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91民初5578號
判決日期:2019-09-26
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合肥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監理公司)與被告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民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9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監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華勝,被告中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監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解除監理公司與中民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2、請求判令中民公司立即支付剩余10%合同工期內監理費28000元及延期監理服務費252000元;3、請求判令中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567.5元(年利率4.35暫計算至2019年6月30日,以后順延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原告監理公司訴稱的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監理公司與中民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約定:由監理公司為中民公司所屬中民筑友綠色建筑(合肥)科技園項目提供監理服務,合同同時對合同工期、監理酬金、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后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對原合同部分條款作出變更,變更后約定,合同工期為十個月,自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止,監理延期服務自2018年4月1日起至竣工備案登記表手續完成;合同工期期滿后,十日內付至合同監理費總額的90%;3、延期監理費用為28000元/月,按月支付。合同簽訂后,監理公司按約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中民公司也依約支付合同工期內監理費252000元(90%)及六個月延期服務費168000元。自2018年10月后,中民公司未繼續支付延期監理服務費,監理公司多次發函要求其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但其一直推諉、拖延。為維護合法權益,監理公司現具狀至法院,請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中民公司辯稱:一、我方認為監理公司并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1、監理公司配備的監理人員人數不符合合同約定;2、配備人員崗位與約定以及備案不符;3、監理公司未足期組織召開監理例會,其最后一次召開監理例會的時間是2018年8月24日,在8月24日之前應當召開57次,實際僅召開42次。二、本案附加工作即延期期間的酬金計算方法,本案延期期間的工作酬金應當為工期延長60天以外的時間乘以延期期間在崗人員的工資、社保等實際發生費用。三、本案存在工程量減少的情形,應當按比例縮減監理費用,2018年12月30日開始案涉工程量減少并于2019年5月27日全面停工。四、監理公司作為監理單位沒有妥善履行減損義務,對于損失擴大的部分其應當依據責任比例進行承擔,同時應扣除擴大部分的監理費用。五、監理公司主張支付剩余10%的監理費用沒有合同依據,根據合同約定監理公司移交全部監理資料及工程竣工之后,我方才向其支付100%的監理費用。六、因為監理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我方享有后履行抗辯權,因此監理公司主張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佐證證據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補充協議》、付款明細、《函》、《催款函》、監理例會記錄及監理日志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2月,監理公司(乙方、監理人)與合肥中民筑友科技(合肥)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人,2018年6月14日,變更為中民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約定由監理公司為中民公司的中民筑友綠色建筑(合肥)科技園項目提供監理服務。總監理工程師為李家炳,總監代表、安裝監理工程、土建監理工程師最少各安排一名,且相關能力及工作態度需經甲方認可。酬金為28萬元(含6%增值稅專用發票),監理期限為自監理下發開工令為準開始實施,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協助施工完成決算報審工作止,計劃工期廠房6個月,綜合辦公樓6個月(不同期建設)。監理人的義務,審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審查其中的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符合性;檢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和人員資格;檢查施工承包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檢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核查承包人對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過28天,應按專用條件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監理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每次應付款時間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請書。支付申請書應當說明當期應付款總額,并列出當期應支付的款項及其金額。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非監理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暫停,委托人可通知監理人要求暫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監理人應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將開支減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導致監理人遭受的損失應由委托人予以補償。第三部分專用條款規定,委托人的違約責任,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當期應付款總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數;監理酬金支付方式為單體通過驗收后,十日內支付合同總金額60%,本合同工程竣工整體驗收并移交監理檔案資料后,十日內支付合同總金額35%,質保期為工程竣工后一年,到期后十日內支付合同金額5%。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監理人原因導致本合同期限延長時,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工期延長60天以外時間(天)×延期期間在崗監理人員工資、社保等實際發生費用;因工程規模、監理范圍的變化導致監理人的正常工作量減少時,按減少工作量的比例從協議書約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減相同比例的酬金。
此后,中民公司(委托人、甲方)與監理公司(監理人、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協議約定項目監理服務費期廠房6個月,綜合辦公樓6個月(不同期建設),監理服務工期更改為總工期共計10個月(其中兩個月為免費服務),工期自監理下發廠房開工令開始計算(即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30日止),監理延期服務自2018年4月1日起至項目竣工備案登記表手續完成,總監及專業監理工程師在建設主管部門名額銷號止;合同工期10個月期滿后,十日內付至合同監理費總額的90%;延期服務監理費用按合同總監理費除以合同服務期(即280000÷10=28000元/月),延期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貴司按28000元/月支付監理延期服務費。
上述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后,監理公司為中民公司就案涉工程提供包括召開例會、安全檢查等相關監理服務。因資金問題,2018年12月16日,中民公司向施工單位提出案涉項目停工。2019年5月25日,施工單位、監理公司、中民公司共同向合肥市建筑質量安全監督站經開區分站提出《中止施工監督申請書》,主要內容為因資金問題計劃于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間停止施工,人員退場,申請中止施工監督。案涉工程于2019年5月底全面停工。
2019年5月25日,因中民公司并未按約支付監理服務費,監理公司向其發出《函》告,主要內容為中民筑友綠色建筑(合肥)科技園項目,自2017年6月1日開工至今未竣工,非監理人原因造成的延期,根據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延期監理服務費按月支付乙方28000元/月,貴公司自2018年10月至今未支付監理服務費,我公司已開出3個月(10月-12月)監理服務費發票送呈貴公司,此款項至今甲方未支付,為項目正常有序建設請貴公司盡快支付(2018.10-2019.5)監理服務費。
2019年7月2日,監理公司再次向中民公司發出《催款函》,主要內容為:中民筑友綠色建筑(合肥)科技園項目,自2017年6月1日開工至今未竣工,非監理人原因造成的延期,根據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延期監理服務費按月支付乙方28000元/月,貴公司自2018年8月已支付延期監理費14萬元(已開票送呈貴公司22.4萬,實收14萬),尚欠延期監理費28萬(包括已開票和未開票的),請貴公司盡快支付。
經查,中民公司已向監理公司支付監理服務費共計42萬元,標準均為28000元/月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合肥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二、被告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合肥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支付監理服務費21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17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6月1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合肥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69元,由被告合肥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倪花
人民陪審員楊珊珊
人民陪審員孫世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訥
書記員蘇明宇
判決日期
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