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7蔣永春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蘇州市分公司、蘇州市全創(chuàng)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民終7227號
判決日期:2019-09-30
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蔣永春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蘇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郵政蘇州分公司)、蘇州市全創(chuàng)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創(chuàng)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2019)蘇0508民初2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蔣永春的上訴請求:1、支付上訴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31日,因拖欠每月超時的加班費,合計人民幣22616元。2、支付上訴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因拖欠法定調(diào)休日加班的加班費,合計人民幣12997.24元。3、判令兩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經(jīng)濟補償。(因為他們故意拖欠上訴人應得的勞動報酬,所以要求補償)4、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兩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與兩被上訴人勞動爭議一案,上訴人曾于向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沒有認真對待,計算和核對上訴人所提供的錄音證據(jù)內(nèi)容,以及蘇州郵政三產(chǎn)公司工資發(fā)放簽名表的內(nèi)容,一審法院還是以被上訴人蘇州市全創(chuàng)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一份自編與事實不符合的客觀情況,且理解及使用法律值得商榷。上訴人不服特向貴院上訴,懇請貴院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公正判決。
被上訴人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蔣永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被告郵政蘇州分公司向原告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拖欠每月超時的加班費22616元。二、判令被告郵政蘇州分公司向原告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拖欠法定休息日的加班費12997.24元。三、判令被告郵政蘇州分公司向原告經(jīng)濟補償(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法規(guī))。審理中,原告明確,每月超時加班費,實際主張的是周六周日的加班費,按照2倍來計算。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基數(shù),工作是做6休2。法定休息日加班費也是指周六周日的,也是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基數(shù)。經(jīng)濟補償是指對方拖欠工資,所以要加倍賠償,并不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郵政蘇州分公司與被告全創(chuàng)公司系勞務派遣合作關系。2016年3月1日起,蔣永春與被告全創(chuàng)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被派遣至郵政蘇州分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勞動報酬約定為蘇州市最低工資。2018年8月31日之前,蔣永春實行上六休二的工作制度,每天工作8小時。根據(jù)全創(chuàng)公司提供的蔣永春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的工資表,全創(chuàng)公司表示,國假加班費即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費、國假本休補貼是指如元旦放假3天中1月2號、3號的加班補貼、超時補貼是指除了前面2項之外的加班費。根據(jù)工資表記載: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的國假本休補貼+超時補貼的每月金額為2016年4月213元、2016年5月311元、2016年6月213元、2016年7月311元、2016年8月311元、2016年9月213元、2016年10月311元、2016年11月213元、2016年12月311元、2017年1月311元+168元、2017年2月17元、2017年3月311元、2017年4月213元、2017年5月311元、2017年6月213元、2017年7月331元、2017年8月331元、2017年9月226元、2017年10月311元、2017年11月226元、2017年12月311元、2018年1月311元、2018年2月18元、2018年3月311元、2018年4月226元、2018年5月311元、2018年6月226元、2018年7月345元、2018年8月345元。
蔣永春曾向蘇州市姑蘇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令郵政蘇州分公司、全創(chuàng)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法定調(diào)休日的加班工資12997.24元、每月超時加班工資共22616元。按25%比例標準交付補償金8903.31元。蘇州市姑蘇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駁回了蔣永春全部的仲裁請求,蔣永春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一審法院。
上述事實,由仲裁裁決書、工資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關于加班工資。郵政蘇州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有義務保留蔣永春離職前2年的考勤記錄和工資發(fā)放記錄。根據(jù)郵政蘇州分公司和蔣永春均認可的工作休息制度做六休二,蔣永春確實存在加班情況,但根據(jù)單位已支付的加班工資數(shù)額,單位已足額支付,無需再補足。
關于原告主張的第三項訴訟請求即加倍賠償,未經(jīng)勞動行政部門先行處理,故對此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蔣永春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蔣永春負擔。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蔣永春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朱立
審判員徐輝
審判員王小豐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芮園
判決日期
201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