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與江蘇巨雕起重機械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282民初3676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浦公司)與被告江蘇巨雕起重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雕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行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巨雕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黃浦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巨雕公司支付貨款40875元,并承擔該款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1.5倍計算的利息損失;2.訴訟費用由巨雕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巨雕公司多次向其公司購買電纜,后經雙方對賬,確認截止2017年8月15日止,巨雕公司尚欠其公司貨款40875元。欠款經其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巨雕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黃浦公司與巨雕公司之間有業務往來。經雙方對賬,巨雕公司在對賬函上蓋章,確認截止2017年8月15日,其公司尚結欠黃浦公司貨款40875元。嗣后,巨雕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欠款經黃浦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對賬函及本院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江蘇巨雕起重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無錫市黃浦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貨款40875元及利息(款40875元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1.5倍計算)。如江蘇巨雕起重機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22元,公告費600元,合計1422元,由巨雕公司負擔。黃浦公司預交訴訟費822元可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申請退回,巨雕公司應負擔的822元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巨雕公司應負擔的公告費600元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黃浦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錢文卿
人民陪審員錢錫龍
人民陪審員張新元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吳艷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