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與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222民初319號
判決日期:2019-11-28
法院:繁昌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宇公司)與被告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立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孝民、方海青,被告三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飛、朱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天宇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15926.43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其中724687.5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算至2017年5月10日止,工程款2915926.43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天宇公司當庭變更利息請求內容為: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其中724687.5元自2011年10月21日起算至2017年5月10日止,工程款2915926.43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0年1月28日,被告通過公開招投方式,確定原告為“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工程中標單位。2010年3月1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對工程內容、承包范圍、工期、合同價款以及工程款支付方式進行了約定。工程計劃開工時間為2010年3月,但由于項目工地遭受村民阻攔,實際于6月開工,竣工時間雙方協議變更為2011年10月15日。原告承建范圍的工程于2011年10月20日完成施工,由于被告自行分包的供水供電工程未能在2011年10月20日完成施工,直至2012年2月22日通過竣工驗收合格。涉案工程造價,原、被告雙方在2016年11月30日會議紀要確定無爭議部分為13037388元,爭議工程款部分經繁昌縣人民法院委托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鑒定為957538.43元,工程造價共計13994926.43元,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為11079000元,尚欠工程款為2915926.43元。另,2010年6月,原告將涉案工程轉包給實際施工人方國財施工,雙方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約定由方國財對此工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且2012年2月22日竣工驗收,預留的3%質保金應于2014年2月21日退還,但至今未退還。綜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判如訴請。
原告天宇公司向本庭提交下列證據:
1、原、被告工商信息復印件一組,證明原被告身份適格;
2、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一組,證明被告通過招投標程序,確定原告是施工單位,雙方簽訂合同,就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3、被告公司總經理管雷出具說明、第二期監理月報、第十八期監理月報復印件一組,證明工程計劃開工為2010年3月,但由于被告未協調好關系致使村民阻攔,工程直至6月才正式開工;
4、2011年9月26日和2012年5月15日《會議紀要》復印件一組,證明雙方同意將竣工日期變更為2011年10月15日;
5、2011年10月20日的監理日志、竣工驗收報告、2011年10月24日函件、2011年12月30日受電工程報驗單復印件一組,證明涉案工程原告承建范圍工程已經于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被告于2010年10月20日進行了預驗收,涉案工程整體工程(包括水電)于2012年2月22日通過竣工驗收;
6、2016年11月30日《關于繁昌翠竹灣工程決算的專題會議紀要》、2011年6月19日《補充協議》、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鑒定報告》復印件一組,證明涉案工程總造價為13994926.43元;
7、(2018)皖02民終2231號民事判決書、(2017)皖0222民初1311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組,證明涉案工程人民法院已經查明轉包、開工時間、竣工時間以及施工過程中的相關事實,被告付款11079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915926.43元。
三立公司辯稱,一、答辯人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三立公司”)與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天宇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下稱《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約定固定單價為928萬元,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135天。涉案工程為招標的建設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建筑市場秩序。根據投標文件,投標人以9280574.4元,其中主材2710488.96元的投標價。