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柏廷與韓新文、黑龍江省育龍種業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省龍科種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黑民申1998號
判決日期:2017-10-12
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商柏廷因與被申請人韓新文、一審被告黑龍江省育龍種業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省龍科種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黑08民終6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商柏廷申請再審稱,(一)韓新文購買案涉種子后又非法出售給其他人,不是使用者,不具有起訴主體資格。(二)原審法院判決的關鍵證據是偽證,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種子檢驗扦樣及種子批檢驗報告是偽證,案涉種子出芽率是一個未完成的鑒定結論,沒有證據證明商柏廷銷售的“龍粳39”種子出芽率過低。收條代償協議、收據等證明韓新文賠償韓廣鵬損失、運費等證據不真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商柏廷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趙敬賢
審判員郭偉宏
審判員徐世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洪剛
書記員陳樂
判決日期
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