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德鉛、陳永強等與江西中贛建設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九中民一初字第32號
判決日期:2019-10-11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裘德鉛、陳永強訴被告江西中贛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贛公司)、江西恒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4月20日依原告裘德鉛、陳永強的申請作出(2015)九中民一初字第32-1號民事裁定,依法采取了相應的保全措施,并于同年7月29日和2016年7月21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裘德鉛及其委托代理人萬煥作、被告中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通華、被告恒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盧朝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裘德鉛、陳永強訴稱,2013年,中贛公司中標承接了恒盛公司位于德安縣“鑫海豪城”建筑安裝工程,該工程中標價214592612.38元。中贛公司以內部承包方式將該工程1#、2#、3#、8#樓及地下室樁基工程(以下簡稱涉案工程)交由裘德鉛、陳永強施工,裘德鉛與恒盛公司簽訂了一份《鑫海豪城人工挖孔樁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約定:1、工程內容:具體施工內容以發包人(即恒盛公司)蓋章確認后下發的施工圖以及設計變更通知為準。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機械、包質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場風險、包驗收合格、包所有稅費。3、驗收標準:施工及驗收嚴格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設計及施工驗收標準、規劃及規程執行。4、采用定額計價方式:①2004年《江西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及統一基價表》、《江西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單位估價表》及《江西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以及其他相關規定;②人工費的政策性調整按江西省建筑廳下發的最新文件執行;③工程采用定額計價方式,結算價格按三類工程取費總價下浮15%;④鋼材、水泥、商品砼可以進行調差按施工期間九江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綜合平均指導價執行。5、工程款結算:①由承包人全額墊資,工程全部完工后發包人先付2000000元,工程完成主體六層后發包人付款至(各單項工程)結算價的95%;②余款5%作為工程保修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兩年后無任何質量問題一個月內無息付清。此外,合同還對本工程項目其他事項作出了明確的約定。此后,裘德鉛、陳永強嚴格按恒盛公司的要求和指示進行施工。2014年7月22日,涉案工程全部竣工,并于同年12月17日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而恒盛公司不但拒絕結算,且拒不按約定支付工程款。為此,裘德鉛、陳永強要求中贛公司向恒盛公司主張債權,要求恒盛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但中贛公司卻怠于履行義務。中贛公司和恒盛公司的行為給裘德鉛、陳永強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中贛公司和恒盛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6913000元(具體金額以鑒定結論為準)及利息200000元(計算至2015年3月31日,此后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直至還清款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中贛公司和恒盛公司承擔。
