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小麗、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原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民申4441號
判決日期:2019-08-27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常小麗、孟文鋒、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科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鑫融基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融基公司)及一審被告洛陽東升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升公司)、孫東生借款(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3民終47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常小麗申請再審稱:1、反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借款用途是用于東升公司購買原材料,而實際借款用途為歸還鑫融基公司代償的東升公司在其他銀行的貸款,鑫融基公司隱瞞貸款用途,脅迫、誘導常小麗提供保證反擔保,對此,常小麗不應承擔保證責任。2、鑫融基公司在原審中提交的交通銀行證明中加蓋的是合同專用章,且沒有負責人及經辦人簽名,因此不能作為認定鑫融基公司代償貸款的證據。綜上,二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今科公司、孟文鋒申請再審稱:1、反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借款用途是用于東升公司購買原材料,而實際借款用途為歸還鑫融基公司代償的東升公司在其他銀行的貸款,鑫融基公司隱瞞貸款用途,騙取今科公司提供保證反擔保,對此,今科公司不應承擔保證責任。2、鑫融基公司放棄物的擔保事實清楚,今科公司在四套抵押房產價值范圍內應當免除保證責任。3、鑫融基公司在原審中提交的交通銀行證明中加蓋的是合同專用章,且沒有負責人及經辦人簽名,因此不能作為認定鑫融基公司代償貸款的證據。綜上,二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鑫融基公司提交意見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
判決結果
駁回常小麗、孟文鋒、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永偉
審判員楊帆
審判員常若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秀
書記員郭紫微
判決日期
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