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醫院與聚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城發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滬74民終760號
判決日期:2019-10-24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土默特左旗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土左旗醫院)因與被上訴人聚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信公司)、原審被告土默特左旗城發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4民初131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0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土左旗醫院的法定代表人陳占軍、委托訴訟代理人呂俊生,被上訴人聚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徐佳文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城投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土左旗醫院上訴請求:撤銷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4民初13122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聚信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土左旗醫院為系爭融資租賃業務共支付保證金合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700萬元,應按照銀行貸款4.75%年利率計算利息,并用于沖抵未付租金13480000元,然后再計算未付租金。2.土左旗醫院為系爭融資租賃業務與聚信公司簽訂《咨詢顧問協議》,支付咨詢服務費600萬元,但聚信公司并未實際提供服務,故應當向土左旗醫院全額返還咨詢服務費,用于抵銷未付租金。
聚信公司辯稱,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關于保證金,雙方明確約定保證金不計利息,由聚信公司決定是否用以抵充到期未付債務,且僅在土左旗醫院清償全部債務后方予以返還。關于咨詢服務費,咨詢顧問合同明確約定了服務內容和履行期限,根據約定,聚信公司在簽署咨詢顧問合同時已經履行完畢,且咨詢顧問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服務內容具有獨立性,咨詢顧問費與租金不屬于同一性質。聚信公司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城投公司未發表意見。
聚信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土左旗醫院支付租金13480000元;2.判令土左旗醫院支付截止至2019年5月5日的罰息1112664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罰息(以1348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3.判令土左旗醫院支付名義貨價400元;4.判令土左旗醫院支付保險服務費7321.53元;5.判令土左旗醫院支付律師費50000元;6.判令城投公司對土左旗醫院的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給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5月23日,聚信公司與土左旗醫院簽訂005、006、007、008號四份《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土左旗醫院作為承租人以售后回租的融資租賃交易方式,將租賃物出售給聚信公司,再將租賃物租回使用,并向聚信公司支付租金。同日,聚信公司與土左旗醫院又簽訂了《轉讓協議》,約定:鑒于雙方已簽訂了前述《融資租賃合同》,就《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的價值明確為總計133164308.80元,土左旗醫院同意將租賃物按現狀轉讓給聚信公司,雙方一致確認租賃物協議轉讓價款為100000000元。同日,聚信公司又與城投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城投公司對土左旗醫院在《融資租賃合同》《轉讓協議》等配套協議等附件項下的債務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范圍包括但不限于:(1)主債權全部租金、罰息、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基礎合同項下應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的保證金、咨詢顧問費及其他任何款項;(2)債權人為行使基礎合同項下的債權與各項擔保權利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評估費、公證費、送達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公告費、稅費、拍賣和其他處置費用、差旅費等)。若土左旗醫院和城投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聚信公司有權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第9.3條之約定,要求土左旗醫院支付租金總額5%的違約金,同時宣布合同項下租賃期內剩余未付租金全部立即到期,并要求其支付所有到期未付租金、加速到期應付全部租金及其他應收款項,并支付相應罰息。
聚信公司提供的《租賃物件驗收合格證書》載明土左旗醫院對四份合同項下租賃物件確認情況:“我單位進一步確認,上述租賃物件完整、完好、運轉正常,驗收合格,符合上述合同的約定,令我單位滿意,已不可撤銷地被我單位接收”,落款處蓋有土左旗醫院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陳占軍印章。
聚信公司提供的落款日期為2016年6月30日的《起租通知書》確認005號合同租金應付情況為:第一期租金2253249.96元應于2016年8月15日支付,第二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6年11月15日支付,第三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7年2月15日支付,第四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7年5月15日支付,第五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7年8月15日支付,第六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7年11月15日支付,第七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8年2月15日支付,第八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8年5月15日支付,第九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8年8月15日支付,第十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8年11月15日支付,第十一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9年2月15日支付,第十二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9年6月5日支付。
聚信公司提供的落款日期為2016年6月29日的《起租通知書》確認006號合同租金應付情況為:第一期租金2257979.13元應于2016年8月15日支付,第二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6年11月15日支付,第三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7年2月15日支付,第四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7年5月15日支付,第五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7年8月15日支付,第六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7年11月15日支付,第七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8年2月15日支付,第八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8年5月15日支付,第九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8年8月15日支付,第十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8年11月15日支付,第十一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9年2月15日支付,第十二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9年6月5日支付。