被告中贛公司辯稱,一、中贛公司與裘德鉛、陳永強不存在內部承包關系,裘德鉛、陳永強無權要求中贛公司承擔工程款的支付義務。根據裘德鉛、陳永強提供的《施工合同》,發包人為恒盛公司,并非中贛公司,中贛公司與裘德鉛、陳永強之間未形成任何的事實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裘德鉛、陳永強是根據《施工合同》進行施工,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其無權要求中贛公司承擔工程款的支付義務。中贛公司僅是根據恒盛公司的委托向裘德鉛、陳永強轉付工程款,不能因此要求中贛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二、中贛公司不存在工程款的給付義務,裘德鉛、陳永強請求對中贛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實為濫用訴權,應立即解除針對中贛公司的保全措施,中贛公司保留要求裘德鉛、陳永強承擔賠償的權利。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中贛公司與裘德鉛、陳永強不存在施工合同關系,更不存在付款義務,裘德鉛、陳永強無權要求中贛公司支付工程款,其起訴中贛公司系濫用訴權。同時,法院已凍結恒盛公司7500000元存款并查封20套房產,遠超出查封財產權益的限額。為此,請求依法解除對中贛公司銀行存款的凍結,并依法撤銷針對中贛公司的財產保全裁定,并駁回裘德鉛、陳永強針對中贛公司的訴請。
被告恒盛公司辯稱,一、本案工程款支付條件不成就,裘德鉛、陳永強至今未與恒盛公司辦理工程結算。《施工合同》第八條:“進度款:該工程完成主體6層后發包人付款至(各單項工程)結算價的95%……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兩年后無任何質量問題一個月內無息付清。”本案至今裘德鉛、陳永強未與恒盛公司辦理工程結算,其也未按結算標準向恒盛公司報送結算書及結算材料,導致恒盛公司無法根據合同約定按結算價支付95%的工程款。同時,根據合同約定,工程結算造價的5%應作為工程保修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兩年后無任何質量問題再付清,而至今涉案工程并未完成竣工,故裘德鉛、陳永強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條件不成就。二、裘德鉛、陳永強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導致工期延長,多處存在質量問題,給恒盛公司所造成的損失應從工程款中予以扣除。1、涉案工程工期逾期,造成恒盛公司窩工損失122948.8元應從工程款中抵扣。《施工合同》第六條:“合同總工期:45個日歷天以內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涉案工程的施工起止日期為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7月23日,工期逾期68日,嚴重影響整個工程下一階段的施工進程,致使恒盛公司工程部大量工作人員窩工,該期間內給恒盛公司造成的職工工資損失(因工期延期給下一階段承包方造成的損失還未統計)共計122948.8元應從工程款中抵扣。2、裘德鉛、陳永強在施工過程中存在多處質量問題,因此而產生的檢測費用及變更設計多發生的工程款,應從工程款中抵扣。《施工合同》第七條第九項:“若檢測不合格,由承包人須采取補強措施,直到合格為止,并承擔不合格樁的檢測費用及補樁費用。”根據江西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檢測,裘德鉛、陳永強所施工的1#樓67#樁、140#樁,3#樓359#樁,8#樓16#樁、9#樁、25#樁,一期地下室482#樁均存在質量問題,為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為31134元;同時,由于樁基出現反砂現象,導致該樁承臺變更設計,為此而多發生工程款116114.72元。上述款項均系裘德鉛、陳永強施工的樁基出現質量問題而給恒盛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由裘德鉛、陳永強承擔。綜上,本案付款條件不成就,雙方并未辦理結算手續,導致恒盛公司無法按約付款。同時,恒盛公司已向裘德鉛、陳永強支付了5000000元工程款,其無權要求恒盛公司承擔利息。另,因裘德鉛、陳永強施工工期逾期及質量問題導致恒盛公司的損失,應從工程款中扣除。為此,請求依法駁回裘德鉛、陳永強的訴請。
原告裘德鉛、陳永強提供的證據材料及被告中贛公司和恒盛公司的質證意見:
