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安泰置業有限公司、濟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豫96民終1207號
判決日期:2019-09-27
法院: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濟源市安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泰置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濟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通能源公司)、原審被告濟源市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集團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交通能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豫9001民初353號民事判決。雙方均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豫96民終137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原裁定,本案發回濟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重審后濟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并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7)豫9001民初2721號民事判決,安泰置業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安泰置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偉、交通能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小才、陶紅旗、原審被告建設集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敏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安泰置業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交通能源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及鑒定費由交通能源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2011年9月16日安泰置業公司與交通能源公司簽訂的協議有效錯誤。根據本案事實,雙方對2011年9月16日協議爭議的內容主要是“九套房無償歸甲方(后附清單)”這句話以及該協議后附的僅有交通能源公司加蓋公章的九套房位置清單是否真實。首先,訴訟中已對“九套房無償歸甲方(后附清單)”這句話和協議其他內容進行了司法鑒定,證明這句話系事后添加,且所謂的后附清單上僅有交通能源公司印章,沒有安泰置業公司印章也沒有簽字。其次,一審判決認為:雖然“九套房無償歸甲方(后附清單)”這句話晚于協議其他內容的形成時間,但雙方均稱系對方添加,安泰置業公司又不能提供自己持有的協議,再結合交通能源公司持有該九套房的鑰匙及協議中暫不支付轉讓金額等情況,從而認定該協議整體內容有效,該認定顯然不屬實。本案在一審中,安泰置業公司及建設集團公司一再主張沒有持有該協議,形成該協議的原因是交通能源公司為了暫不交納土地轉讓增值費用的稅收,擬制了該協議并讓安泰置業公司加蓋了印章,且加蓋印章時協議中并沒有“九套房無償歸甲方(后附清單)”這句話和所謂的“房源清單”。而一審判決闡述的所謂“交通能源公司持有該九套房的鑰匙”更是無稽之談,該批房屋已對外出售,交通能源公司不可能持有鑰匙。至于一審判決所稱的“協議中暫不支付轉讓金額”不知是何用意,該條款是協議第四條的定,其內容為“此次轉讓暫不支付轉讓金額”,約定該條款的目的顯然是為了不繳納土地轉讓的增值稅,這與九套房是否免費給交通能源公司之間無任何聯系。再次,根據本案事實,交通能源公司的利益在與建設集團公司合作之初就固定為“一號樓一層門面房的所有權和收取1060.8萬元的配套費”,庭審中三方均認可“安泰置業公司2011年4月17日和交通能源公司簽訂協議的目的,是因交通能源公司沒有開發房地產的資質,需使用安泰置業公司的名義辦理房產手續”,因此,安泰置業公司為什么將九套房無償給交通能源公司以及安泰置業公司為什么沒有在所謂的“九套房房源清單”上加蓋印章,交通能源公司都無法做出合理解釋。二、一審判決安泰置業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為交通能源公司辦理港源花園1號樓門面房房產登記手續錯誤。一審法院作出該判決的理由是認為有雙方合同的約定,但對安泰置業公司和建設集團公司辯稱的不能辦理房產登記的原因卻未做任何解釋。安泰置業公司在一審中已經向法院提交了以交通能源公司名義繳納的稅款票據憑證,后因變更開發商的原因,導致需要交通能源公司出具退稅的申請,再以安泰置業公司的名義繳納后,即可以辦理訴爭房產的登記手續,但交通能源公司卻一直惡意拖延拒不提供申請(在原一審訴訟中雖然經法官協調出具了一份退稅申請,但在案件發還重審期間又拒不承認該申請系其單位出具),從而才導致訴爭房產無法辦理登記手續,該原因明顯系交通能源公司造成的,故其該訴求顯然不應支持。同時,一審中交通能源公司也認可建設集團公司以其單位名義已經繳納了房產開發的稅款,且認可因交通能源公司沒有開發房地產的資質,為了完善手續才與安泰置業公司簽訂合同的事實。然而,一審法院卻故意回避本案中稅款已經繳納以及安泰置業公司一再表示愿意為交通能源公司辦理房產登記手續等案件事實,不審查涉案房產不能登記的原因,也不向稅務機關調查,反而在安泰置業公司一再認可交通能源公司提供的“退稅申請書”上顯示的印章和交通能源公司提供的印章不一致的情況下,仍同意交通能源公司提出的印章真偽鑒定申請,這難免使人費解。據此,一審法院在沒有查明涉案房產不能辦理登記原因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顯然錯誤。