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蔡瑤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魯0112民初518號
判決日期:2017-07-07
法院: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與被告蔡瑤、袁云鵬、劉世龍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雷雷,被告蔡瑤、袁云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世龍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案件審理中,本院根據原告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的申請,依法查封了被告蔡瑤名下位于濟南市高新區2-xxx室房產及魯A轎車一輛。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蔡瑤向原告支付代償款505550元(含本金468000元、利息3042元、逾期罰息34508元)。2、判令被告蔡瑤向原告支付逾期還款滯納金98076.7元,以505550元為基數,按照每日0.1%標準自原告代償之日2016年7月4日起,暫計算至2017年1月13日,之后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滯納金仍然按照日0.1%標準計算。3、判令被告蔡瑤向原告支付為追討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10000元;4、被告袁云鵬、劉世龍對被告蔡瑤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13日,被告蔡瑤與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生意貸借款合同(合同編號:0K06073000114-001),約定被告蔡瑤向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貸款用途為補充流動資金;借款利率為月利率0.65%,利息計算方式為自貸款實際發放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貸款金額計算利息,至貸款全部結清日止,按實際貸款額和用款天數計算,日利率為月利率除以30天;利息按月支付,每月與實際發放日對應的日期為計息及付息日。借款合同第五條第5.1款約定本金按月歸還,每月與實際發放日對應的日期為還本日,貸款任何一期到期時,被告蔡瑤須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否則將視為貸款逾期。第5.6款約定被告蔡瑤同意還款額按以下先后順序分配:(1)支付各項費用(2)支付罰息、復利及滯納金(3)貸款本金。關于違約責任,借款合同第八條8.2款約定借款人未如期償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的,出借人有權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出借方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對不能按時支付利息及罰息的按日計收復利,逾期貸款罰息標準為逾期貸款總額的0.1%/天。同日,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與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被告蔡瑤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富保0K06073000114-001),約定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為上述蔡瑤與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服務費、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期間為自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放款日起至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2年止;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時,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當在收到債權人通知后支付代償款項:(1)借款人的任何一期應付款項逾期滿80日,(2)當發生借款合同項下約定事項而又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時限內結清債務時,(3)當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發生政策性原因或其他突發事件導致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單方提前終止借款合同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時限內結清債務時;代償金額包括借款人尚未償還的全部本金、結算至代償日當天的應付未付利息及逾期罰息;被告蔡瑤同意向保證人支付擔保的費用,包括前期服務費180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擔保費共計14400元,每月支付1200元,按照借款合同項下約定的還款日同貸款本息一起支付;管理費共計64800元,每月支付5400元,按照借款合同項下約定的還款日同貸款本息一起支付;上述費用收至代償日當天止。自保證人的代償之日起超過30日,借款人仍未向保證人償還全部代償款的,借款人應以代償金額為基數,從代償日開始起算,按每日0.1%的標準向保證人支付滯納金;因借款人未能按照保證人的要求向保證人支付全部代償金額,而導致保證人發生的追償、催收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評估鑒定費、差旅費、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均由借款人承擔。同日,被告袁云鵬、劉世龍向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保證書一份,載明對于上述保證合同中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蔡瑤的借款提供的保證擔保,被告袁云鵬、劉世龍自愿提供反擔保保證;反擔保保證的范圍為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為被告蔡瑤所擔保的債務、被告蔡瑤與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在保證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中約定被告蔡瑤應當支付的費用、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為代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及向被告蔡瑤追償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與財產保全相關的費用、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反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最后一期債務到期之日起四年。上述三份合同簽訂后,2015年4月14日,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將借款在扣除原告先期收取的前期服務費后轉入到被告蔡瑤指定的戶名為山東本安電子科技系統有限公司的中國農業銀行賬號1529xxxxxxxxxxxxxxx中,出借人已經履行了放款義務。截止到2016年6月7日,被告蔡瑤共計償還本金人民幣132000元,前期服務費、擔保費及管理費已付清,但是仍欠本金金額為人民幣468000元、利息3042元。