賬確認的欠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2.保證期間為第三方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年;3.保證范圍為貨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黃浦公司為實現債權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駱國慶以黃浦公司名義向李剛銷售購買電線電纜,2018年7月18日黃浦公司與李剛簽訂還款協議書一份,確認截止2017年12月31日,李剛共計結欠黃浦公司貨款1768493.72元,李剛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以房屋一套抵貨款(400000元-500000元),于2018年春節前抵水岸城邦放寬340000元,余款于2019年12月30日前結清,如李剛有任何一期未按約履行,黃浦公司有權要求李剛一次性支付所欠全部款項,且相應的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由李剛承擔。因李剛未按約履行,黃浦公司委托江蘇路修事務所進行起訴,并支付了律師費30000元。
以上事實,有還款協議書、保證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委托代理合同及本院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李剛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貨款1768493.72元及利息(1768493.72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1.5倍計算)。
二、李剛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為實現債權需支付的律師費損失30000元。
三、駱國慶對李剛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訴訟費減半收取計10718元,由被告李剛、駱國慶負擔。原告黃浦公司預交訴訟費10718元可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申請退回,被告李剛、駱國慶應負擔的部分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錢文卿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陳思思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