三、一審判決安泰置業公司再支付交通能源公司配套費450.8萬元和利息123.97萬元,其理由更是讓人難以理解。一審中安泰置業公司已經向法庭提供了交通能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勝利和會計慎戰平收取建設集團公司1047萬元現金和匯款的憑證,以及按照合同約定建設集團公司為其墊付的108.3579萬元費用憑證,證明安泰置業公司或建設集團公司已經付清交通能源公司主張的1060.8萬元配套費。但一審法院卻認為除交通能源公司出具的610萬元收據外,其余款項系保證金和付給交通能源公司單位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個人的款項,故安泰置業公司可另案主張。該認定明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關于職務行為、表見代理的規定不符,使人無從理解。同時,一審判決認定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既沒有在判決書中注明適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依據,也沒有闡明支持利息的理由,雙方合同對所謂的年利率6%也沒有約定,一審法院作出此判決顯然不當。
交通能源公司辯稱,一、2011年9月16日安泰置業公司和交通能源公司簽訂的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的基礎上簽訂的,該協議合法有效。雖然該協議中“九套房無償歸甲方”這句話被鑒定是后來添加的,但并不影響該合同的效力。在一審時,交通能源公司已提交了9套房屋鑰匙和9套房屋清單,與本協議的履行加以印證,安泰置業公司在原審時稱未持該協議的說法不能成立,因為該協議的第8條明確表明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安泰置業公司作為一個正規的開發公司,在對港源花園開發過程中不可能不保留合同的原件,安泰置業公司不提供該合同的原件說明該原件的內容對安泰置業公司不利,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安泰置業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認定本協議合法有效,是基于雙方的陳述、舉證作出的公平、公正判決,安泰置業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2011年9月16日協議第五條明確約定了一層門面房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安泰置業公司應無償過戶給交通能源公司,從而可以證明兩個問題:一是證明該門面房安泰置業公司應無償過戶給交通能源公司,所以雙方不需要再約定價格,二是證明安泰置業公司應主動履行合同,給交通能源公司辦理門面房的過戶手續,安泰置業公司在上訴狀中大談退稅問題,以稅費未退不能辦理過戶的借口不能成立。安泰置業公司和交通能源公司簽訂的幾份協議中均約定所有稅金和費用由安泰置業公司承擔,且雙方簽訂的協議中也沒有談到退稅的問題,交通能源公司對退稅的問題也不清楚、不認可,且該問題也不是人民法院審理的范圍,同樣安泰置業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也不能成立。三、安泰置業公司在上訴狀中和一審中均稱1060.8萬元配套費已付清,但交通能源公司只認可收到610萬元,關于其他的費用根據法律規定應屬于反訴的問題,安泰置業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提起反訴和繳納相關費用,安泰置業公司的該項理由同樣不能得到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建設集團公司述稱,同意安泰置業公司的上訴意見。
交通能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確認其與安泰置業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簽訂的協議有效;2、依法判令安泰置業公司按協議約定為其辦理1號樓一層門面房手續和1號樓1單元201室202室、2單元201室202室、3單元201室、4單元201室202室、2號樓4單元302室、3號樓4單元301室共9套房的房產手續;3、本案訴訟費由安泰置業公司、建設集團公司承擔。一審訴訟中,鑒于安泰置業公司已將上述9套房登記到他人名下,交通能源公司變更第2項訴訟請求為依法判令安泰置業公司、交通能源公司按協議約定為其辦理港源花園(天龍苑)1號樓一層門面房房產登記手續和房產所有權證書,安泰置業公司、建設集團公司共同支付交通能源公司配套費450.80萬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73.50萬元(自2011年4月23日至2017年9月22日,按年利率6%計算)。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8年1月19日,交通能源公司(甲方)與建設集團公司(乙方)簽訂《港源花園小區項目建設協議書》,約定:建設項目名稱港源花園,項目地點天壇中路998號,工期2008年3月8日至2009年9月30日,工程性質為院內住宅樓,臨街為商住樓。商住樓的門面房所有權歸甲方所有(除消防通道),二層以上包括二層歸乙方所有。院內住宅樓甲方收取樓房配套費一次性捆死10608000元。2008年3月24日,港源花園小區1#商務樓2#3#住宅樓工程經招標,建設集團公司中標,建設單位為交通能源公司。期間建設單位由交通能源公司變更為安泰置業公司,施工單位仍為建設集團公司。2011年4月17日,交通能源公司與安泰置業公司簽訂協議,交通能源公司將該地塊轉讓給安泰置業公司使用,地上樓房及附屬物等一并轉讓,土地轉讓價為10608000元,5日內支付610萬元,雙方應積極配合辦理轉讓手續,在土地過戶手續后兩個月內支付剩余款項。4月22日安泰置業公司支付交通能源公司610萬元,交通能源公司出具了收據,收據標明土地轉讓金。