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爽與陳鋼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0882民初1332號
判決日期:2019-11-24
法院: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任爽與被告陳鋼、馬紅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姜鳳良、白城市弘瑞氣體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任爽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眾被告賠償醫療費11000.00元、傷殘賠償金283190.00元,精神撫慰金40000.00元,護理費12610.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300.00元、營養費9000.00元、誤工費33955.02元、交通費1000.00元、律師代理費3500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以鑒定結論為準,上述費用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并先行賠償精神撫慰金,不足部分由其公司在商業第三者險保險限額內賠償,余下部分由眾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眾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26日8時許,原告乘坐姜鳳良駕駛的×××號重型普通貨車行至大安市長白南街與琿烏公路路口北側300米處時,與前方同向在路邊西側臨時停車的陳剛駕駛的×××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所牽引的冀C××92號掛車相撞,致原告受傷。經大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大(公交)認字[2018]第00001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姜鳳良負事故主要責任,陳鋼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于受傷當日被送往吉大二院進行救治(期間曾因工傷申報在大安市住院9日),住院期間實施手術對右腿截肢,共住院83天,花醫療費18萬多元,原告受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一直由宋桂華墊付。出院后,經吉林通達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傷殘等級為六級,誤工時間為180天,營養時間為90天,護理時間為90天。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曾為原告辦理理賠事宜,賠款原告未收到。現原告還面臨殘疾輔助器具等費用的問題,鑒于本次事故責任主體眾多,為明確各方賠償責任,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向貴院提出上述訴請,望貴院依法支持。
經本院審查,肇事時陳鋼駕駛的×××號歐曼半掛牽引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撫寧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單號:PDZA201713030000102404)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0.00元(保單號:PDAA201713030000095583)。2018年11月6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撫寧支公司已將雙方協商的理賠款支付給任爽、陳鋼同意的大安市華欣氣體有限責任公司。另,2017年8月5日,白城市弘瑞氣體有限公司(甲方)與大安市華欣氣體有限責任公司(乙方)簽訂租車協議書,白城市弘瑞氣體有限公司將×××號重型貨車出租給大安市華欣氣體有限責任公司,期間自2017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該協議書第五項:“乙方承租期間司機自行配備,發生任何責任事故和違章均由乙方負擔。”現任爽起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白城市弘瑞氣體有限公司,訴訟主體有誤
判決結果
駁回任爽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905.00元退回任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辛世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華宇
判決日期
201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