第一組證據:1、裘德鉛、陳永強身份證復印件;2、《工程合伙協議》;3、中贛公司企業信息;4、恒盛公司企業信息,擬證明訴訟主體資格等相關信息。中贛公司和恒盛公司質證認為,《工程合伙協議》與本案無關,中贛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第二組證據:5、裘德鉛與恒盛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簽訂的《施工合同》;6、恒盛公司于2015年1月18日發給中贛公司的《函告》,擬證明:①中贛公司中標承建恒盛公司位于德安縣鑫海豪城建筑安裝工程;②裘德鉛從中贛公司以內部承包的方式承包了該工程1#、2#、3#、8#樓及地下室樁基工程,為實際施工人;③恒盛公司和中贛公司均同意由裘德鉛負責上述工程的結算。中贛公司和恒盛公司質證認為,對真實性均無異議,中贛公司與裘德鉛、陳永強是工程配合關系,涉案工程是按裘德鉛與恒盛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施工,裘德鉛、陳永強未履行合同義務與恒盛公司結算。
第三組證據:7、鑫海豪城一期1#、2#、3#、8#樓及車庫《人工挖孔樁工程量表》;8、鑫海豪城一期1#、2#、3#、8#樓及車庫《基槽(坑)、孔樁地基土質驗槽記錄》;9、中贛公司出具的《質量證明文件和復驗報告匯總表》;10、德安縣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鋼筋力學性能檢測報告》和《鋼筋焊接接頭力學性能檢測報告》;11、江西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建設工程樁基檢驗報告備案意見表》;12、中贛公司出具的《施工單位工程質量竣工報告》;13、鑫海豪城一期1#、2#、3#、8#樓及車庫《樁基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及《鋼筋籠工程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14、《工程竣工驗收報告》;15、《工程資料移交書》及《卷內目錄》;16、專家論證審查會議簽到表及專家論證審查報告表,擬證明:①裘德鉛、陳永強負責施工的鑫海豪城1#、2#、3#、8#樓及車庫樁基工程實際工程量明細;②裘德鉛、陳永強嚴格按照設計和要求履行合同約定;③裘德鉛、陳永強負責施工的工程竣工后經相關部門檢驗合格;④裘德鉛、陳永強根據約定已將涉案工程的相關資料移送監理部門;⑤因涉案工程須經專家論證,導致工程延期。中贛公司和恒盛公司質證認為,對加蓋有恒盛公司公章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裘德鉛、陳永強沒有按照設計和合同約定施工,中贛公司與裘德鉛、陳永強之間是配合關系,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合同沒有約定組織專家論證,延誤工期影響了中贛公司的總工期。
第四組證據:16、工程預結算書及工程預結算書簽收單,擬證明裘德鉛、陳永強在涉案工程竣工后向中贛公司要求結算被拒,遂以書面形式向恒盛公司提交了工程預結算書。中贛公司質證認為,工程預結算書為裘德鉛、陳永強單方制作,簽收單是中贛公司項目部的印章,并非中贛公司的印章,本案裘德鉛、陳永強直接向恒盛公司要求結算,證明裘德鉛、陳永強與恒盛公司發生合同關系,與中贛公司無關;恒盛公司質證認為,沒有收到簽收單,工程預結算書與本案事實不符,涉案工程檢驗檢測報告形成時間在工程預結算書編制時間后。
第五組證據:17、現場照片(監理人員熊小平在現場),擬證明裘德鉛、陳永強是按設計施工,護壁厚度符合設計要求。中贛公司質證認為,通過照片可看出,使用的不是鋼筋而是竹片,該照片不能以偏概全;恒盛公司質證認為,照片顯示只有上部分是水泥護壁,下面是竹片,沒有護壁,且照片地點是否是施工地點無法確定,且不足以證明護壁厚度。
被告中贛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及原告裘德鉛、陳永強和被告恒盛公司的質證意見:
第一組證據:1、中標通知書;2、恒盛公司與中贛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施工合同》,擬證明中贛公司為德安縣鑫海豪城住宅小區的承包人,僅與恒盛公司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與裘德鉛、陳永強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本案與中贛公司無關,涉案工程系由恒盛公司直接發包。裘德鉛、陳永強和恒盛公司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無異議。
第二組證據:4、監理單位江西省鑫鼎建設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對人工挖孔樁施工的《情況說明》、工作聯系單和部分樁基工程現場照片,擬證明裘德鉛、陳永強人工挖孔樁未按合同約定履行,護壁厚度不達標且未放置鋼筋。裘德鉛、陳永強質證認為:①對該組證據的證明目的有異議,《情況說明》出具時間為2014年7月20日,但涉案工程的驗收時間在該時間之后,《情況說明》不能包括所有的樁基工程;②工作聯系單僅有監理單位蓋章,并沒有裘德鉛、陳永強的簽字,更沒有中贛公司的簽字確認;③現場照片不能證明與涉案工程有關聯性,中贛公司僅以該照片中自己測量的護壁厚度來對整個工程的護壁進行參考,并沒有裘德鉛、陳永強的確認,系其單方制作;④裘德鉛、陳永強提供的證據完全可以證明施工是符合合同約定的,且有監理單位蓋章和確認。恒盛公司質證認為:①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無異議;②裘德鉛、陳永強提供的工程量表中并未涉及護壁厚度問題,僅有護壁長度;③該組證據由監理單位出具,不是恒盛公司單方制作。