2009年12月17日,天宇公司中標涉案工程為承包人,三立公司與天宇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書約定涉案工程工期為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135天,合同價款為928萬;(2)《合同》專用條款23.2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合同價款中包括風險范圍:施工期間各類建材市場風險和國家政策調整風險、現場多余土清運、場地堆土、挖土放坡或支護,土方二次轉運等現場實況因素,天宇公司與三立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二、三立公司與天宇公司明確對賬,確定涉案工程合同范圍內的工程總造價為13037388元,三立公司已經與天宇公司對涉案工程造價達成一致,雙方只對工程逾期違約和樓宇維修應當扣除部分有爭議。本案系天宇公司與三立公司建設工程案件,天宇公司卻以方國財申請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鑒定報告》為增加工程量依據,鑒定機構明確列為爭議性,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情況下,天宇公司以此《鑒定報告》為增加工程量依據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方國財申請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鑒定報告》不予認可。本案中天宇公司沒有申請鑒定,應當對涉案工程工程總造價13037388元以外的工程造價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方國財申請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鑒定報告是方國財與天宇公司建設工程案件中的訴訟,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皖民02民終2231號判決書32頁,本院認為關于爭議焦點五;本案中,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方國財與天宇公司之間的結算結果對三立公司不具有約束力。本案中天宇公司沒有申請鑒定,應當對涉案工程工程總造價13037388元以外的工程造價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三、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鑒定報告》中關于合同內材差是爭議項和關于3#樓村民阻撓延遲工期造價分為方案一造價和方案二造價,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初1311號民事判決已經不予采納,天宇公司卻直接以不予采納的鑒定項直接作為鑒定依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鑒定報告中關于2合同內材差問題,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鑒定報告已經明確列為爭議項,一審法院已經不予采納。同時根據2011年6月19日天宇公司與三立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天宇公司在保證按施工進度計劃(2011年9月30日)完成涉案工程的前提下,三立公司同意給予該工程三大材(鋼材、水泥、商品砼)予以調整;天宇公司保證按施工進度計劃按時完工,否則材差不予補償,并按3000元/天罰款。2012年2月13日涉案工程竣工驗收。2012年5月15日,天宇公司與被告達成的《會議紀要》約定:雙方在涉案工程建設期間簽訂的有關合同及補充協議等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嚴格遵守。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天宇公司與三立公司達成《會議紀要》,2011年6月19日《補充協議》應當嚴格遵守,天宇公司未按照施工進度計劃于2011年9月30日按時完成施工項目,材差將不予補償,天宇公司對該《會議紀要》蓋章認可,竣工驗收后也確認認可,天宇公司對此承諾和認可,無法定理由禁止反言。2、另根據《招標文件》9.5材料價格應按了解的市場價格列入報價,合同期間不做調整;《合同》專用條款23.2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1)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即,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施工期間各類建筑市場風險和國家政策調整風險,合同期間材差應當不予補償。3、《鑒定報告》中關于7中3#樓村民阻撓延遲工期造價方案一造價309641.66元,一審法院已經不予采納,另外根據《監理日志》中只有一次即2010年4月23日,明確記載了3#樓因村民干擾停止施工半天,其余均為阻撓幼兒園道路的記載而非3#樓,3#樓工期延誤是因為村民阻撓導致沒有任何根據,相反根據監理日志和監理例會,人員不到位是3#樓延誤的主要原因。監理例會2010年10月8日下午3點記載:施工進度究其原因還是施工操作人員少。監理例會2011年3月30日下午2點記載施工進度:最近一個月來施工進度的進展緩慢,其主要原因還是人員和材料投入較少,主要管理人員不在現場。天宇公司直接以《鑒定報告》中關于7中3#樓村民阻撓延遲工期造價方案一309641.66元為訴訟依據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四、答辯人不欠付天宇公司工程款。案涉工程的合同價款928萬元,三立公司已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11329000元,為天宇公司墊付維修費截至2019年3月4日為3113208元,應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因天宇公司逾期交房支付購房者違約金448239元,合計被告三立公司已經支付涉案工程款14890447元。