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范鵬、楊美珍等與李星群等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閩0203民初18495號
判決日期:2019-11-28
法院: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謝范鵬、楊美珍與被告李星群、吳順游、李麗心、廣西寶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西寶龍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范鵬、楊美珍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強,被告李星群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貴華、陳雅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順游、李麗心、廣西寶龍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謝范鵬、楊美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立即停止對謝范鵬、楊美珍回建置換所得的位于廣西融安縣房屋的強制執行,并解除對此房屋的查封。
事實和理由:謝范鵬、楊美珍與廣西寶龍公司分別于2010年11月25日簽訂《住房回建協議》、2014年3月18日簽訂《認購書》,約定廣西寶龍公司將位于廣西融安縣(原穗豐市場)東方明珠8號樓2單元4樓B戶型房屋(以下簡稱案涉房產)以回建全產權住房置換原住房給謝范鵬、楊美珍。合同生效后謝范鵬、楊美珍按約定付完全部超面積款18900元給廣西寶龍公司,廣西寶龍公司按上述協議約定于2014年3月18日交房并與謝范鵬、楊美珍一起至案涉房產驗收,在房屋驗收合格后當天將案涉房產鑰匙交給謝范鵬、楊美珍,視為正式依約將房屋交給謝范鵬、楊美珍使用。謝范鵬、楊美珍開始使用案涉房產并交納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物業費、垃圾費、樓道照明費等。謝范鵬、楊美珍又于2014年3月28日與融安縣河東水廠簽訂供水合同,融安縣河東水廠按約供水給謝范鵬、楊美珍該案涉房產使用。2014年4月1日謝范鵬、楊美珍開始對案涉房產進行裝飾,并于2014年8月10日正式入住,占有使用至今。李星群與吳順游、李麗心、廣西寶龍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思明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閩0203民初4808號裁定書,并于2017年6月16日查封案涉房產。后又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閩0203民初4808號判決,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謝范鵬、楊美珍依法向思明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思明法院作出(2018)閩0203執異民初378號裁定書,現謝范鵬、楊美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謝范鵬、楊美珍認為,其與廣西寶龍公司簽訂的《住房回建協議》及《認購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雖廣西寶龍公司未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手續,但謝范鵬、楊美珍已全部履行《住房回建協議》約定的義務且在廣西寶龍公司交房后即入住案涉房產至今,謝范鵬、楊美珍并無過錯,故提出如上訴訟請求。
李星群辯稱,謝范鵬、楊美珍的執行異議不能成立,其并不享有足夠排除李星群強制執行的權利,只享有與李星群相同的平等債權,并不享有可以排他的物權,無權要求立即中止執行或停止查封案涉房產。理由如下:1.謝范鵬、楊美珍僅簽訂認購書,在法院查封之前并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2.謝范鵬、楊美珍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產;3.謝范鵬、楊美珍目前仍有尚欠房款未繳納,且該賣房款應該為轉賬匯款,謝范鵬、楊美珍未提交相應的轉賬憑證加以佐證,否則李星群有理由懷疑謝范鵬、楊美珍與被執行人存在串通的嫌疑;4.謝范鵬、楊美珍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未辦理產權證不是其自身原因導致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吳順游、李麗心、廣西寶龍公司均未作答辯。
謝范鵬、楊美珍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吳順游、李麗心、廣西寶龍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0年11月25日,謝范鵬、楊美珍(甲方、回建戶)與廣西寶龍公司(乙方、回建人)簽訂《住房回建協議書》,約定:甲方在原穗豐市場北段有半產權房改房一套,建筑面積為76.47平方米,乙方在開發原穗豐市場北段209國道西側時,從所建樓群中的8#樓2單元4樓B戶型為甲方回建全產權住房一套;回建房的建筑面積約為112.11平方米,具體面積以房產部門測量為準;甲方原住房裝修高于回建房裝修標準部分,由乙方按實際統計情況補償給甲方,補償總金額為21579.04元;甲方原住房建筑面積與乙方回建房建筑面積進行等量置換,回建房超面積部分的房款為33858元,沖減裝修補償款后,甲方應付乙方超面積款約12278.96元,具體以結算為準;乙方負責辦理回建房“兩證”及辦證所需的費用,甲方協助提供原房產證和有關資料等;從本協議簽訂之日的7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超面積房款,當樓房主體封頂時,甲方再向乙方支付60%的超面積房款,當交付使用時,甲方向乙方結清全部的超面積房款;自動工次日起的20個月內,乙方將回建房交融安縣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向甲方交付;協議還就逾期付款、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