第三組證據:5、樁基礎分項工程驗收表,擬證明涉案工程于2014年4月1日開工,竣工時間為2014年7月23日,工期嚴重逾期,影響了中贛公司的施工。裘德鉛、陳永強質證認為:①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無異議;②驗收表記載涉案工程起始時間為2014年4月1日至同年7月23日,但工程逾期并非裘德鉛、陳永強的原因所致,《施工合同》第六條第一款對工程開工日期做了詳細規定,施工人以發包人下發的開工令為準,因發包人的原因導致開工延誤的,工期延期,本案具體導致工期延誤的原因是:A、工程實際開工日期并非2014年4月1日;B、樁基深度超過10米以上需專家簽字確認才能開工,發包人并未取得專家的簽字確認;C、發包人在開工時未將土方清平,導致無法施工;D、發包人提供的布點錯誤,導致重復打樁;E、施工是當地突發暴雨,無法施工。恒盛公司質證認為:①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無異議;②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樁位放線、布點等均是施工人的義務;③裘德鉛、陳永強沒有舉證證明是天氣原因延誤施工;④裘德鉛、陳永強在2014年5月7日就已澆樁施工,不存在專家論證問題。
第四組證據:6、已付款憑證、授權委托書及銀行回單,擬證明恒盛公司實際總付款5300000元,中贛公司已收取1%即135000元配合費,另有7%的稅費,中贛公司根據恒盛公司的委托已向裘德鉛、陳永強付款4899000元。裘德鉛、陳永強質證認為,對裘德鉛或陳永強簽字的付款單沒有異議,但須有對應的轉賬憑證佐證,另付款單中中贛公司收取的是管理費而非配合費,故付款單可以證明中贛公司與裘德鉛、陳永強之間是內部管理關系,中贛公司扣款應提交相應的依據,裘德鉛、陳永強實收款4876000元;恒盛公司質證認為,對付款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無異議,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裘德鉛、陳永強必須提供真實合法的發票,但其至今未提供發票,是中贛公司提供的發票,稅費應由裘德鉛、陳永強承擔,另裘德鉛在部分付款單中簽字認可了管理費。
被告恒盛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及原告裘德鉛、陳永強和被告中贛公司的質證意見:
第一組證據:1、《施工合同》;2、監理單位江西省鑫鼎建設咨詢監理有限公司對人工挖孔樁施工的《情況說明》、工作聯系單和部分樁基工程現場照片;3、樁基礎分項工程驗收表;4、已付款憑證、授權委托書及銀行回單,擬證明:①裘德鉛、陳永強承建恒盛公司位于德安縣鑫海豪城人工挖孔樁工程,總工期45個日歷天;②裘德鉛、陳永強未按合同約定施工,護壁厚度不達標且未放置鋼筋;③涉案工程于2014年4月1日開工,竣工時間為2014年7月23日,工程工期嚴重逾期,給恒盛公司造成巨大損失,依法應予賠償;④恒盛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300000元,扣除管理費和稅費后,裘德鉛、陳永強實際收款4899000元。裘德鉛、陳永強對該組證據的質證意見與對中贛公司提供的對應的證據的質證意見同。恒盛公司質證認為:①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無異議;②中贛公司與裘德鉛、陳永強無合同關系,裘德鉛、陳永強以中贛公司的名義施工,中贛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已得到其認可,因涉案工程不是中贛公司施工,中贛公司沒有義務向恒盛公司提供發票。
第二組證據:5、工資表;6、鑫海豪城一期問題樁統計表;7、施工圖修改通知單、變更設計圖紙及工程預結算書,擬證明:①因裘德鉛、陳永強遲延竣工68天,遲延竣工期間恒盛公司已支付工資122948.8元應由裘德鉛、陳永強承擔;②裘德鉛、陳永強承建的樁基工程多處存在質量問題,因不合格樁基產生的檢測費用31134元應由其承擔;③由于樁基工程多處存在問題,導致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量共計116114.72元應從工程款中扣除。裘德鉛、陳永強質證認為:①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有異議;②工資表不能證明是因裘德鉛、陳永強的原因導致損失,也不能證明相關費用應由裘德鉛、陳永強承擔,《施工合同》并沒有對工期延誤進行約定;③問題樁統計表僅時間為手寫,其他均為打印,屬事后所補;④裘德鉛、陳永強已收到施工圖修改通知單,但根據施工圖修改通知單,導致施工圖紙變更并非是裘德鉛、陳永強的原因,有幾個樁存在反砂,裘德鉛、陳永強已自己進行了施工處理,采取了補救措施,自負了補救費用,該項施工與恒盛公司沒有關系,恒盛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設計變更由其施工完成。中贛公司對該組證據無異議。
