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孫玉霞等與宋亮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遼1321民初1440號
判決日期:2019-10-21
法院:遼寧省朝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偉、孫玉霞、李文蓮與被告宋亮、李志穎、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財險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稱人壽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偉、孫玉霞、李文蓮的委托代理人陳偉,被告宋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瑞峰、被告人壽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息劍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志穎及被告華泰財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孫玉霞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305.29元、誤工費306.90元、交通費50元,合計662.19元;
2、原告李文蓮要求賠償醫療費12297.17元,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11118.80元、傷殘賠償金18671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11202.60元、交通費200元、鑒定費1720元;
3、陳偉要求賠償車輛損失21996元。綜上,三人合計81667.76元。事實及理由:2019年4月27日13時25分,宋亮駕駛遼N×××××號轎車(車主李志穎)沿朝青線由南向北行駛到5km路口路段,與前方紅燈下停車等候的陳偉駕駛的遼N×××××號小型轎車追尾相撞,造成原告車輛嚴重受損,車內乘客孫玉霞受輕傷(未到醫院治療),李文蓮受傷住院治療。經朝陽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承擔全部責任,經查,該事故車輛在被告華泰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
被告宋亮辯稱:對事故及責任劃分沒有異議,車輛分別在兩個保險公司投保,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遼N×××××號轎車是我從李志穎處購買后發生交通事故,李志穎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李志穎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華泰財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人壽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及責任劃分無異議,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合同約定,宋亮駕駛證暫扣期間駕駛車輛,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27日13時25分,宋亮駕駛遼N×××××號小型轎車沿朝青線由南向北行駛到5km路口路段,與前方紅燈下停車等候的陳偉駕駛的遼N×××××號小型轎車追尾相撞,造成NGD822號車內乘客孫玉霞、李文蓮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朝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宋亮在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行駛時未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離與前車發生追尾相撞,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之規定,宋亮承擔此起事故全部責任,陳偉、李文蓮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孫玉霞于同日到朝陽市第二醫院就診,支付醫療費305.29元。建議休息三天。李文蓮受傷后亦于同日到朝陽市第二醫院就診,住院16天,共支付醫療費12297.17元。原告李文蓮在訴訟期間向本院申請鑒定,經朝陽燕都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李文蓮傷殘等級為十級;護理期30-60日、營養期30-60日。陳偉駕駛的遼N×××××號小型轎車在朝陽川達捷眾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支付修理費21996元。
另查明:原告李文蓮女兒孫藝桐在朝陽市雙塔區居住,李文蓮長期在孫藝桐家居住。遼N×××××號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為李志穎,宋亮與李志穎于2019年3月15日簽訂《車輛買賣協議》并交付車輛。遼N×××××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華泰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5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李志穎系遼N×××××號小型轎車的投保人,投保人李志穎簽字的“投保人聲明”未有簽訂時間。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書、住院病案、醫藥費收據、住院費用清單、司法鑒定意見書,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保險代抄單等證明材料在卷佐證,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孫玉霞551.90元;賠償李文蓮48096.60元;賠償陳偉2000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孫玉霞110.29元;賠償李文蓮5542.17元;賠償陳偉19996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孫玉霞、李文蓮、陳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42元,減半收取921元,由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擔533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朝陽市中心支公司承擔221元,原告孫玉霞、李文蓮、陳偉承擔1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鳳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陳瑩澤
判決日期
2019-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