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九銀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與黃奇云、李玉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0424民初3211號
判決日期:2019-09-24
法院:江西省修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修水九銀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九銀村鎮銀行)與被告黃奇云、李玉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九銀村鎮銀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匡明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奇云、李玉蘭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九銀村鎮銀行申請保全,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20日裁定查封被告黃奇云、李玉蘭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義寧鎮秀水大道奧林華府2#A區-2-701價值300000元的部分,查封期間二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九銀村鎮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償付2019年4月30日至貸款全部結清期間的利息,并支付本息未正常歸還部分加收50%罰息;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29日,原告與兩被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兩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用于茶廠擴大經營,借款期限為一年,月利率5.8‰,按月計息,每月21日為結息日,到期利隨本清。同日,被告黃奇云與原告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以其流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抵押,抵押額度有效期為2018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9日,擔保范圍為債權人依據主合同對債務人形成的全部債權。合同簽訂后,原告于當日向被告發放貸款300000元。被告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起訴日止拖欠貸款利息及罰息5368.26元,逾期天數超過90天,經原告催收仍拒不歸還,嚴重違反合同約定。
黃奇云、李玉蘭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原告與兩被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兩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用于茶廠擴大經營,借款期限至2019年9月29日止,固定年利率6.96%,按月計息,每月20日為結息日,還款方式為按周期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黃奇云在原告處開立存款賬戶93×××39(以下簡稱關聯賬戶)用于貸款發放、本息回收;借款逾期的,對逾期的借款本息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加收50%;被告違約,原告有權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同日,被告黃奇云與原告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黃奇云以其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修水縣古市鎮茶廠所有的531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主合同項下所發生的所有債權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最高本金限額為300000元,抵押有效期為2018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9日。同日,雙方向修水縣農業局辦理了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次日,原告向被告黃奇云的關聯賬戶發放了貸款300000元。2019年4月30日前,被告黃奇云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借款利息。2019年5月21日還款日,原告自被告黃奇云關聯賬戶扣收2.02元,被告未在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被告黃奇云支付了利息200元,被告超過90天未按合同約定還清利息
判決結果
由被告黃奇云、李玉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修水九銀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5168.26元,本息合計305168.26元,并繼續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本金還清之日止以實欠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0.44%計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2200元,合計5100元,由被告黃奇云、李玉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朱金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劉福香
判決日期
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