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隰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被告曹只平、張麥花、曹明輝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晉1031民初355號
判決日期:2019-09-23
法院:山西省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隰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被告曹只平、張麥花、曹明輝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地址,經我院多方查證后,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隰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113元,本院決定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浩
判決日期
201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