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李營子班臺子礦業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皖1522執168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09-22
法院: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安徽李營子班臺子礦業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皖1522民初350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安徽李營子班臺子礦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本院依職權將被執行人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被執行人限制了高消費,通過網絡查詢了被執行人的證券、工商信息、銀行存款、車輛、房產、不動產信息,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但不能足額清償。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本院對申請執行人進行了約談,告知執行情況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黃勇
審判員趙華勇
助理審判員徐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劉帥
判決日期
2019-09-22