天宇公司授權委托人方國財承諾維修費用由答辯人墊付,由答辯人從結算的工程款中等額扣除,答辯人已經超付工程款及相關費用,原告要求答辯人欠付工程款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五、涉案工程未進行決算,答辯人無須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三立公司與天宇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為928萬,涉案工程沒有決算,現答辯人已經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11329000元,為天宇公司墊付維修費截至2019年3月4日為3113208元,應在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因天宇公司逾期交房支付購房者違約金448239元,合計被告三立公司已經支付涉案工程款14890447元,同時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工程存在工期延誤的事實,還應當扣除被答辯人工期延誤違約金。2017年10月18日一審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質量第二監督監測站(省檢測二站)對涉案工程外墻滲漏原因進行鑒定。2018年2月25日安徽省省檢測二站出具鑒定意見為:1.被測外墻滲水主要與外墻面磚存在空鼓和勾縫不密實等缺陷、鋁合金窗框和露臺玻璃雨棚安裝施工處理不當、墻與柱、梁交接處施工處理不良且有豎向和水平裂縫產生以及架空層±0.00以下混凝土空心磚墻體未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潮處理等因素有關。故涉案工程外墻滲漏是因為被答辯人施工原因造成,被答辯人授權委托人方國財同意維修費用由答辯人墊付,由答辯人從結算的工程款中等額扣除,答辯人已經超付工程款及相關費用,答辯人無須支付三立公司工程款利息。六、根據合同約定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85%,竣工結算后付至合同價款的97%,余款在保修期內付清。涉案工程發生屋面滲水問題,在質保期內答辯人多次通知天宇公司,天宇公司一直不予維修,天宇公司已經花費維修費截至2019年3月4日為3113208元,涉案工程質保金3%在工程款中應當扣除。七、二審判決認定天宇公司支付方國財工程款2304290.28元,其中611636.15元是天宇公司自愿多付,該611636.15元是天宇公司自認,與三立公司無關。二審判決書31頁本院認為焦點二,根據合同相對性,天宇公司應當承擔方國財支付工程款的責任,三立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數額不應當作為天宇公司已付方國財工程款的依據,方國財上述認為天宇公司應在一審判決欠付工程款基礎上增加給付方國財工程款611636.15元,天宇公司對該項上述請求無異議,本院對該項上述請求予以支持,也就是天宇公司自認一審判決欠付工程款基礎上增加給付方國財工程款611636.15元。是天宇公司自愿多付611636.15元,天宇公司自認在一審判決欠付工程款基礎上增加給付方國財工程款611636.15元,與三立公司無關,天宇公司自己承擔該611636.15元。八、三立公司2017年1月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700000元,700000元應全部為工程款。1、2016年12月23日,三立公司與天宇公司簽訂《付款協議》,協議約定“三立公司再支付工程款700000元”,故協議約定上述款項為工程款。2017年1月4日,三立公司支付天宇公司500000元,備注“工程款”,2017年1月16日三立公司支付天宇公司200000元,備注“工程費”,故三立公司2017年1月支付的700000元備注的都是工程款或工程費。2、涉案工程尚未進行決算,維修義務應當由施工單位天宇公司承擔,即使約定維修費也是支付給其他維修公司,而不可能將維修費支付給天宇公司,2016年12月23日付款協議約定支付250000元維修費并非三立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筆誤;同時2016年12月23日《付款協議》,協議約定:綜上所述,甲方再支付乙方工程款700000元,該協議也約定的該700000元是工程款,法院應當將該250000元計算在三立公司已付工程款內。3、三立公司共支付工程款為11329000元為事實,如果扣除250000元,應當為11079000元,而天宇公司自認已經支付三立公司11171000元工程款相互矛盾,天宇公司自認的數額少92000元,故三立公司2017年1月向天宇公司支付的250000元應為工程款。九、涉案工程為招標的建設工程,工程款與天宇公司逾期違約系同一案件,天宇公司逾期違約金應當從工程款中扣除。涉案工程為招標的建設工程,天宇公司出具《招標函》約定:如我方中標,我方保證按合同中規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在135日歷內完工并交付全部工程,并確保該工程竣工驗收達到合格標準。本案工程開工為2010年4月8日,合同約定工期總日歷天數135天,根據合同約定竣工應為2010年8月21日,案涉工程實際竣工日為2012年2月13日,延遲竣工540天,應當承擔逾期違約金162萬元。天宇公司未在施工過程中以書面形式提出工期順延且經被告三立公司或監理單位確認的證據,應當在涉案工程款中予以扣減。
被告三立公司向本庭提交下列證據:
1、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復印件一組,證明根據《招標文件》9.5材料價格應按了解的市場價格列入報價,合同期間不做調整。涉案工程公開招標,天宇公司參與投標并以9280574.4元中標,天宇公司出具《招標函》承諾如我方中標,我方保證按合同中規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在135日歷內完工并交付全部工程,并確保該工程竣工驗收達到合格標準。本案工程開工為2010年4月8日,合同約定工期總日歷天數135天,根據合同約定竣工日應為2010年8月21日,案涉工程實際竣工日為2012年2月13日,延遲竣工540天。應當承擔逾期違約金162萬元,并承諾按照招標資料要求承包涉案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擔任何質量保修責任;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復印件一組,證明《合同》第一部分協議書約定涉案工程工期為2010年3月-2010年7月,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135日,合同價款為928萬;《合同》專用條款23.2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確定,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范圍:施工期間各類建材市場風險和國家政策調整風險、現場多余土清運、場地堆土、挖土放坡或支護、土方二次轉運等現場實況因素,天宇公司與三立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根據專用條款26條約定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價款的97%,余款在保修期間內付清,涉案工程發生屋面漏水問題,在質保期內,答辯人多次通知天宇公司維修,天宇公司一直不予維修,天宇公司支付維修費截至2019年3月4日為3113208元,涉案工程質保金3%應當在工程款中扣除;