9月16日,交通能源公司與安泰置業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此次轉讓暫不支付轉讓金額,土地轉讓時由安泰置業公司負責將一層門面房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手續無償過戶給交通能源公司。該協議明確載明,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但安泰置業公司未提供自己持有的協議。審理中,雙方對第五條尾部“九套房無償歸甲方(后附清單)。”存在較大爭議,均認可該內容系添加,但均稱系對方添加。經北京明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內容的形成時間晚于協議其他內容的形成時間。另安泰置業公司提供的關于豫港花園項目申請退稅的情況說明中加蓋的印章,交通能源公司有異議,經河南金劍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印章與濟源市人民法院提供的樣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一審訴訟中,安泰置業公司及建設集團公司反訴請求交通能源公司支付其墊付費用1083579元,但未在規定期間內提交反訴狀及預交反訴費。
經查,安泰置業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過戶手續完成。另查明,2014年1月2日安泰置業公司取得港源花園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訴爭的九套房產中,港源花園1號樓1單元201室、202室、2單元201(203)室、202(204)室于2015年4月29日分別預售登記備案在李建軍、吳國槍、張新正、安陽名下;1號樓3單元201(205)室、4單元201(207)室于2015年5月6日分別預售登記備案在胡洋洋、吳磊名下;2號樓4單元302(3D2)室于2016年4月11日現房簽約在張欽朋名下;2016年2月15日,原長宣取得港源花園1號樓4單元2層208號房屋(即本案訴爭的4單元202室)所有權證(濟源市房權證濟水辦字第××號)。
一審法院認為,2008年1月19日,交通能源公司與建設集團公司簽訂港源花園小區項目建設協議書,約定,商住樓的門面房所有權歸交通能源公司所有(除消防通道),二層以上包括二層歸建設集團公司所有。院內住宅樓甲方收取樓房配套費一次性捆死10608000元。2011年4月17日,交通能源公司與安泰置業公司簽訂協議,土地轉讓價為10608000元,5日內支付610萬元,在土地過戶手續后兩個月內支付剩余款項。9月16日,交通能源公司與安泰置業公司簽訂協議,土地轉讓時由安泰置業公司負責將一層門面房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手續無償過戶給交通能源公司。該三個協議均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交通能源公司要求安泰置業公司為其辦理1號樓一層門面房手續,符合協議約定,該院予以支持。另交通能源公司提供的9月16日協議顯示第五條尾部“九套房無償歸甲方(后附清單)。”,雖經鑒定,晚于協議其他內容的形成時間,但雙方均稱系對方添加,安泰置業公司又未提供自己持有的協議,再結合交通能源公司持有該九套房的鑰匙及協議中暫不支付轉讓金額等情況,從協議的連續性及公平角度出發,該協議應以交通能源公司提供的為準。因涉訴九套房中八套已登記或預售登記備案在案外人名下,而按照2011年4月17日協議,安泰置業公司應于2012年12月21日土地過戶后兩個月即2013年2月21日內付清土地轉讓金,但逾期未付清,現交通能源公司請求安泰置業公司支付其公司下欠配套費(土地轉讓金)450.80萬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23.97萬元(自2013年2月22日算至2017年9月22日,按年利率6%計算),理由正當,該院予以支持;對超出此范圍的利息,該院不予支持。交通能源公司請求建設集團公司共同付款,因雙方均認可配套費與土地轉讓金系同一筆費用,該項目轉讓給安泰置業公司后,不應由建設集團公司再承擔責任,故對交通能源公司該請求,該院不予支持。至于安泰置業公司及交通能源公司的反訴,因未在規定期間內提交反訴狀及預交反訴費,本案不予處理。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交通能源公司與安泰置業公司于2011年9月16日簽訂的協議有效。二、安泰置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為交通能源公司辦理港源花園1號樓一層門面房房產登記手續。三、安泰置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交通能源公司下欠配套費(土地轉讓金)450.80萬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23.97萬元(自2013年2月22日算至2017年9月22日,按年利率6%計算)。四、駁回交通能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5501元,由交通能源公司負擔3808元,安泰置業公司負擔51693元;保全費5000元,由交通能源公司負擔2500元,安泰置業公司負擔2500元;鑒定費9000元,由交通能源公司負擔8000元,安泰置業公司負擔100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交通能源公司與安泰置業公司簽訂協議,該協議未約定“九套房無償歸甲方(后附清單)”內容,其余約定內容與2011年9月16日雙方所簽協議約定內容完全一致。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501元,由濟源市安泰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齊曙光
審判員石林
代理審判員呂海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瀟雅
判決日期
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