2014年3月18日,謝范鵬、楊美珍與廣西寶龍公司簽訂《“寶龍·東方明珠”認購書》,約定謝范鵬、楊美珍認購寶龍·東方明珠8號樓2單元401號房,房款總價為18900元。同日,廣西寶龍公司向謝范鵬、楊美珍出具現金收據,載明收到8-2-401房的購房款共計18900元。謝范鵬同日還與案涉房產所在東方明珠小區物業公司(即廣西福來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融安分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管理規約》,規約載明物業位置位于8棟2單元401號房,建筑面積為119.45平方米。物業公司分別于2014年3月18日、3月22日開具收據,載明收到8-2-401謝范鵬繳交的物業費、樓道燈款、代收裝修服務費、垃圾清運費等費用。
2014年3月28日,謝范鵬與融安縣河東水廠簽訂《供用水合同書》,約定用水地址為東方明珠8棟2單元401號,謝范鵬于當日預交了IC卡水費及連通費。
2018年5月3日,廣西融安縣糧食局向該縣人民政府提交《關于請求協調解決東方明珠原糧食局職工宿舍樓住戶回建安置房房屋權屬問題的請示》(融糧報﹝2018﹞5號文),載明:“2007年,我縣進行國有糧食企業改制,為籌集改制資金,縣政府將原穗豐市場(現稱東方明珠)包括原糧食局辦公樓和職工宿舍樓等在內的土地拍賣給房地產開發商,用于商業開發。因開發需將原職工宿舍樓進行拆除,為妥善安置職工住房問題,經開發商廣西寶龍公司與24戶住房協商同意訂購開發商新建的商品房,并簽訂了《住房回建合同書》(2007年)、《住房回建協議書》(2010年)和《寶龍-東方明珠房號訂購協議》(回建房專用,2011年)等協議。現24戶住戶都已得到回建安置房。因廣西寶龍公司與執行人李星群發生民間借貸糾紛案,思明法院責令廣西寶龍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前將東方明珠8號樓的房產騰空交由法院處置,被執行物涉及原縣糧食局職工宿舍樓住戶回建安置房13套住房,損害了回建安置戶的權益。原因主要是回建安置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為廣西寶龍公司未完全履行《住房回建協議書》條款造成。為維護回建安置戶的合法了利益,化解社會矛盾,建議由縣人民政府出面與廣西寶龍公司協商解決房屋權屬問題”。
2018年7月3日,廣西融安縣糧食局向本院出具《證明》一份,載明:“融安縣糧食局在2007年經融安縣人民政府同意,對糧食局原辦公舊址及下屬部分單位地盤和糧食局部分退休職工住宅樓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開發商為廣西寶龍公司。當時縣政府、糧食局及有關單位到項目開發中須搬遷的24戶退休職工及家屬進行動員拆遷,并通過寶龍公司承諾,保證回建新房給拆遷戶。2010年11-12月間,拆遷戶陸續與廣西寶龍公司簽訂了《住房回建協議書》,2013年3月回建房建成,同年6月在拆遷戶交完超面積款項后,開發商陸續將新房交給拆遷回建戶。但是幾年來,開發商不按《住房回建協議書》的約定條款辦事,一直未給回建戶辦理產權登記及房產證”。
2018年7月5日,廣西寶龍公司向本院出具《關于融安縣糧食局及下屬單位干部職工回建房的情況說明》(以下簡稱《情況說明》),載明:“包括案涉房產在內的共13套房產系融安縣糧食局及下屬單位的拆遷回建房......該批拆遷回建房已交房多年,房主已交完增加面積的費用,且已裝修入住多年。因為諸多原因,本公司至今尚未能為這批拆遷回建房業主到有關房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和產權證”。
2019年1月30日,廣西融安縣房產管理所向融安縣糧食局出具《關于糧食局查詢東方明珠回建房備案資料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載明:“廣西寶龍公司自2013年6月至2017年6月12日前,沒有到我所提交相關房屋(含案涉房產)的備案材料,我所也未收到任何單位證明上述房屋為回遷安置房的材料,在我所以上房號在樓盤表顯示為未售房產”。
另查明,2017年3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李星群與吳順游、李麗心、廣西寶龍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訴訟期間本院作出保全裁定,并于2017年6月16日查封了案涉房產。2017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17)閩0203民初4808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吳順游、李麗心、廣西寶龍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李星群支付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計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扣除已歸還的利息2284500元)。該民事判決于2017年12月13日發生法律效力,后李星群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案執行過程中,謝范鵬、楊美珍對案涉房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閩0203執異378號執行裁定書,駁回謝范鵬、楊美珍的異議請求。謝范鵬、楊美珍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本案訴訟。
審理中,謝范鵬、楊美珍明確本案的訴訟請求為:不得執行謝范鵬、楊美珍回建置換所得的位于廣西融安縣房屋
判決結果
不得執行廣西柳州市融安縣長安鎮融江北路東方明珠小區8號樓2單元401號房屋。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李星群、吳順游、李麗心、廣西寶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江福裕
審判員戴建平
人民陪審員程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馮莉平
代書記員楊耀榮
判決日期
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