3、開工令、竣工驗收備案表復印件一組,證明案涉工程開工時間為2010年4月8日,實際竣工日為2012年2月22日,比原合同約定工期135天延遲竣工540天;按照《合同》和《招標文件》約定工期推遲一天承擔3000元的逾期違約金,天宇公司應當承擔逾期違約金162萬元;
4、2011年6月19日《補充協議》、2011年9月26日《會議紀要》、2012年5月15日《會議紀要》復印件一組,證明2011年6月19日《補充協議》約定:天宇公司在保證按施工進度計劃(2011年9月30日)完成涉案工程的前提下,三立公司同意給予該工程三大材(鋼材、水泥、商品砼)予以調整;天宇公司保證按施工進度計劃按時完工,否則材差不予補償,并按3000元/天罰款。天宇公司未按照上述進度計劃完成施工項目,故材差不予補償;2011年9月26日《會議紀要》,約定天宇公司保證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完成整個工程竣工驗收,每延遲一天向三立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元;2012年5月15日,原、被告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后達成《會議紀要》,約定雙方在工程建設期間簽訂的有關合同及補充協議等,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嚴格遵守,并作為雙方工程結算的依據;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后,天宇公司對會議紀要的承諾與認可,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無法定理由禁止反言;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鑒定報告》鑒定時認定合同內材差是爭議項,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初131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不予采納,天宇公司卻直接以不予采納的鑒定項直接作為鑒定依據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5、2010年監理周例會、7月26日會議紀要、8月16日會議紀要、8月31日會議紀要、10月8日會議紀要、2011年監理周例會、3月30日會議紀要、4月20日會議紀要、2010年5月27日《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復印件一組,證明根據監理周例會、會議紀要,施工人員材料投入少、管理人員主動性差、人員不到位是3#樓延誤的主要原因,故3#樓工期延誤的主要責任在天宇公司,3#樓延期的材差不予補償;關于3#樓村民阻撓延遲工期造價分為方案一造價和方案二造價,天宇公司直接以《鑒定被告》中3#樓村民阻撓延遲工期造價方案309641.66元為訴訟依據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6、法人授權委托書、2016年11月30日會議紀要復印件一組,證明天宇公司與三立公司對賬就涉案工程總造價達成了一致為13037388元。雙方只對工程逾期違約和樓宇維修應當扣除部分有爭議。天宇公司自愿在工程款中應當扣除154萬元逾期違約金,涉案工程未進行決算,三立公司無需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利息;
7、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明細表及轉賬憑證、2012年7月25日《協議》、2012年7月5日《聯系函》、道歉信復印件一組,證明三立公司已向天宇公司支付翠竹灣項目工程款11329000元;三立公司2017年1月4日向天宇公司轉賬支付工程款500000元,用途和附言均為“工程款”;2017年1月16日向天宇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用途和附言均為:工程費。故三立公司2017年1月支付的70萬元均應當認定為工程款;天宇公司授權委托方國財承諾維修費用由三立公司墊付,從結算的工程款中等額扣除,截至本案開庭之日,三立公司為天宇公司墊付維修費3113208元(應從工程款中扣除),因天宇公司逾期竣工導致三立公司支付購房者違約金448239元,合計已支付涉案工程款14890447元,三立公司已經超付工程款及相關費用。涉案工程未進行結算也未鑒定,三立公司無需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和利息;
8、安徽省建筑質量第二監督檢測站《檢測(鑒定)報告》及鑒定費付款憑證復印件一組,證明經省檢測二站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測外墻滲水主要為外墻面磚存在空鼓和勾縫不密實等缺陷、鋁合金窗框和露臺玻璃雨棚安裝施工處理不當、墻與柱、梁交接處施工處理不良且有豎向和水平裂縫產生以及架空層±0.00以下混凝土空心磚墻體未按設計要求進行防潮處理等因素有關。因此涉案工程外墻滲漏系為天宇公司、方國財施工不合格造成。工程質量鑒定費5萬元應當由天宇公司承擔;
9、2012年11月6日回復函、2015年12月4日函、2015年5月4日函、2015年6月24日再次督促維修義務函、2018年4月13日告知函、維修款付款憑證及相關協議復印件一組,證明三立公司多次發函通知天宇公司履行維修質保義務,天宇公司回函確認涉案工程滲漏需維修的事實,但卻以責任未劃分為由拖延推諉,不予維修,造成三立公司重大商譽損失和經濟損失;三立公司無奈自行支付維修,截至開庭之日為天宇公司支付維修款3113208元,天宇公司應返還上述維修款,涉案工程質保金3%應當在工程款中扣除。
在相關案件訴訟過程中,實際施工人方國財對工程造價爭議部分申請審計鑒定,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鑒定。
