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與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通順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新2701民初1413號
判決日期:2017-09-28
法院:博樂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毅與被告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通順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博州通順房地產公司)、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劉兵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毅,被告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通順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夢茹、顧宗奎,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顧宗奎,被告劉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毅訴稱,被告博州通順房地產公司開發龍文水岸花苑小區,將該工程發包給被告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施工,被告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又將該工程交由被告劉兵施工,原告為該工程2號樓提供勞務,現欠原告勞務費23000元,原告多次索要無果,現訴訟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劉兵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勞務費23000元及利息1532元,被告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及被告博州通順房地產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由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博州通順房地產公司辯稱,被告劉兵借用被告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建設工程施工資質施工,應當由被告劉兵個人承擔相應責任,被告博州通順公司作為發包方與本案無利害關系。涉及劉兵的工程款都已支付完畢,現被告劉兵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應當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中止本案,待刑事部分處理完畢后再做處理。
被告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的答辯意見與被告博州通順房地產公司意見一致。
被告劉兵當庭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其口頭辯稱,自己掛靠新疆永順建筑公司,向原告出具結算單是代表永順公司項目部出具的,對拖欠原告的勞務費及金額均無異議,勞務費應該由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與博州通順房地產公司共同支付,與自己無關。
原告王毅針對其訴訟請求,提供劉兵出具的1份結算單,用以證實拖欠工人工資為23000元。經質證,被告博州通順房地產公司、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對結算單的三性均不認可,認為該結算單系被告劉兵向原告出具,劉兵為工程承包者,有雇傭工人的權利,工資亦應由自己支付;另23000元不是王毅個人的工資,現由王毅個人名義起訴錯誤。被告劉兵對結算單的三性均認可,認為自己掛靠永順建筑公司,是2號樓的項目負責人,其結算行為代表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
被告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針對其辯稱,提供新疆新建聯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新疆宏正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事務所出具的審核報告各1份。用以證實:被告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已經將被告劉兵的工程款支付完畢,且已超付。經質證,原告認為審核報告的真實性不能確認,并認為無論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是否將工程款向被告劉兵支付完畢,但拖欠自己的勞務費是事實。被告劉兵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不認可,認為該審核報告應該是建設局委托審核的,沒有經過自己的簽名認可,且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與自己并未結算;針對本案所涉的2號樓工程,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未向自己支付任何款項。被告博州通順房地產公司對該證據的三性及證明的問題均認可,
被告劉兵針對其辯稱,提供1份清場通知,用以證實:被告劉兵掛靠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承建2號樓工程,本案所涉勞務費系2號樓工程中的水電暖工人工資,因為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未向自己支付承包費,故自己未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資。經質證,原告劉兵對證據的三性及證明的問題均認可;被告博州通順房地產公司、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對證據的三性無異議,但認為2號樓是在2014年年底停工的,清場通知是2016年3月4日作出的,劉兵在3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結算單,從時間上看是劉兵在被清場后向原告出具的結算單,故對劉兵出具結算單的合法性提出質疑。
鑒于原告提供的計算單系劉兵向其出具,庭審中劉兵對該結算單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故本院對該計算單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告及被告博州通順房地產公司、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對被告劉兵提供的清場通知的真實性認可,故本院對清場通知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被告博州通順房地產公司、被告劉兵及原告對被告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提交的兩份審核報告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本院認為,兩份審核報告分別針對龍文水岸花苑小區4號、5號、6號樓及地下車庫建設項目以及龍文水岸花苑小區2號、3號、7號、8號樓及地下車庫建設項目土石方部分的竣工結算進行審核,其審核結果與本案原告所起訴的勞務費無關聯性,且審核報告亦不能證實博州通順房地產公司已經將工程款支付完畢,故對審核報告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本院依法確認的合法有效的證據以及原、被告庭審陳述,本院對以下事實予以確認:
被告博州通順房地產公司系博樂市精河路龍文水岸住宅樓小區工程的開發商,被告劉兵借用被告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的建設工程資質對該工程進行實際施工,原告對該小區2號樓水電暖進行施工。2016年3月4日,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向劉兵發出2號商住樓清場通知,該通知內容為:劉兵,2014年8月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公司與你洽談的《博樂市龍文水岸建設項目花苑小區2號樓》施工合同,工程名稱:博樂市龍紋水岸建設項目花苑小區2號樓。雙方協商一致2號樓由你施工雙包。根據工程進展情況,永順建司要求你(限期)清場。具體清場依據如下:1、工期要求竣工日期2015年9月22日,未按期施工完畢。2、一、二期工程款永順公司已按合同及決算總價支付、置換到位,因你未支付你的施工隊人員工資,并糾集施工人員到本公司催要人工費,到州、市勞動監察大隊、信訪局上訪,未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進行正常訴求。現根據以上情況,你沒有能力繼續施工。永順建司決定解除與你(劉兵)的施工承包關系。請你(劉兵)在2016年3月15日前將在龍文水岸屬于你的設備、材料、臨時工棚、員工宿舍拆除并清理出場,并辦理清場交接手續。如你不按期清場,視為你默認我公司代你清理,我公司會將你的設備、材料等清理出場,遺失或損壞、清理費用由你負擔。永順建司將會依據國家法律追究你(劉兵)對我公司所造成的所有損失。2016年3月7日,被告劉兵向原告出具結算單,內容為:王毅在龍文水岸小區2號樓所做水電安裝負一、二層,人工工資23000元(大寫:貳萬叁仟元整),結算人:博州通順房產公司龍文水岸花苑小區2號樓項目部劉兵2016.3.7。被告劉兵于2016年2月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被博樂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后博樂市公安局決定撤銷此案
判決結果
一、被告劉兵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毅勞務費23000元;
二、被告新疆永順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劉兵尚欠原告王毅勞務費23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通順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被告劉兵尚欠原告王毅勞務費23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王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207元,原告王毅負擔17元,被告劉兵負擔1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謝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羅萍
判決日期
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