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華縣址坊鎮栓成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河南豫研種子科技有限公司、西華興農科技址坊高新農牧業發展服務部產品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豫1622民初2870號
判決日期:2017-05-06
法院: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西華縣址坊鎮栓成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西華栓成合作社)訴被告河南豫研種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豫研種子公司)、西華興農科技址坊高新農牧業發展服務部(以下簡稱西華興農服務部)產品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西華栓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葉栓成、委托代理人王文超,被告豫研種子公司委托代理人韓亞龍、牛曉磊,被告西華興農服務部經營者劉永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因銷售偽劣大豆種子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原告從第二被告處購買大豆種子3600斤,價值16200元,種植面積400余畝,但近收獲時節大多大豆炸莢,致使原告遭受嚴重損失。經周口市農業局、周口市農科院相關專家實地勘查,鑒定造成炸莢的原因是成熟期不一致所致。后又經西華縣農業局實地勘查測產,平均畝產僅53.5公斤。第一被告作為生產商和第二被告的種子供應商,在種子質量上嚴重失職,把關不嚴,致使劣勢種子流落市場,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數十萬元。后在原告要求下,第一被告雖派員到現場實地查看,但卻推諉責任,對原告的訴求不予理睬,無奈之下,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豫研種子公司辯稱:1、豫研公司生產銷售的種子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公司的鄭120大豆品種從生產到銷售均有審定并適宜在豫東南地區,符合國家對大豆品種質量的所有要求。2、豫研公司將種子直接銷售給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是否將種子完整如數完好銷售給原告,公司不得而知,原告所種植的大豆不一定是豫研公司銷售的種子。3、原告所稱的炸莢的大豆不是豫研公司生產的種子,豫研公司生產銷售的種子不存在炸莢的情況。4、原告起訴狀上稱公司因為把關不嚴致使劣質種子流向市場,且不說公司種子質量不存在問題,即使原告所種植的是別的不知道的地方生產出來的偽劣種子也不應是豫研公司的責任。
被告西華興農服務部辯稱:我的種子是豫研公司工作人員紀紅霞老師聯系購買,經鄭州宏泰物流取貨直送到原告處,包裝完整無缺。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包裝袋1個、照片2張,證明該大豆種子系河南豫研種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正常畝產量400-500斤。2、付款收據2張,證明原告在第二被告處購買大豆種子的事實。3、付款小票1張,證明原告在第一被告處購買大豆種子的事實。4、鑒定報告含專家資質,證明大豆種子成熟期不一致,多數炸莢。5、西華縣農業局檢測報告,證明平均畝產53.5公斤及實際損失每畝減產293斤。6、2016年大豆價格走勢表,證明2016年大豆銷售價格。7、照片2張,證明河南豫研種子科技有限公司派員實地勘察。8、物流提票1張,證明第一被告發貨(大豆種子)的事實。9、土地承包合同69份,證明原告種植大豆面積。10、村委證明l份,證明原告實際損失情況及第一被告派員現場實際考察。11、西華縣農業局行政處罰告知書1份,證明被告銷售的大豆種子為劣質種子。12、證人楊某出庭作證,證明種子質量存在問題,造成減產的事實。
被告豫研種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公司生產許可證、審定證書、農業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授權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公司有資質,從生產到銷售均符合規定。2、農業部品種審定公告,證明鄭120大豆品種莢為深褐色,部裂莢,不存在炸莢情況,且其成熟期為108天,而炸莢的成熟期偏短,公司派人考察時,鄭120還不成熟,故炸莢的根本不是鄭120。3、照片2張,證明炸莢的種被偏低,鄭120種被偏高,根本不為一個品種,是農民對大豆種植的田間管理中自身原因,可能是重復鋪種或其他原因,與公司的鄭120無關。
被告西華興農服務部未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
庭審中,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豫研種子公司提出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該包裝袋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此種包裝袋在很多地方均可購買,不一定就是豫研公司發的這批,并且就種子而言,包裝袋不等于種子。對證據2票據是原告與第二被告的收據,這是原告與第二被告的事情,我公司對其真實性不得而知,證據2中的票據l跟票據2顯示的是2016年5月9日和5月13日,顯示原告與第二被告有業務往來,證據3票據顯示的是2016年5月7日,剛才第二被告在陳述答辯意見時,他說這批種子是之前從鄭州發往原告的所在地,那為什么他們之前有兩次購買的行為,而且是在2016年5月7日之后。對證據3該轉款憑證只能證明第二被告向紀紅霞有過轉款,該筆轉款不能證明是購買種子,且沒有購買種子的合同,不足以證明該筆轉款與本案有關,對關聯性存在異議。