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廣匯礦業有限公司與青島華夏橡膠工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裁定書
案號:(2017)新民轄終30號
判決日期:2017-05-16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伊吾廣匯礦業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青島華夏橡膠工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哈密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新22民初42-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伊吾廣匯礦業有限公司上訴稱,上訴人注冊地雖在伊吾縣,但實際辦公地點在烏魯木齊市新華北路165號,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應由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將本案移送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倩
審判員古麗巴哈爾
代理審判員張樂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蘇比努爾
判決日期
201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