被告蔡瑤逾期償還最后一期本金及利息共計發生罰息金額為34508元。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出借人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代償,代償金額共計為人民幣505550元(含本金468000元、利息3042元、逾期罰息34508元)。2015年7月29日,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2015年7月10日,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名稱變更為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原告在履行保證責任替被告蔡瑤代償后,被告未依約還款。經多次向被告蔡瑤及袁云鵬、劉世龍催要追償無果,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蔡瑤辯稱:代償金額沒有通知我方,60萬元金額實際到帳是58.2萬元,已經償還了253702元,還剩328298元未還,利息3042元不清楚原告是怎么計算的,不應該有逾期罰息。逾期還款滯納金過高,應該按照法院判決支持。律師費用10000元,不予認可,其律師費用是否支付不清楚,應當提供發票等證據。
被告袁云鵬辯稱:對清償連帶責任有異議。簽訂合同時,原告并沒有讓我提供經濟擔保能力的證明,我實際沒有能力提供經濟方面的擔保,我得到的信息僅僅是作為一個家是濟南的戶籍做擔保。我認為法院應當判令我不承擔責任。
被告劉世龍缺席,未答辯。
原、被告雙方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齊魯銀行歷城支行提供:1、生意貸借款合同及還款計劃表原件一份;2、保證合同原件一份;反擔保保證書原件一份;3、平安銀行出具的指令查詢結果單原件一份;4、平安銀行收付款業務回單憑證原件一份及履行保證責任證明書原件一份;5、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原件兩份;6、原告公司內部系統交易記錄一份;7、委托服務合同原件一份、律師費增值稅專用發票、中信銀行濟南分行客戶回單原件一份。被告蔡瑤提供還款憑證15張。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原、被告雙方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5年4月13日,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甲方、貸款人)與被告蔡瑤(乙方、借款人)簽訂生意貸借款合同(合同編號:0K06073000114-001),約定被告蔡瑤向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合計12個月;貸款用途為補充流動資金;貸款按月計息,月利率為0.65%,利息計算方式為自貸款實際發放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貸款金額計算利息,至貸款全部結清日止,按實際貸款額和用款天數計算,利息=剩余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日利率為月利率除以30天;利息按月支付,每月與實際發放日對應的日期為計息及付息日。乙方授權甲方將貸款轉入以下指定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戶名:山東本安電子科技系統有限公司;賬號:1529xxxxxxxxxxxxxxx。還款本金按月歸還,每月與實際發放日對應的日期為還本日,貸款任何一期到期時,被告蔡瑤須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否則將視為貸款逾期。乙方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從乙方提供的下列扣款賬戶中扣收本額度內到期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開戶行: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蔡瑤;賬號:6216xxxxxxxxxxxxxxxx。乙方同意還款額按以下先后順序分配:(1)支付各項費用(2)支付罰息、復利及滯納金(3)貸款本金。關于違約責任,乙方未如期償還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甲方有權對逾期貸款計收罰息,對不能按時支付利息及罰息的按日計收復利,逾期貸款罰息標準為逾期貸款總額的0.1%/天。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被告蔡瑤分別在合同落款處蓋章、簽字確認。
同日,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與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債權人)、被告蔡瑤(借款人)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富保0K06073000114-001),約定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為上述生意貸借款合同(合同編號:0K06073000114-001)提供保證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服務費、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期間為自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放款日起至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2年止;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發生以下任一情形時,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當在收到債權人通知后支付代償款項:(1)借款人的任何一期應付款項逾期滿80日時,(2)當發生借款合同項下約定事項而由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時限內結清債務時,(3)當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發生政策性原因或其他突發事件導致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單方提前終止借款合同但借款人未在要求的時限內結清債務時。代償金額包括借款人尚未償還的全部本金、結算至代償日當天的應付未付利息及逾期罰息。代償后,借款人于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罰息停止計算。代償方式: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向債權人支付代償款。借款人義務:1、代償款追償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借款人代償債務后,借款人應當按照保證人的要求立即向保證人支付全部代償金額。2、擔保對價:作為保證人增強借款人信用并擔保借款人債務履行的對價,借款人同意向保證人繳納保證費及本合同項下約定的其他費用。3、擔保費用借款人同意就本合同項下每筆借款按保證人的要求向保證人支付下列費用:包括前期服務費18000元,在放款前一次性支付;擔保費共計14400元,每月支付1200元,按照借款合同項下約定的還款日同貸款本息一起支付;管理費共計64800元,每月支付5400元,按照借款合同項下約定的還款日同貸款本息一起支付;本合同各方同意,借款人支付款項時,上述費用的收取優先于借款合同項下各項本息和費用。上述費用收至代償日當天止。4、滯納金自保證人的代償之日起超過30日,借款人仍未向保證人償還全部代償款的,借款人應以代償金額為基數,從代償日開始起算,按每日0.1%的標準向保證人支付滯納金。5、追償費用因借款人未能按照保證人的要求向保證人支付全部代償金額,而導致保證人發生的追償、催收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評估鑒定費、差旅費、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均由借款人承擔。本合同自如下條件同時滿足時生效:保證人蓋章、債權人蓋章、借款人簽字。合同落款處,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蓋章;蔡瑤簽字確認。
