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迎春等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京0106執9797號
判決日期:2019-11-12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岳震與被執行人唐迎春、北京我還年輕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4205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該法律文書確定:一、唐迎春、北京我還年輕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給付岳震收益權轉讓款234327.92元、現金券折現金額23432.79元、違約金32400元、律師費3000元,共計293160.71元,其中二○一九年二月起至二○一九年七月止,唐迎春、北京我還年輕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每月二十五日前給付岳震5181.27元,自二○一九年八月起至二○二二年八月止,唐迎春、北京我還年輕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每月二十五日前給付岳震6908.36元,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唐迎春、北京我還年輕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給付岳震6463.77元;二、唐迎春、北京我還年輕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將上述第一項給付內容中所涉款項匯至岳震交通銀行北京勝古園支行賬號×××賬戶中;三、唐迎春、北京我還年輕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若未按上述第一項給付內容給付任意一期款項,岳震可自唐迎春、北京我還年輕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之日起五日后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項申請強制執行。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案件受理費1425元,由唐迎春、北京我還年輕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權利人岳震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唐迎春、北京我還年輕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后因查無此單位為由未妥投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唐迎春名下車牌號為×××、×××機動車檔案,查封期限為二年。
因未實際控制該車輛,故暫時無法處置。
3、本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唐迎春、北京我還年輕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財產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證券、互聯網銀行登記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房產等其他財產信息。
4、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限制被執行人唐迎春、北京我還年輕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并短信告知被執行人。
5、本院經與被執行人核實,被執行人唐迎春現不在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西客站街21號居住,被執行人北京我還年輕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現不在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區臺湖北里27號樓5層546-2號經營。申請執行人亦無法提供被執行人的有效聯系地址。
6、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后,暫未發現被執行人唐迎春、北京我還年輕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
7、上述案件執行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申請執行人。
綜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備執行條件,應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2019)京0106民初4205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保留申請執行人的權利,被執行人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申請執行人可隨時持本裁定及相關證據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應當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田碩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記員丁千里
判決日期
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