本案經公開開庭審理,本院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委托鑒定材料,經舉證、質證和辯論,作如下歸納認定:對相關證據材料,本院酌情綜合予以認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三立公司開發的“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工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承包單位,天宇公司中標。雙方于2010年3月1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翠竹灣住宅小區單體建筑及水電安裝;承包范圍為施工圖范圍全部內容【含現場的三通一平建設、圖統審查意見及設計答復、修改通知單(圖)施工圖所引用圖集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范圍】;開工日期為2010年3月,竣工日期為2010年7月,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35天;合同價款為928萬元,采用固定價格合同,風險范圍“施工期間各類建材市場風險和國家政策調整風險,現場多余土清運、場地堆土、挖土放坡或支護、土方二次轉運等現場實況因素”,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設計修改、工程變更經濟簽證等按其商務標采用的相應定額取費,工料機價格及讓利系數調整”,其他調整因素“如工程合格但是質量達不到承包人投標時承諾的標準,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審計后工程總造價5%的違約金”;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按月形象進度付款,在每月20日前提交當月完成的工程量報表后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付當月完成工程量價款的70%,竣工驗收合格后付至工程價款的85%,竣工結算后付至合同價款的97%,余款在保修期內付清”;承包人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總工期每推遲一天承擔3000元的逾期違約金”。
2010年6月12日,方國財與天宇公司簽訂《項目工程內部承包合同》一份,天宇公司以內部承包方式將其承包的“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工程轉包給方國財,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土建及水電安裝;承包合同價款為928萬元;方國財按本合同完成工期和質量的前提下,按工程總價2%上交給天宇公司管理費,其稅金、隨征所得稅及合同管理費用等由天宇公司代扣代交。
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3#樓在施工過程中,于2010年春節后遭到項目工地附近村民阻攔,造成延遲施工。三立公司、天宇公司于2011年6月19日簽訂《補充協議》一份,協議約定:1、合同外附屬工程的工程量的確認必須按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圖紙及現場簽證執行,使用安徽省2000綜合定額,以三類工程取費并總價下浮5%結算;2、因施工期間主要材料上漲,發包方同意在承包方保證按施工進度計劃按時完成本工程的前提下,給予該工程三大材(鋼材、水泥、商品砼)按當月信息價減2009年12月信息價的差價(承包方承擔鋼材5%、水泥及商品砼10%)予以調整(變更部分除外);3、承包方保證按2011年6月19日會議確定的施工進度計劃按時完成施工項目,否則本協議第2條的材差不予補償,并按3000元/天罰款。當事人簽訂補充協議時附有工程進度計劃表,圖例表明綜合驗收時間為2011年9月20日。
2011年9月26日,三立公司、天宇公司召開關于如何解決工程進度問題會議,達成協議:1、天宇公司保證在2011年10月8日前完成翠竹灣小區的工程預驗收,10月15日前完成整個工程竣工驗收;2、天宇公司如不能按照上述第一條確定的時間節點完成工程存在問題的整改、預驗收、整個工程竣工驗收,每延遲一天向三立公司支付違約金5000元;3、天宇公司盡快上報2011年8月工程進度款及鋼結構進度款,三立公司負責審核付款。上述參會人員有二公司相關人員及方國財施工。客戶受電工程竣工報驗單中表明受電工程于2011年12月31日竣工,“繁昌縣翠竹灣住宅小區”工程項目于2012年2月22日通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
2012年5月15日,當事人三方召開會議討論,會議內容紀要如下:1、“繁昌縣翠竹灣小區”項目已完工,天宇公司保證按照三立公司要求及時提供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表有關項目竣工驗收資料,積極配合三立公司辦理竣工備案等有關手續;2、雙方在工程建設期間簽訂的有關合同及補充協議等,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嚴格遵守,并作為雙方工程結算的依據。工期以2011年9月26日會議紀要為準;3、三立公司對雙方無書面文字記載的工程量,查證核實后按合同規定雙方協商解決;4、工程結算時,簽證部分有監理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內容,經雙方及監理單位共同核實確認后,按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結算標準予以考慮。
2016年11月30日,當事人在《關于繁昌翠竹灣工程決算的專題會議紀要》中達成:三立公司同意先按1303.7388萬元暫扣除延期違約154萬元及已支付款后,剩余工程款在本周五前給予答復,至于工期、爭議及財務費用雙方協商或協商不成,雙方通過司法訴訟解決。