針對監理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和工作聯系單及本案付款條件是否已成就等情況,本院依職權對監理單位江西省鑫鼎建設咨詢監理有限公司涉案工程現場監理人員熊小平、涉案工程設計單位杭州經緯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負責人徐偉進行了調查詢問,并赴涉案工程所在地進行實地查看。熊小平陳述:“護壁的作用主要是保護施工人安全,對樁芯也有一定的保護作用。原告施工時監理在現場,挖好后原告先自查,監理再抽查,每個施工環節都要檢查,要不然不能進行下一道工序。監理過程中,發現原告做的有的不符合要求,主要表現在護壁厚度方面,有的護壁厚度不夠,鋼筋都放置了,土質硬的可能沒放鋼筋。(護壁厚度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我們下了通知要求整改,因為他們(原告)沒有反饋給我們,所以我們認為他們沒有整改,沒有整改我們就向業主匯報。應當說,護壁的厚度下面符合要求,上面有的厚度不夠,上面厚度不夠的占小部分。總的來說,有小部分樁基護壁厚度不夠,是指上部厚度不夠,主要是最上面一節厚度不夠,(對護壁不符合設計要求)數量不清楚。(厚度不夠)對樁芯無影響,但影響施工安全。沒有監理日志,我們一般是口頭告知,然后發書面通知。(開挖剝露護壁對房屋安全)我不清楚,我也不表態。”徐偉陳述:“(恒盛公司開發的鑫海豪城項目)是我單位設計的,方案是我公司做的。護壁的作用主要是保障人工挖孔樁安全,保障樁的質量。(開挖剝露護壁對房屋安全)我不清楚,要專家論證,這一方面設計單位不能表態,這方面的風險誰知道。”對此,裘德鉛、陳永強認為:1、對徐偉的陳述無異議;2、熊小平稱護壁厚度不夠沒有證據證明,裘德鉛、陳永強在施工過程中的每道工序都要經過監理單位驗證后才能施工,如施工中護壁厚度不夠,監理單位提出了修改意見,未整改是無法進行下一步施工的,裘德鉛、陳永強未收到監理單位任何整改意見,另熊小平的說法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中贛公司認為:1、對法院實地查看拍攝的照片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無異議,但不能僅憑照片認定涉案工程付款條件已成就,要根據雙方的約定來認定付款條件是否成就,且條件成就與中贛公司無關;2、熊小平陳述的內容是不真實的,有很多陳述是模棱兩可的,沒有清晰的說明,就算熊小平的陳述是真實的,也不能作為鑒定單位計算護壁厚度的計價依據;3、徐偉的陳述不能作為護壁厚度的計價依據,只是對護壁的作用做了具體說明,其對是否能夠開挖剝露護壁沒有具體答復。恒盛公司認為:1、徐偉對能否開挖剝露護壁沒有明確答復;2、熊小平的陳述表明護壁不符合設計要求,且沒有放置鋼筋,也確認了恒盛公司提供的護壁厚度照片的真實性,另裘德鉛、陳永強提供的照片表明護壁所用材料為竹片,而非設計所要求的鋼筋;3、熊小平的陳述沒有表明是否可以開挖剝露護壁。
本院對雙方提供的證據認證如下:
對裘德鉛、陳永強提供的第一至第三組證據(即證據1至證據15)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第四組證據中證據16為裘德鉛、陳永強單方作出的結算,故不作為定案依據;第五組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將結合案情加以綜合評定。
二、對中贛公司提供的第一組證據予以采信;第二組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將結合案情加以綜合評定;第三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第四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根據中贛公司和恒盛公司的陳述,并結合該組證據中付款憑證和授權委托書所記載的相關內容,對中贛公司已收取已付工程款1%的管理費予以確認,另對恒盛公司共向中贛公司付款5300000元及中贛公司共向裘德鉛、陳永強付款4876000元予以確認。
三、對恒盛公司提供的第一組證據中證據1、3、4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2所要證明的內容,將結合案情加以綜合評定;第二組證據中證據6樁基檢測費用31134元,裘德鉛、陳永強表示自愿承擔,故予以確認,對證據5和證據7所要證明的內容,將結合案情加以綜合評定。
訴訟過程中,裘德鉛、陳永強申請對涉案工程的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西華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按照原、被告各自的主張分別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
