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譽律師事務所與袁文忠申請保全案件民事訴訟保全裁定書
案號:晉1182財保19號
判決日期:2019-11-29
法院:山西省汾陽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山西明譽律師事務所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袁文忠在中國農業銀行卡號為62×××77的賬戶存款35000元。申請人山西明譽律師事務所提供郝明偉在汾陽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定期存款35000元作為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袁文忠名下的在中國農業銀行卡號為62×××77賬戶內存款人民幣35000元;
凍結擔保人郝明偉名下的在汾陽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賬號為556×××92賬戶內的存款35000元。
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動產的期限為兩年,
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案件申請費370元,由申請人山西明譽律師事務所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賀海慶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田笑笑
判決日期
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