聚信公司提供的落款日期為2016年6月15日的《起租通知書》確認007號合同租金應付情況為:第一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6年8月15日支付,第二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6年11月15日支付,第三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7年2月15日支付,第四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7年5月15日支付,第五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7年8月15日支付,第六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7年11月15日支付,第七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8年2月15日支付,第八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8年5月15日支付,第九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8年8月15日支付,第十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8年11月15日支付,第十一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9年2月15日支付,第十二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9年6月5日支付。
聚信公司提供的落款日期為2016年6月29日的《起租通知書》確認008號合同租金應付情況為:第一期租金2253249.96元應于2016年8月15日支付,第二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6年11月15日支付,第三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7年2月15日支付,第四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7年5月15日支付,第五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7年8月15日支付,第六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7年11月15日支付,第七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8年2月15日支付,第八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8年5月15日支付,第九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8年8月15日支付,第十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8年11月15日支付,第十一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9年2月15日支付,第十二期租金2310000元應于2019年6月5日支付。
聚信公司提供的銀行回單顯示:聚信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支付土左旗醫院19400000元,用途“租賃款采購設備”;于2016年6月15日支付土左旗醫院5600000元,摘要“設備款”;2016年6月28日支付土左旗醫院25000000元;于2016年6月29日支付土左旗醫院5000000元,資金用途“設備款”,支付土左旗醫院5000000元,摘要“設備款”;2016年6月29日支付土左旗醫院40000000元。上述租賃物轉讓協議款共計100000000元,系聚信公司與土左旗醫院一致確認的金額,且聚信公司已足額履行。
聚信公司提供的銀行回單還顯示:以下為005號合同支付款:2017年5月18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摘要“還本付息”;2017年8月16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摘要“還本付息”;2017年11月20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摘要“還本付息”;2018年5月24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4620000元,摘要“還本付息”,經核實,該筆款項包含005號、008號合同第八期租金;2018年8月17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4620000元,摘要“還本付息”,經核實,該筆款項包含005號、006號合同第九期租金;2018年12月28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3000000元,摘要“還本付息”;2019年4月18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1000000元,摘要“還本付息”,經核實,該筆款項包含005號、008號合同第十一期部分租金。
006號合同支付款:2017年5月18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7年8月16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7年11月20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8年2月26日土左旗醫院支付231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8年5月24日支付380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8年6月25日,土左旗醫院支付193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8年8月17日土左旗醫院支付231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9年1月24日土左旗醫院支付380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9年2月22日土左旗醫院支付193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
007號合同支付款:2017年5月18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7年8月16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7年11月20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8年2月26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8年6月25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8年8月17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8年12月13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9年3月7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
008號合同支付款:2017年5月18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7年8月16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7年11月20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231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8年2月13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3000000元,附言“聚信還本付息”,經本院核實,該筆款項包含005、008號合同第七期部分租金;2018年2月26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162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2018年5月24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462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該筆款項包含005、008號合同第八期租金;2018年8月17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462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該筆款項包含005、008號合同第九期租金;2018年12月28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300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該筆款項包含005、008號合同第十期部分租金;2019年1月24日,土左旗醫院支付聚信公司1620000元,附言“還本付息”。
經一審法院組織核對,土左旗醫院違約情況:土左旗醫院在005號合同項下第四期租金截至2019年5月6日逾期3天,第五期租金逾期1天,第六期租金逾期5天,第八期租金逾期9天,第九期租金逾期2天,第十期租金逾期43天,第十一期租金逾期62天。在006號合同項下第四期租金截至2019年5月6日逾期3天,第五期租金逾期1天,第六期租金逾期5天,第七期租金逾期11天,第八期租金逾期41天,第九期租金逾期2天,第十期租金逾期99天,未按照約定支付第十一期租金。在007號合同項下第四期租金截至2019年5月6日逾期3天,第五期租金逾期1天,第六期租金逾期5天,第七期租金逾期11天,第八期租金逾期41天,第九期租金逾期2天,第十期租金逾期28天,第十一期租金逾期20天。在008號合同項下第四期租金截至2019年5月6日逾期3天,第五期租金逾期1天,第六期租金逾期5天,第七期租金逾期11天,第八期租金逾期9天,第九期租金逾期2天,第十期租金逾期70天,未按照約定足額支付第十一期租金。土左旗醫院均未支付上述逾期罰息。
2019年3月1日,聚信公司委托上海普世律師事務所向土左旗醫院寄發律師函催告土左旗醫院支付逾期租金及罰息;如土左旗醫院未能按期全面履行前述債務的,聚信公司將依法啟動相關法律程序向土左旗醫院主張前述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附件及相關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要求土左旗醫院支付租金總額5%的違約金,宣布租賃期限內剩余租金全部立即到期應付,要求土左旗醫院支付罰息,等等。