綜合訴辯雙方的陳述、答辯及舉證、質證意見和本院對證據的分析認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4年10月8日,中贛公司中標承建恒盛公司開發的位于德安縣隆平大道西側、東佳大道北側德安縣鑫海豪城小區建筑安裝工程,同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早在中贛公司中標前,江西恒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德安縣分公司與裘德鉛于2014年1月20日簽訂《鑫海豪城人工挖孔樁工程施工合同》(即前述《施工合同》),恒盛公司德安分公司將上述工程中部分樁基工程交由裘德鉛施工,合同主要約定:1、工程內容:具體施工內容以發包人(即恒盛公司)蓋章確認后下發的施工圖以及設計變更通知為準。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機械、包質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場風險、包驗收合格、包所有稅費。3、承包范圍:發包人有權視發包人開發建設情況、承包人施工進度、質量等履約情況增加或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和工程量。4、合同總工期:45個日歷天。5、驗收標準:施工及驗收嚴格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設計及施工驗收標準、規劃及規程執行,要求工程質量合格。6、計價方式:①工程結算套用定額[《2004年江西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及統一基價表》、《2004年江西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單位估價表》及《2004年江西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以及其他相關規定];②人工費的政策性調整按江西省建筑廳下發的最新文件執行;③工程采用定額計價方式,結算價格按三類工程取費總價下浮15%;④鋼材、水泥、商品砼可以進行調差,按施工期間九江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綜合平均指導價執行。7、計量方式:①成孔按實際開挖樁長乘以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擴大頭挖方并入計算;②人工挖孔樁砼護壁按實際長度乘以設計護壁截面面積以立方米計算;③人工挖孔樁樁芯砼按實際樁長乘以設計樁芯截面面積以立方米計算,擴大頭并入樁芯計算;④擴大頭增加部分的體積,如擴大頭實際施工增加部分的體積小于設計圖示體積,則結算按實際工程量計算,如擴大頭實際施工增加部分的體積大于設計圖示體積,則結算按設計圖示體積計算;⑤護壁插筋及樁鋼筋籠制安按設計圖示鋼筋長度乘以單位理論質量計算,其加工搭接和施工損耗包括在單價內,不另外計算長度;⑥實際入巖深度超過設計入巖深度,超出的那一部分增加的費用不計入結算,由承包方自行負責,實際樁徑大于設計樁徑超出的那一部分費用不計入結算,由承包方自行負責。8、樁基檢測費用:成品樁檢測合格則檢測費由發包人承擔,若檢測不合格,承包人須采取補強措施,直到合格為止,并承擔不合格樁的檢測費用及補樁費用。9、工程款結算:由承包人全額墊資,工程全部完工后發包人先付2000000元,工程完成主體六層后發包人付款至(各單項工程)結算價的95%,余結算造價的5%作為工程保修金,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兩年后無任何質量問題一個月內無息付清。10、施工水電費:施工用水、用電量經發包人、總承包單位及承包人三方簽字確認,由承包人支付。11、承包人按圖施工,保證工程質量。此外,合同還對涉案工程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裘德鉛、陳永強于2014年4月1日組織人員和設備進場施工,于同年7月23日完成1#、2#、3#、8#樓及地下室樁基工程(即涉案工程)。同年12月15日,涉案工程經分項工程驗收,驗收結論為“符合設計要求及施工規范”;同年12月17日,涉案工程經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報告中關于鋼筋工程、人工挖孔工程、混凝土工程的驗收結論為“符合設計要求及施工規范”。2015年1月28日,江西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涉案工程進行樁基檢測,問題樁發生檢測費用31134元。涉案工程完工后,裘德鉛、陳永強以中贛公司的名義向恒盛公司提交工程結算書,要求對涉案工程進行結算無果,故裘德鉛、陳永強訴諸本院,提出前述請求。
