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華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與丁祥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323民初4597號
判決日期:2019-09-27
法院: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華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丁祥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華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磊、被告丁祥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調解或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4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11日2時53分,被告駕駛魯Q×××××號小型轎車,沿沂水縣長安中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東皋公園東門前路段時,因措施不當將道路中央隔離防護碰撞,造成車輛、護欄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沂水大隊第37132342018000555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丁祥超負全部責任。原告系該交通設施工程的實際墊資施工和維護方,且該工程未實際驗收,原告仍為該工程所有人。因此,被告應向原告賠償該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后經原告多次協商,被告均拒絕賠償。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丁祥超辯稱,原告起訴數額過高。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11日2時53分,被告駕駛魯Q×××××號小型轎車,沿沂水縣長安中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東皋公園東門前路段時,因措施不當將道路中央隔離防護碰撞,造成車輛、護欄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沂水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丁祥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提供事故認定書一份予以證明,本院予以支持。
另查明,被告丁祥超損壞的護欄系原告方墊資施工和維護,因該工程尚未進行驗收,所有權仍屬于原告,原告提供沂水縣市政工程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損壞的護欄損失經臨沂市羅莊區金盛價格事務所評估為10400元,并花費評估費500元,本院予以采納。原告保全被告車輛花費保全費150元,保險費500元,并提供發票予以證明,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本院認定原告的損失為:護欄損失10400元,評估費500元,保險費500元,共計11400元。
另查明,被告駕駛魯Q×××××號小型轎車,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鑒定報告、鑒定費單據、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
判決結果
被告丁祥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元減半收取36.5元,保全費150元,由被告丁祥超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袁媛
判決日期
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