聚信公司提供了與上海市萬眾律師事務所簽訂的《聘請律師合同》,約定:聚信公司因與土左旗醫院融資租賃糾紛案委托上海市萬眾律師事務所參加訴訟并支付律師費10000元。2019年6月6日,聚信公司足額支付了律師費。
一審法院另查明,聚信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5日,經營范圍為融資租賃業務、租賃交易的咨詢及擔保等。土左旗醫院為事業單位法人,舉辦單位為土默特左旗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開辦資金為184930000元,經費來源為差額撥款。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聚信公司與土左旗醫院告簽訂的《轉讓協議》《融資租賃合同》及附件,聚信公司與城投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應屬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土左旗醫院逾期支付本案所涉租金,已構成違約。聚信公司要求土左旗醫院承擔全部剩余租金13480000元,符合合同約定,予以支持。租金明細為005號合同第十二期租金2310000元、006號合同第十一期租金2310000元、第十二期租金2310000元、007號合同第十二期租金2310000元、008號合同第十一期租金1930000元、第十二期租金2310000元。聚信公司要求土左旗醫院支付截止至2019年5月6日的罰息906795.50元,并主張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1348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罰息,該計算基數、期限、標準符合合同約定,予以支持。聚信公司主張名義貨價400元,名義貨價系租賃物所有權移轉的對價,予以支持。聚信公司主張律師費10000元及保險服務費9810.85元,均系聚信公司因土左旗醫院違約而實施救濟支出的合理費用,予以支持。聚信公司與城投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因此,聚信公司要求城投公司對土左旗醫院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符合《保證合同》約定,故亦予以支持。土左旗醫院、城投公司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土左旗醫院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聚信公司合同編號為M321-005BLC《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第十二期租金2310000元;二、土左旗醫院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聚信公司合同編號為M321-006BLC《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第十一期租金、第十二期租金共計4620000元;三、土左旗醫院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聚信公司合同編號為M321-007BLC《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第十二期租金2310000元;四、土左旗醫院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聚信公司合同編號為M321-008BLC《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第十一期租金、第十二期租金共計4240000元;五、土左旗醫院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聚信公司逾期支付合同編號為M321-005BLC《融資租賃合同》第四期至第六期、第八期至第十一期租金罰息和逾期支付合同編號為M321-006BLC、M321-007BLC、M321-008BLC《融資租賃合同》第四期至第十一期租金罰息共計906795.50元;六、土左旗醫院應支付聚信公司以1348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七、土左旗醫院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聚信公司律師費10000元;八、土左旗醫院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聚信公司保險服務費損失9810.85元;九、城投公司對土左旗醫院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108239元(聚信公司已預繳),財產保全費5000元,均由土左旗醫院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土左旗醫院提交了1.《租賃保證金協議書》一份,2.《咨詢顧問協議》一份,3.快遞憑證和發票,上述證據旨在證明土左旗醫院與聚信公司關于租賃保證金和咨詢顧問費用的約定及金額,以及土左旗醫院已經支付了保證金700萬元和咨詢顧問費600萬元。聚信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聚信公司和土左旗醫院均明確系爭融資租賃合同共四份,每份融資租賃合同對應一份《租賃保證金協議》和《咨詢顧問協議》,每份《租賃保證金協議》約定的保證金均為175萬元,每份《咨詢顧問協議》約定的咨詢顧問費用均為150萬元。聚信公司、城投公司未提供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以下事實:
針對四份系爭《融資租賃合同》,聚信公司與土左旗醫院分別簽訂《租賃保證金協議》,每份協議均約定保證金額為175萬元,擔保范圍為《租賃合同》項下承租人應付的全部租金、增加的稅項、費用、罰息、違約金(如有)、名義貨價及其他所有應付款項。出租人有權決定是否用租賃保證金抵充《租賃合同》項下承租人對出租人的任何應付而未付的款項。在出租人用租賃保證金沖抵承租人對出租人的欠款后,承租人應自沖抵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補足租賃保證金。租賃保證金作為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的保證,不計利息。承租人在清償本協議項下租賃保證金擔保范圍內的所有款項并向出租人出具了回退的保證金收據后,出租人向承租人全額退還租賃保證金。非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將租賃保證金在支付給出租人的任何款項中沖抵。如出租人所收到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承租人屆時所欠出租人全部債務時,承租人應按照以下順序清償:出租人為本合同之目的支付和承擔的其他費用和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其他應付款項、違約金、罰息、已到期未付利息、已到期未付本金、未到期利息、未到期本金、租賃保證金的順序償還債務,若同時存在兩筆以上同一性質債權的,則以債權到期的先后順序予以償付。
針對四份系爭《融資租賃合同》,聚信公司與土左旗醫院分別簽訂《咨詢顧問協議》,每份協議均約定咨詢顧問費為150萬元,咨詢服務內容涵蓋融資租賃需求分析、結構設計、交易安排、財務、稅務、效益分析、資產處置以及其他與融資租賃交易相關的事項。上述服務范圍應在2016年6月17日前完成。《咨詢顧問協議》簽署于2016年6月24日。
聚信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更名為聚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二審期間,聚信公司與土左旗醫院均同意以2019年5月6日作為系爭《融資租賃合同》加速到期日。聚信公司表示一審法院遺漏了對名義貨價400元的判決,其愿意放棄對該項債權的訴請。聚信公司另表示愿意放棄以加速到期日后未到期租金為基數計算的罰息
判決結果
一、撤銷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9)滬0104民初13122號民事判決;
二、土默特左旗人民醫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聚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剩余租金7396795.50元;
三、土默特左旗城發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對土默特左旗人民醫院在本判決第二項下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土默特左旗城發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土默特左旗人民醫院追償;
四、駁回聚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五、駁回土默特左旗人民醫院的其余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8239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聚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5100.22元,由土默特左旗人民醫院負擔58138.7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8239元,由聚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2667.31元,由土默特左旗人民醫院負擔55571.69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沈竹鶯
審判員童蕾
審判員張文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濮心赟
判決日期
20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