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民初4590號山東華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訴石少朋、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323民初4590號
判決日期:2019-09-27
法院: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華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石少朋、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華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磊、被告石少朋、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調解或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951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07月19日05時48分許,宋永亮駕駛魯X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沂水縣長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地數據路段,受同向行駛石少朋駕駛的魯X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變更車道影響,與道路中央隔離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護欄損壞、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沂水大隊第37132342019000374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石少朋負全部責任。魯XXXXXX車輛在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沂水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原告系該交通設施工程的實際墊資施工和維護方,且該工程未實際驗收,原告仍為該工程所有人。因此,二被告應向原告賠償該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后經原告多次協商,二被告均拒絕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石少朋辯稱,事故發生屬實,我已經投保保險,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辯稱,被告石少朋駕駛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50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承擔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程序性費用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宋永亮駕駛魯XXX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沂水縣長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地數據路段,受同向行駛石少朋駕駛的魯X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變更車道影響,與道路中央隔離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護欄損壞、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沂水大隊第37132342019000374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石少朋負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石少朋損壞的護欄系原告方墊資施工和維護,因該工程尚未進行驗收,所有權仍屬于原告,原告提供沂水縣市政工程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損壞的護欄損失經臨沂市羅莊區金盛價格事務所鑒定為10451元,并花費鑒定費500元,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本院認定原告的損失為:護欄損失10451元,鑒定費500元,共計10951元。
另查明,被告石少朋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鑒定報告、鑒定費單據、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支付原告護欄損失2000元;
二、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險范圍內支付原告護欄損失8351元【護欄損失10451元-2000元-100元=8351元】;
三、被告石少朋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范圍外支付原告鑒定費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元減半收取37元,由被告石少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袁媛
判決日期
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