另查明,涉案工程為人工挖孔樁,樁基護壁自上往下開挖,護壁由數個單節約1m高的喇叭口鋼筋砼組成,每節護壁的施工需待上一節鋼筋砼護壁完成后方可進行,護壁的作用主要是保護施工人員安全。
再查明,裘德鉛、陳永強在涉案工程中系合伙關系,在涉案工程施工及驗收過程中,對外均以中贛公司的名義進行。恒盛公司通過中贛公司向裘德鉛、陳永強付款,中贛公司按恒盛公司已付款的7%扣除稅費,并在收取已付款1%的管理費后向裘德鉛、陳永強付款,恒盛公司共向中贛公司付款5300000元,中贛公司扣除稅費和管理費后共向裘德鉛、陳永強付款4876000元。訴訟中,裘德鉛、陳永強對中贛公司已扣減已付款7%的稅費及1%的管理費無異議,但對工程余款的稅費和管理費不同意由中贛公司扣減。中贛公司與裘德鉛、陳永強之間無代扣稅費和收取管理費的書面約定。
又查明,涉案工程監理單位于2014年6月8日出具的《監理工作聯系單》主要內容為:1、一期人工挖孔樁護壁上部厚度只有70㎜-80㎜,未達到圖紙設計要求(圖紙要求人工挖孔樁護壁上部厚度200㎜,下部100㎜);2、一期人工挖孔樁護壁中未放置鋼筋。監理單位于2014年7月2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我公司工程部及監理單位經現場巡查發現,一期1#、2#、3#、8#樓及地下室人工挖孔樁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裘德鉛)未按圖紙要求施工,混凝土護壁未放置鋼筋,混凝土護壁厚度平均為8㎝。2014年9月,經有關單位檢測,涉案工程D-G軸交D-6軸樁底存在反砂現象,后經武漢華陽宏創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計算復核,對該樁承臺進行了設計變更。庭審中,雙方對設計變更施工由誰完成各執一詞。
本案審理過程中,裘德鉛、陳永強申請對涉案工程的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西華循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按照原、被告各自的主張分別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2016年3月20日,鑒定單位作出初步鑒定結論:按設計圖紙所標注尺寸和做法計算鋼筋砼護壁后樁基的造價為13813941.55元;按中贛公司和恒盛公司舉證的材料計算砼護壁后樁基的造價為8936379.44元。初步鑒定結論送達雙方當事人后,本院組織了質證,鑒定單位亦出庭接受了質詢,雙方對上述鑒定結論提出了不同意見。嗣后,鑒定單位就雙方的意見逐一核對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按圖示尺寸計算鋼筋砼護壁后樁基的造價為13597055.47元[12539751.17元+1057304.30元(護壁鋼筋造價)];按中贛公司和恒盛公司舉證計算砼護壁并不計算護壁鋼筋樁基的造價為8832731.93元;參考本院調查筆錄(頂端1米范圍為均厚80㎜,下部為設計尺寸)計算護壁樁基的造價為13379252.55元[12330647.02元+1048605.53元(護壁鋼筋造價)]。經開庭質證,裘德鉛、陳永強認為應按圖示尺寸計算樁基造價,中贛公司和恒盛公司認為應按護壁均厚80㎜及未放置鋼筋計算樁基造價。本次鑒定,裘德鉛、陳永強支付鑒定費52000元。
鑒定單位出具鑒定結論終稿后,裘德鉛、陳永強申請增加訴訟請求1384055.47元。對此,中贛公司和恒盛公司認為,裘德鉛、陳永強增加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程序違法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江西恒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原告裘德鉛、陳永強工程款7379155.92元,并自2014年12月17日起以7379155.92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利息至該款付清時止;
二、駁回原告裘德鉛、陳永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247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鑒定費52000元,合計131247元,由原告裘德鉛、陳永強負擔22685元,被告江西恒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085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景華
審判員邱俊華
代理審判員歐陽中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胡芯瑜
判決日期
2019-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