三立公司于2010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間,32次共通過轉賬方式共付款11329000元給天宇公司,從三立公司提供賬目反映,付款內容為工程進度款、措施費、工程款、貨款、安裝費及材料試驗費用等。2016年12月23日,三立公司作為甲方與天宇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付款協議》一份,協議約定:一、根據2016年9月8日會議紀要,甲方支付乙方250000元房屋維修款,另依據雙方確認的結算結果及2016年11月30日會議紀要,甲方再支付乙方工程款450000元。綜上所述,甲方再支付乙方700000元,乙方及乙方實際承包人方國財保證在房屋維修徹底解決及工程結算最終定案之前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到甲方及其股東處催討工程款;二、鑒于目前繁昌翠竹灣房屋維修效果不佳,小區業主集體拒絕讓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再進行維修,乙方同意業主要求通過一次性支付價款的方式處理后續房屋維修及維保義務的處置方案,乙方及實際承包人方國財參與談判,認同談判結果并承擔相應責任,若談判不成,繼續按2016年9月8日會議紀要執行。三立公司、天宇公司在協議上蓋章,謝天舒作為甲方代表簽字署名,方國財作為乙方代表簽字署名。三立公司于2017年1月二次付款共計700000元,為上述協議付款內容。該款中250000元三立公司在另案中列為墊付維修費,予以主張權利。
方國財在主張工程款的訴訟過程中,對工程價款爭議部分申請鑒定,蕪湖中天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爭議的工程款,鑒定為:1、大于2.2m部分的腳手架及垂直運輸機械費造價為55961.31元;2、合同內材差造價為505434.31元,該項列為爭議項;3、合同外材差造價為28193.15元;4、保管費造價為5085.94元;5、二次搬運費造價為2222.06元;6、補償機械租賃費造價為40500元,補償款材料費和值班費造價為10500元;7、3#樓村民阻撓延遲工期方案一,按2000定額三類取費計取造價為309641.66元,方案二,按2009年12月投標時應參照的2009年11月信息價與施工期主體結構材料價格按2011年元月到7月信息價的平均價,砌體、粉刷材料價格按2011年5月到9月信息價的平均價差,確定造價為203439.82元。
方國財為主張工程款,于2017年5月11日起訴至繁昌縣人民法院。繁昌縣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初13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天宇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方國財工程款2304290.28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工程款296797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工程款2304290.28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二、三立公司在欠付工程款2304290.28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工程款296797元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工程款2304290.28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范圍內對方國財承擔責任;三、駁回方國財的其他訴訟請求。方國財、天宇公司及三立公司均提起上訴,其中方國財上訴要求在一審確定的工程款2304290.28元,增加合同內材差造價505434.31元,及3#樓村民阻撓延遲工期造價應按2000定額三類取費計取造價為309641.66元,而一審法院確定按市場信息價取價為203439.82元,要求增加兩種計價差額106201.84元,上訴要求給付工程款為2915926.43元。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及天宇公司對方國財主張工程款自認行為,作出(2018)皖02民終2231號民事判決書,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判決內容確定為:一、天宇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方國財工程款2915926.43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其中724687.5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工程款2915926.43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二、三立公司在欠付天宇公司工程價款范圍內對方國財承擔給付責任;三、駁回方國財其他訴訟請求及其他上訴請求;四、駁回天宇公司上訴請求;五、駁回三立公司其他上訴請求。
天宇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訴至本院,要求:1、判決三立公司支付工程款2915926.43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其中724687.5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算至2017年5月10日止,工程款2915926.43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立公司承擔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2410492.12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其中工程款387068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工程款2005807.12元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
二、駁回原告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286元(原告已預交),原告蕪湖天宇建設有限公司承擔6286元,被告安徽省三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8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姚艾敏
人民陪審員耿唯明
人民陪審員胡自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程蕾
判決日期
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