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躍東與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路橋華祥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恢復原狀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 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黑民申764號
判決日期:2017-03-13
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孫躍東因與被申請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公司)、路橋華祥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公司)恢復原狀糾紛一案,不服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黑07民終36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孫躍東申請再審稱:(一)中交公司、路橋公司臨時征用孫躍東承包土地,卻在此構筑了永久建筑物及混凝土路面,且沒有將土地回復原狀,使其失去了原有價值,應依法承擔復耕義務。雖然中交公司、路橋公司給付孫躍東54256元,但此費用是青苗補償費,并非復墾費。(二)孫躍東與中交公司、路橋公司簽訂的臨時占用土地協議是一式五份,其中一份專門報鐵力林業局備案,故原審法院對此認定錯誤。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孫躍東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璽
審判員李鑫
審判員呂慶華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于瑩
書記員李婷婷
判決日期
201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