同日,被告袁云鵬、劉世龍向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保證書(編號:富反擔保保證OK06073000114-001)一份,載明:鑒于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對被告蔡瑤的生意貸借款合同(合同編號:0K06073000114-001)提供保證擔保,被告袁云鵬、劉世龍自愿提供反擔保保證。反擔保保證的范圍為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為被告蔡瑤所擔保的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及主合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被告蔡瑤與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在保證合同及其修訂或補充中約定被告蔡瑤應當支付的費用、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等、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為代償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及向被告蔡瑤追償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與財產保全相關的費用、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反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最后一期債務到期之日起四年。被告袁云鵬、劉世龍分別在合同落款處簽字確認。
2015年4月14日,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將借款60萬元扣除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先期收取的前期服務費18000元后剩余金額582000元轉入到合同約定的山東本安電子科技系統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的賬號1529xxxxxxxxxxxxxxxx中。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蔡瑤于2015年5月14日償還借款22500元、于2015年6月15日償還22434元、于2015年7月15日償還22356元、于2015年8月14日償還22266元、于2015年9月14日償還22188元、于2015年10月14日償還22110元、于2015年11月18日償還22080元、于2015年12月16日償還21978元、于2016年1月22日償還21972元、于2016年2月22日償還21894元、于2016年3月31日償還21924元、于2016年6月7日償還2924元、于2016年6月8日償還7076元,合計253702元。被告蔡瑤主張償還的253702元為借款本金,原告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辯稱被告蔡瑤的每一期還款并不是都是本金,其中包含每月本金12000元、擔保費1200元、管理費5400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并提供公司內部系統交易記錄(記載被告蔡瑤每月還款的明細組成)為證,被告蔡瑤對該證據無異議。經查,截止2016年6月7日,被告蔡瑤共計償還本金132000元,前期服務費、擔保費及管理費已付清,仍欠本金468000元、利息3042元、罰金34508元,共計505550元。
2016年7月4日,原告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向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代償,代償金額為人民幣505550元(含本金468000元、利息3042元、逾期罰息34508元)。2017年1月16日,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向原告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出具履行保證責任證明書,載明:“我司于2015年4月14日與蔡瑤(下稱“借款人”)簽訂了編號為0K06073000114-001的《生意貸借款合同》主合同。貸款金額為60萬元,到期日為2016年4月14日。我司與貴公司簽訂了編號為富保0K06073000114-001《保證合同》,用于為上述借款60萬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因借款人蔡瑤未按期還款,貴公司已根據《保證合同》于2016年7月4日向我司代償本息合計人民幣505550元,保證責任已全部履行完畢。特此證明。”
另查明,2015年7月10日,深圳市信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名稱變更為深圳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2015年7月29日,富登投資信用擔保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2017年1月10日,原告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為本次訴訟與山東舜達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專項委托合同,并支付律師費10000元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蔡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代償款505550元(含本金468000元、利息3042元、罰息34508元)。
二、限被告蔡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逾期還款滯納金65040元(截止2017年1月13日)。
三、限被告蔡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逾期還款滯納金,以505550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計算至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或被告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內自覺履行義務之日止。
四、限被告蔡瑤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律師費10000元。
五、被告袁云鵬、劉世龍對上述第一至四項判決內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蔡瑤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六、駁回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936元,保全費4020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蔡瑤、袁云鵬、劉世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海勇
人民陪審員曹桂蓮
人民陪審員宮麗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陳晴
判決日期
2017-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