對證據4的異議為三個鑒定專家組成員不具有鑒定資質,種子鑒定必須有專業符合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根據農業部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之規定,種子鑒定應當所有當事人都到場,該鑒定報告中共有六塊地,第1、第3塊成熟度高,莢皮色為褐色不炸莢,第2、6塊早熟植株占66%,莢皮色為草黃色,多數已炸莢,34%不炸莢,從中可看出莢皮色為褐色的不炸莢,莢皮色為草黃色的多數炸莢,恰恰印證出此為兩個或多個大豆品種,成熟期當然不一致,且若是種子存在質量問題,應當是普遍存在炸莢,而不是只有兩塊地不炸莢,卻又接近三分之一的不炸莢。對證據5合法性存在異議,該測產報告應該由雙方所有當事人同時到場方能測產,且該測產報告測的是7塊地,無法證明是涉及該案中炸莢出現的7塊地,且該測產報告測的是7塊地,與證據4中報告6塊地前后矛盾,證明該測產報告不真實。對證據6,該證據是由網絡下載的,不具有權威性,不可作為法律依據,大豆具體價格應該由專業部門進行評估,該證據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證據7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豫研公司作為全國性大型種子公司,但凡接到投訴說種子公司的種子有問題,我們公司不管該種子是否是公司的種子都會前往考察,去證實。證據8該證據只能證明第二被告向我公司購買了6袋豆種,不能證明該購買的種子與本案無關。證據9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關聯性有異議,該證據只能夠證明有69戶農民承包了土地,無法證明種植的作物與本案有關,不具有關聯性。證據10對其真實性有異議,該村委會與原告之間關系密切,存在共同利益關系,其作出的證明不應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證據11,真實性無異議,對其內容及證明關系存在異議,其處罰原因是炸莢的原因,是因為成熟期不一致,西華縣農業局僅僅依據成熟期不一致便認定第二被告銷售偽劣種子,本身就存在問題,成熟期不一致與種子純度不等同,多個品種的種子種植一起成熟期必然不一致,且該處罰決定書程序上也存在問題,并且專家之前的鑒定結論中,專家與西華縣農業局可能存在關系,故該處罰決定書在其內容真實性以及證據的印證性、客觀性均存在問題。本公司認為該證據不該作為本案證據使用。被告西華興農服務部提出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4、5、6、7、8、9、10無異議。對證據2、3、11真實性無異議。
對被告豫研種子公司提供的證據原告提出如下質證意見:證據1、2因為是復印件,真實性無法考證我方不予質
證。證據3照片的真實性,照片沒有參照物,并不能證實是
原告種植的土地。被告西華興農服務部對被告豫研種子公司提供的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我不知情。
經庭審質證,對原告及被告豫研種子公司提供的證據本院經綜合審查認定如下: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3、8因內容客觀真實,且能夠相互印證,對此本院予以認定。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5、11因形式合法、內容客觀、與本案有關聯,依法作為有效證據予以認定。對原告提供的證據9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但原告以此證明大豆種植面積為480畝的證明目的不能成立。對證據7、10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對證據12因無其他證據相印證,對此本院不予認定。對被告豫研種子公司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和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6年5月9日、2016年5月13日原告兩次在被告西華興農服務部購買被告豫研種子公司生產的鄭120大豆種子共計3600斤,計款16180元。原告將購買的鄭120大豆種子種植在其承包的土地上。近收獲季節,原告發現大豆存在炸莢現象,向西華縣農業局反映被告西華興農服務部銷售的鄭120大豆種子存在質量問題,2016年9月24日,西華縣農業局對原告種植的大豆作出鑒定:6塊地中,其中有4塊地品種表現不一致,造成炸莢的原因是成熟期不一致。2016年10月14日西華縣農業局對原告種植的有代表性的7塊地的大豆進行測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測產報告,所測199畝地平均畝產53.5公斤。2016年10月21日,西華縣農業局以“劉永興銷售給西華縣址坊鎮栓成農民合作社的豫研種子公司生產的鄭120大豆種子,純度達不到國家標準,為劣質種子”為依據,對劉永興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6200元,處貨值金額7倍罰款計113400元。
另查明,被告豫研種子公司在鄭120種子的包裝袋上品種簡介欄載明,正常年份畝產400-500斤,高產可達600斤以上
判決結果
被告河南豫研種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西華縣址坊鎮栓成農民專業合作社損失131191元。
駁回原告西華縣址坊鎮栓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原告承擔3260元,由被告河南豫研種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25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鄧春玲
審判員李敏
審判員張軍
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毛欣羽
判決日期
2017-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