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明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分公司、鄒小明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川0781民初1223號
判決日期:2019-11-26
法院:江油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魏明玉與被告鄒小明、賴桂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綿陽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儲明獨任審判,于2018年4月17日、2018年6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明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健、被告鄒小明、賴桂華、被告人保綿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魏明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各被告共同向原告賠償:醫療費63465.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238014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25000元、誤工費20800元、護理費20800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400元、鑒定費1800元等,費用共計人民幣376575.34元(按30%責任比例扣除原告方應承擔損失責任后);2.本案訴訟費由各被告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6月18日8時許,鄒小明駕駛川B×××××號重型自卸貨車從江油市方向行駛,當行駛至路段右轉彎時,與相同方向由劉洪國駕駛搭乘魏明玉、劉丹丹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劉洪國、魏明玉、劉丹丹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江公交認字[2017]第136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鄒小明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洪國承擔次要責任,搭乘人魏明玉無責任。魏明玉損傷經臨床治療終結后經鑒定為一處7級和一處十級傷殘。鄒小明駕駛川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人保綿陽公司投保相關保險,原告魏明玉與劉洪國系夫妻關系,故魏明玉放棄向劉洪國主張賠償的權利。
被告人保綿陽公司辯稱,鄒小明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100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醫療費應按照15%比例扣除自費;公司已墊付原告1萬元;不認可原告自行鑒定結論;其他證據以法院認定為準。原告住院天數為8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均按80天計算,標準分別為營養、伙食每天20元,護理費每天80元;原告精神撫慰金應按照責任劃分來計算;交通費酌情認可500元。
被告鄒小明辯稱,認可原告陳述的事實及理由,對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同意保險公司按照15%比例扣除自費,原告的精神損失費在交強險中優先賠付;對其他證據沒有異議。向傷者方墊付了8萬元,同意在本案中品迭4萬元。
被告賴桂華辯稱,同意鄒小明的意見。
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根據原、被告的舉證、質證以及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事故如下:
一、2017年6月18日8時許,鄒小明駕駛川B×××××號重型自卸貨車從江油市中雁路方向往石嶺方向行駛,當行駛至中雁路往小地名“風車樹”方向村道路段,右轉彎進入往風車樹方向村道時,與同向從中雁路楊家庵方向駛來往石嶺方向,由劉洪國駕駛的無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劉洪國、魏明玉、劉丹丹受傷的交通事故。2017年8月27日,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鄒小明駕駛車輛違反轉彎機動車未讓直行車輛先行規定,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劉洪國駕駛車輛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違反輕便摩托車載人規定,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并出具江公交認字[2017]第136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魏明玉事故受傷后即入江油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于2017年9月6日出院,住院80天。出院診斷:1、右小腿毀損傷;2、左外踝骨折;3、左小腿皮肢脫套傷;4、全身多處皮膚挫裂傷;5、失血性休克。出院后注意事項:休息半年,加強營養,需陪護一名;建議患者于上級醫院安置假肢及功能康復訓練(假肢安置、使用、更換及康復訓練請遵上級醫院醫囑);加強患肢功能鍛煉。住院費用62832.93元,門診費632.16元,合計63465.06元。出院后,魏明玉在四川英中耐康復器具有限公司安裝骨骼式小腿假肢一具,價格39000元;配套安裝硅膠套及鎖具一副,價格12000元。
三、2018年3月7日,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根據原告方申請,對魏明玉車禍損傷作傷殘等級鑒定,并對魏明玉車禍損傷作假肢安裝次數及費用鑒定,后該鑒定中心出具綿維司[2018]臨鑒字第037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被鑒定人魏明玉車禍致損傷殘等級為一處七級和一處十級;假肢安裝費用為39000元左右,共需要安裝3次;另其安裝下肢承重型假肢同時安裝硅膠套及固定鎖具,每次費用為12000元左右,每2年需更換一次,更換次數至70周歲共9次。鑒定費1800元,由原告支出。訴訟過程中,人保綿陽公司以原鑒定沒有損傷基礎,后期假肢安裝及配套費用過高、護理、誤工天數過長為由提出傷殘等級、假肢安裝費用重新鑒定和護理、誤工期鑒定,經本院委托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鑒定所重新鑒定,該所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川民司[2018]臨鑒字第69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評定被鑒定人魏明玉傷殘程度為七級傷殘;魏明玉誤工時限、護理時限為首次鑒定前一日止;安裝假肢及配套硅膠及固定鎖具費用及次數與原鑒定意見中相關意見一致,或以實際發生費用為準。
四、魏明玉于2013年3月17日因征地遷至現地址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鎮雙江路22號1室,系非農業家庭戶,經江油市建北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證實,魏明玉長年在外務工,其家庭生活收入來源于務工所得。交通事故傷者劉洪國、魏明玉、劉丹丹分別向本院起訴三被告,本院合并審理,劉洪國、魏明玉系夫妻關系,劉丹丹系二人之女。
五、鄒小明駕駛川B×××××號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所有人為賴桂華,該車輛在人保綿陽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并不計免賠。原告受傷后,保險公司向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鄒小明向原告方墊付醫療費、護理費等70000元,本案鄒小明同意品迭40000元。訴訟中,對于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原告方主張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內及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萬元內受償,不再按比例分配
判決結果
一、原告魏明玉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包括:醫療費63465.06元、住院伙食費1600元、營養費1600元、護理費17000元、誤工費20183.84元、殘疾賠償金22668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25000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交通費500元,合計費用564028.9元;
上述損失扣除鄒小明已向原告支付醫療費40000元及保險公司墊付10000元后,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魏明玉支付保險賠償款362820.23元;
二、駁回原告魏明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49元,減半收取3474.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承擔鄒小明負擔2360元(于領取民事判決書后向原告履行支付),原告魏明玉自行負擔111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儲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韓玲
判決日期
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